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有个“对案”,所谓A案B案。两个案之间搞“平衡”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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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5-4-23, 03:06:45:

回答: 光“有选择”有什么用?得有“决定”才行。 由 wasguru 于 2005-4-23, 01:25:41:

因为要分的“边界条件”已定下,还可附加比如3天分不下去就收回等等的条件。那就必须按时分,两家只能合力定出个“双赢”都能接受的方案。

对外界而言,只要“创造”个类似的“边界条件”就可以了。国际政治里,这样的“游戏”有很多。当然农民兄弟们懂不懂就不能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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