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此处禁倒垃圾” 李静   我们生活中一些有悖于常理的规定、禁忌酿成了一股习惯于和人 的正常愿望作对的空气,每个人都得和这样的空气作战,每个人也都 可能出于紧张的惯性,而同时成为这种空气的制造者。于是,一种无 规则、不守信和苟且偷生的社会风尚也随之产生,法律也丧失了它应 有的尊严。    1     我住在一座塔楼的18层。刚搬来那天,我做的第一件事是 寻找垃圾管道。我端着满满一簸箕垃圾,逡巡在楼道里,考察了每一 个类似“管道入口”的地方,结果都告失败。每个口都关得死死的。 后来我终于发现了真正的垃圾管道,我之所以确认这一点是因为管道 口上方赫然写着:“此处禁倒垃圾”铁盖子用一道钢筋紧紧别住。这 时候有住户打开房门,不知为什么看我一眼又缩头把门“嘭”地关上。 垃圾倒到哪里去?我必须问到。我只好敲邻居们的门,都不在。最后 敲到关门的那家。“谁?”一个十分戒备而又粗暴的声音,门并不打 开。听明白我的来意,他说:“倒到一层的窗户外面。”     我只好按电梯的按钮。看电梯的中年女人看见我手中的簸箕, 捂着鼻子吼道:“现在不许乘电梯倒垃圾”“啪”地把电梯门关上。 于是我只好锲而不舍地走到一层楼去,看见一扇窗户打开着,墙壁上 又有这么几个黑色大字:“此处禁倒垃圾”那么垃圾应该倒在哪里呢?     一个居委会干部模样的老太太从头到脚打量我一遍,问: “刚搬来的?”我连忙点头。“要倒垃圾?”我又连连点头。“你刚 搬来,不了解情况,先倒在窗外吧。”老太太指着那扇打开的窗,宽 容地对我说。“可是这里禁止倒垃圾……”我畏缩地看着那几个大字。 “让你倒你就倒嘛。”老太太不耐烦。“好好好。”我做贼一样把垃 圾“哗”地倒向窗外。然后向老太太虔诚求教:垃圾究竟该怎么倒? 在何时倒往何地?住在十八层的住户怎样可以既遵纪守法又减少一点 交通的困难?等等。老太太答曰:每晚8点到10点,可以乘电梯倒 垃圾,垃圾袋必须封好,不许漏味漏汤。倒垃圾地点:一层窗外。 “‘禁倒垃圾’是指白天不能倒垃圾,写得简单了点。你刚搬来算是 例外。”老太太说。    2     为什么对于“倒垃圾”这件事有如此繁复的规定?天长日久, 我逐渐有所领悟:是为了“便于管理”。我们这片居民楼有的垃圾管 道质量不合格,老出故障,需要经常派人维修。为省掉经常派人的麻 烦,“管理部门”索性就把管道全部封掉,另辟垃圾场。每座楼的 “一楼窗外”就是。但是这个垃圾场并不能完成垃圾管道的全部使命—— 居民随时可以往垃圾管道里倒垃圾,而“一楼窗外”不可以。每天从 垃圾清理完毕到夜幕降临前这段时间,“禁止倒垃圾”。     于是一种令人反感的强制伴随着这里每一位居民的生活。首 先要说的是,他们居住的楼房应该是个质量合格产品,其中垃圾管道 作为楼房的一部分,理应畅通无阻。如果不是这样,物业管理部门应 当设法使之运转正常,此乃他们的分内之责。但实际上是该部门封死 了所有通与不通的垃圾管道——因为如果有的楼通而有的楼不通,势 必会有人提出意见;而如果让大家“平等”地享受不能从管道倒垃圾 的不便,则任何人都不会有意见。事实也的确如此:居民们被悄悄剥 夺了居住质量合格的楼房的权利,也并无怨言。因为伸张合法权利需 要消耗比忍受不便多得多的时间、精力和怒气,结果却不一定好。与 其如此,不如到生活的其它方面寻找补偿。     然后我们不会不看到,这里居民的合法私生活受到了侵犯。 居民除了吃饭做爱应当自由,其清洁家庭,随时可将垃圾倒往指定地 点的生活,亦应得到保障。如果说大家默默接受了取消垃圾管道的侵 犯,那么他们至少可以指望一个和垃圾管道功能相等的替代品。但是 不可以。不但倒垃圾的地点发生了不便的转变,他们倒垃圾的时间也 受到了不应有的控制,垃圾莫名其妙地变成了家庭中的停泊之物。如 果你不想受控制也可以,但要付出代价:不是罚款,“罚款”只是从 未被实行的一种威胁;也不是被喝斥,被喝斥只是偶尔的事情;—— 而是你的荣誉感受到损害:当你在非规定时间鬼鬼祟祟地向一楼窗外 抛出垃圾袋时,你心里清楚,你已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一个价值正常的国度,一个遵纪守法 的公民行为必定光明磊落,只有违法乱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人 才会慑于法纪而鬼鬼祟祟。