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如何不清楚,美国和台湾的法律或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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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虎子 于 2012-02-09, 09:43:30:

回答: 法院受理子没有?这种案子不应受理,压根不属于诽谤 由 FFT 于 2012-02-09, 08:40:41:

英文维基关于美国诽谤罪的条目: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defamation_law

诽谤罪在美国一直有是否违宪的争议,要定罪更是远比欧洲国家困难。从上面这个
条目可以看出,美国目前对诽谤罚则的见解,也是慢慢"与时俱进"而来的,而且从
殖民地时期到今日,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

1735年: 禁止在未提出其他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用法律为手段控告对方诽谤,
要求"摆事实、讲道理"("truth should be an absolute defense against libel
charges " 。)

1791年: 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但最高法院长期回避在诽谤诉讼中
引用第一修正案,造成各州见解不一的现象。

1964年: 诽谤罪必须在能够证明对方的"恶意"下方能成立。

1974年: 最高法院认为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下,不存在"捏造事实"(false idea )的
问题,因此表达任何"意见"(opinion )均属无罪。证明对方有恶意,亦成为诽谤成
立的要件。州政府也从此不能擅自要求被告担负法律责任。

第一修正案的实质影响至此已非常明显。

1988年: 明显以嘲讽(parody )手段为之的行为,不构成诽谤。

1996年: 凡在互联网言论平台上散布的言论为来自第三方者,平台提供者及其使用
者不受诽谤之诉。

1998年: 平台提供者无移除有诽谤嫌疑言论之义务。

2006年: 确认散布由他人所提供言论之网站,不受诽谤之诉。

2010年: 美国境外之诽谤判决,除非系针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本身,否则其判决
在美国境内无法强制执行。

台湾法律对诽谤罪的见解也可参考: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这是台湾大法官会议在2000年作出的有关诽谤罪的宪法解释。其见解认为中华民国
现行刑法中的"诽谤罪"不违宪,但注意这句话: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
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
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这就基本为自由表达"意见"开了大门。有了这一条,只要被告提出相当的证据、线
索以及适当的推理,即使无法证明所言为真,也不能以诽谤罪起诉。这和美国的法
律见解要求证明被告有"恶意" (actual malice )精神是一致的。

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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