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金猪真是名符其猪,要在上海法庭上和版主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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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有点晕 于 2012-01-28, 23: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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