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东方早报 准院士被追刑责法律就该这样发力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伊犁 于 2011-07-21, 17:04:00:

引用:
准院士被追刑责法律就该这样发力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7月22日02:32

  前些天,网上有帖子称: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科院院士候选人段振豪挪用科研经费,包养二奶、养育私生女。之后,段信誓旦旦辩称:是妻子造谣,他没私生女,只是直接“捐精”。

  正当人们以为此事会像其他闹剧、学术腐败案一样无果而终时,中科院地质地球所在网站发公告称:段振豪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中科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段已被刑事拘留。

  中科院是学术机构,国家拨付的经费,本应全部直接、间接用于科研。段振豪作为科研人员,无论有无包养二奶,冒领差旅费本身,就是在侵吞科研经费,这可被认为是广义上的“学术腐败”。

  但“准院士”被追究贪污犯罪,却大大出乎公众意料。因为之前有太多的科研人员学术造假、骗取科研经费,却全身而退。

  今年年初,科技部正式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等2005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这是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这个“第一例”也仅止于撤销职务、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一方面是学术腐败花样翻新、愈演愈烈,有人总结出了“七宗罪”:不正当申请科研经费、科研产出与投入的严重失衡、不正确的业绩观、挪用科研经费、抄袭、数据造假、一稿多投。另一方面,学术腐败造成国家资金严重损失,而法律却无能为力。3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也提出追问《惩治学术造假 法律如何发力》。

  仅仅追回骗取的经费、荣誉,在行政上撤职,是奈何不了象牙塔里的蛀虫的。民间发出一声声追问:为什么不追究造假者的“诈骗罪”?为什么不追究挪用、侵吞科研经费者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终于,段“准院士”受到司法追究了。段未必是中国首个因侵吞科研经费而被追究刑责的科研人员。但贵为“准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段振豪却被所在单位果断移交司法机关,而没有藏着掖着。这让公众看到中科院反学术腐败的决心。由此,本案可能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国家公权强力打击学术腐败。

  诚然,学术腐败和刑事犯罪是两个范畴,前者一般应由学术共同体处理。但不是说,对学术腐败,法律(特别是刑法)就不能追究。如果个别人以为在象牙塔里侵占国家、骗取国家经费,只算“学术不端”,那就太傻太天真了。

  段振豪被追究刑责,本身有一定特殊性他属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一定公权,其冒领差旅费本身,既涉嫌学术腐败,又涉嫌公权腐败。所以,他被追究“贪污罪”。但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角度看,所有骗取、挪用、侵吞科研经费的行为,都可以也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并不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限制。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一直被国人拿来“对比”的韩国黄禹锡学术造假案。法院最终判决黄的两项罪名成立:非法贩卖人体卵子以及用做假账等手段侵吞近800万美元科研经费。这个判决本身,并不针对黄的学术造假学术问题本身应由学术共同体处理,但科研人员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

  让学术的归学术,法律的归法律。科研造假,属学术不端;侵吞经费,为国法难容。段振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为打击学术腐败、公权腐败,开启了一个新阶段,法律就该这样发力。

  作者:沈彬
(责任编辑:Newshoo)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