韩寒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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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flyfreely 于 2012-01-28, 21:41:11:

回答: 我们来给版主捐款吧 由 gang 于 2012-01-28, 21:31:37:

(转贴)韩寒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能胜诉吗?

年春节天寒地冻,但微博上却热火朝天,那是吵出来的。

除了一众律师与“汉德法官”这一虚拟身份的辩论,最有看点的当属韩寒与方舟子的攻击与防卫。

2012年1月27日下午,连微博女王姚晨也加入了。

@姚晨 :服了,从年前吵到年尾,吵得乐此不疲。换作是我,真没这耐心,早走法律程序,自正(证)清白。法律上叫啥来着?好像是“ 诽谤罪 ”。

姚大嘴一发言,引来近4000条评论(截至1月28日7时)。

评论一如往常,有弹有赞,但几个较理性观点都认为影视明星姚的言论有失法律水准。

我非常认同上述观点。

因为很难说方舟子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即便是方凭空捏造。

大家看我文章的题目,说的是名誉侵权。而姚的博文是“诽谤罪”,理由很简单,连民事上的名誉侵权都难成立,何况是诽谤犯罪乎?

这有余秋雨诉肖夏林案可以为例证。

在2000年第2期《书屋》杂志上,发表了肖夏林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在这篇8000余字的长文中,作者批评了“余秋雨现象”,表达了对余秋雨惋惜和对“余秋雨现象”的忧虑。在作者看来,所谓“余秋雨现象”是指文人为获取知名度和经济利益而远离书斋、过分亲近媒体、过分迎合和误导公众的行为。出于对余秋雨的了解,肖夏林相信了当时文坛的传闻,因而在其文中有“他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的陈述。

余秋雨则以深圳并未送其别墅为由,认为上述说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将肖夏林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若干家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十万元人民币。

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肖夏林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深圳送别墅”内容是未经核实的传言,对此肖夏林并不否认。

但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目的是论证“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这一论点,是为不妥,法院在此对肖夏林予以批评。

而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社会公众对余秋雨“作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与“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的看法和评价,会出现褒贬两种结果,即“这是文化商品化的正常表现”,和“文化行为实际是为牟取经济利益”。因此,肖夏林撰写的文章虽有不妥,并不必然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余秋雨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余大师最终输了官司。

理由说来更简单,无论是余秋雨还是韩寒当然也包括方舟子,还有发微博的姚晨,都是公众人物,而按照法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是受限的。

如果允许公众人物动辄起诉批评者,那就形成独裁与霸权,民众将无任何质疑权利存在。

另一方面,韩寒与方舟子之间不过是笔墨官司,完全可以用笔墨来论定,而不是诉诸法律。

法律能判定科学问题吗?

当年,郭沫若同志和范文澜同志都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但是对中国历史的分期有不同的看法。当时正在编写一部中国历史教材,对于采用谁的观点有争论。有的同志要中宣部决定谁对谁错。中宣部部长陆定一认为,这是学术问题,要凭考古工作者发掘出来的东西,由历史学家去讨论决定,中宣部不能拍这个板。“我把这件事情向毛主席汇报了。毛主席说,我同意你的意见,如果中宣部去管这些事,请马克思当部长,请恩格斯当副部长,再请列宁也当副部长,也管不了。”(转引自陈清泉《陆定一复出后的五篇文章》,《纵横》2003年第9期)

诉诸法律当然是每个人的权力,但于文坛官司来说,并不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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