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邪恶的标榜   昝爱宗   “自称盗贼的无须防,得其反倒是好人;自称正人君子的必须防,得其反则 是盗贼。”这是鲁迅先生在《语丝》周刊(1927年12月17日出版)上发表的一段 小杂感。   凡是标榜自己如何如何好的,自然是不大靠得住的。比如二月河大张旗鼓地 宣传的以“大公至正”自居的清帝乾隆,在大兴文字狱方面集古今之大成,一方 面因文治罪,一方面以人治罪,却偏偏标榜自己不兴文字狱,是明君。如乾隆六 年谢济世著书案,乾隆谕称“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二十年胡中藻案发,他 又在谕中标榜“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朕御极以来,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 人”。其实,就是这个专制王朝的头子最喜欢文字狱,煞费苦心地操纵这张天罗 地网,打击异己。   从1751年乾隆十六年起,也就是1736年乾隆元年新主入位15年后,他制造的 文字狱一发而不可收拾,到1785年,一直呈高峰势。原故宫博物院所辑《清带文 字狱档》共收录65案,有64案发生在乾隆时期。江西高校出版社的《三千年文祸》 一书提到,乾隆时期的文字狱总数达一百三十起以上,“斩立决者”不会少于此 数目。乾隆为文字狱的定罪拟刑甚为恐怖,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专门条文, 但专制头子可以比附某项律、例定拟。最常见的是比附“十恶”大罪之二的“谋 大逆”律条,“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正犯处以极刑(凌迟),家属从坐 (正犯祖、父、子、孙、兄弟及伯叔、侄子年十六以上皆斩,十五岁以下童男及 正犯之母、女、妻妾、姐妹和儿媳配给功臣之家为奴),株连家族,十分恐怖。   幸好,鲁迅先生没有生在乾隆时代,不然就会得罪对臣民大发淫威的乾隆, 不早早窒息才怪。不过,鲁迅所在的时代,也不是没有文字狱的什么明君时代— —只不过当时的国民政府自己的事情还顾不过来,鞭长莫及罢了。   早在北洋军阀时期,鲁迅就上过黑名单,在国民政府时期,据说他还遭到过 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的通缉,但他至少可以从容地“逃走”,可以“避到租界”, 不至于“关在牢里”写作,更不会“识大体不做声”。而在那个“万马齐喑”的 恐怖年代,谁可以最到超身度外呢?鲁迅先生的儿子周海婴在一本回忆他父亲的 书中介绍,1957年“反右”运动,在当时“舆论一律”局面已具规模的情况下, 一位在帝王面前战战兢兢的老先生罗稷南这样问毛泽东:“要是今天鲁迅还活着, 他可能会怎样?”毛似乎也想了一想,然后便认真地回答:“以我的估计,(鲁 迅)要么是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做声。”   对比乾隆,老毛并不是一个喜欢标榜自己“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的人,他 如此直抒己见,自然不愧真命天子。但是,话说回来,只有毛可以这样说说,换 一个人,不但不敢问,更不敢说了。据说,那位罗稷南先生听了老毛的“真情告 白”后,内心的胆怯反而增加了。伴君如伴虎,谁知道老人家什么时候心情不好、 心血来潮,自比秦皇、超越乾隆,让历史重演呢?   最近,一位作者散木先生在《一个空白的选题》文中这样写道,鲁迅最是反 对世界是“无声”状的,那么导致中国“万马齐喑”的原因是什么呢?用李泽厚 的话说,这可能与中国文化中的悲剧意识过于稀薄、乐感意识却过于浓厚相关, 也就是鲁迅揭橥的传统的“瞒”和“骗”的文化心理积淀、从“统治阶级思想” (即“统治思想”)到士大夫再到等而下之的民众的愚昧昏聩的生存方式相关, “久受压制的人们,被压制时只能忍苦,幸而解放了便只知道作乐,悲壮剧是不 能久留在记忆里的”,鲁迅早就有心自己来颠覆和解构这种可以摧毁一个民族发 展前程的悲惨宿命。所以他提出编写《中国文祸史》的想法,而这样一个选题, 在中国历史上曾是一个空白,他动了心思去填补这个空白,但却苦于“居今之世, 纵使在决堤灌水,飞机掷弹范围之外,也难得数年粮食,一屋图书”,缺乏编写 这样一部宏构巨著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相应的心境,他终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地放弃 了。本来,编写一本《中国文祸史》,可以为后人提供一个“刨祖坟”、“捣酱 缸”的途径。可惜,鲁迅先生没有做到,后人也难以做到。笔者手中的一本《三 千年文祸》,只是写了清末为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毁灭的种子——国民 政府时期意识形态管理研究》一书,也只写了国民党执政时期的文字控制。粗率 一本,不过十四万字,且有不少的讹误处。至于1949年以后,文祸、文字狱的历 史,更鲜见有公开出版社出版,研究者也不容易见到了。   在鲁迅时代,当时的政府自然也同乾隆一样大肆标榜自己“从不以语言文字 罪人”。而近代历史上看,晚清、北洋、国民党三朝,冠冕堂堂,没有一家是公 开取缔出版自由的:“臣民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 社等,均准其自由”(光绪三十四年《宪法》大纲、宣统三年《十九信条》); “人民有书信秘密、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一九一三年《天坛宪章》);“于法律范围内,人民有……”(一九一四年 《民国约法》);“人民有……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一九三一年《训 政约法》);“人民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一九三四年《宪法》草案) 等等(引自2003年第9期《读书》作者散木的文章《一个空白的选题》)。可事 实上,压制言论,限制新闻出版自由,审查报馆,打击记者,比比皆是。由此可 见,所谓的“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所谓的“人民有书信秘密、言论、著作、 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不过是一种自我标榜罢了,甚 至是一种“邪恶的标榜”,哪能当真执行呢?   幸好鲁迅已于1936年告别这个“万马齐喑”的世界了,不然的话,要么他活 不过1976年,要么他就像现在的巴金一样,不得好死,成为文化史上一枚干瘪的 符号。 (XYS200309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