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金猪真是名符其猪,要在上海法庭上和版主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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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有点晕 于 2012-01-28, 23: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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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路金猪在这个问题上倒是一点也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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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晋闻
(127 bytes)
2012-01-28, 23:39:54
(644171)
对,忘了这茬了 (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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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晕
(0 bytes)
2012-01-29, 0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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