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该改写公开信,而不是私下通信中“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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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羽矢 于 2011-08-08, 15:09:20:

回答: 被放在list上的一个人已告诉他他把二者搞混了,所以后来他改口了 由 方舟子 于 2011-08-08, 15:02:17:

否则怎么能达到educate ourselves的目的。

还应该问问他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的出处,要求给出引用的法律条文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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