因此,我们可以断定,那个在非规定时间 里向窗外扔垃圾袋的人,“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据此我们 推断,他一定受到良心的谴责,他的荣誉感一定受到损害。     让我们看他接下来的行动。他走出楼门以后,精神愉快、步 履轻松地开始他一天的工作,并无一丝内疚和不安的阴影。也就是他 未受良心的谴责,他的荣誉感未受损害。     一个人只有在确信自己的正确时才会如此坦荡。这个人也是 如此。这就暗示出:他认为他冒犯的那个东西——那个在特定时间内 倒垃圾的规定——是错误和荒谬的。尽管他在抛出垃圾袋的瞬间鬼鬼 祟祟,那也只是因为源于一种谬误,他自己确信的东西不被采纳而已。 迫于一种不想与之照面的压力,他不得不使用这种弯腰曲背的权宜之 计。如果说这种权宜之计损害了他的荣誉感,那也只能说是损害了他 的自尊心——他不能像一个堂堂正正的人那样昂首挺胸地经过收发室—— 而罪魁祸首就是那个有关倒垃圾的规定。     为什么会这样?     明明是一个严格的规定被触犯,却唤不起触犯者的犯罪感? 是该公民的道德水平太低,法制意识不强?还是约束他的“法”本身 使他感到轻蔑?在这件事中,我不能同意前一个判断。从堵塞垃圾管 道到规定倒垃圾的地点和时间,这些措施和规定没有一样不是跟居民 的合法权利对着干。让一个人服从于侵犯自己的外在规定,就是在教 唆他心甘情愿当奴隶。对于这种不怀好意的教唆,我们除了说“不”, 没有别的好干。我们还会认为,借为公之名行利己之实的“法”,实 属非法。而且我们感到该“法”诞生的心理动机十分卑鄙:管理部门 利用居民无力反抗其侵犯的弱势居民没有条件自行修好垃圾管道,无 法倾倒垃圾,制定了这个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之所以说它只有利于 自己,是因为它使管理部门麻烦最少、出力最小。     可以说,这个小小的规定虽然只在一个局部范围内有效,却 象征着一种普泛的邪恶价值——一种侵犯社会正义、服务于特权人物 的价值。具体地说,它侵犯了我们这个小区至少8000名居民的生 活,而居委会、房管科等部门加起来不超过50人的小集体,则是凌 驾于8000人之上的特权人物。8000人的不便喂养着50人的 方便。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特权人物回到家里,也和普通居民一样 受到不方便的限制,但不能据此说他们制造的规定体现了平等和民主。 只能说,这个隐蔽的统治机制是如此贻害于人,以致于它的制定者本 身在某些方面也不能幸免。这也是现时代的一个特点:绝对的随心所 欲已不可能,权力利益的实现总要借助于制度的名义。为了维护这个 机制,特权者有时不得不“牺牲”一点局部的利益。    3     特权人物一旦享有“方便”的特权,就想万事都由着自己的 方便。于是他的自大的随意性便一发不可收拾。他甚至懒得让自己的 不合情理的规定严密一点。比如他在堵死的垃圾管道上方和一楼窗户 的墙壁上,统统写上“此处禁倒垃圾”。如果居民照此执行,就有两 种选择:要么永远把垃圾存放在家,要么永不生产垃圾。两者均要求 人在肮脏中生活,始终如一,最后的结果是生病致死。因此,如果你 无限忠于该禁止令,既不想陷它于不义,又想使它得以贯彻执行,最 有效的办法是你从未出生。也就是说,对于这个禁止令,你的存在是 一个错误。     按照人权的基本观念,人皆生而有生存之权,因此,一个使 你感到自己不该存在的规定,就是一个有违人权的规定,对待它的正 确方式就是否定和反抗。当我说这些的时候,居委会的规定制造者会 陪着笑脸说:这只是我们工作的偶然疏忽,请您体谅。这是一个熟悉 的句式,我们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听到。在饭店、商场、公司、政府机 关……,只要有人对他们提出意见,申明自己受到的损害,就会听到 类似的话:居高临下,敷衍了事。他们心里清楚,尽管这个姿态不令 人满意,但是你手无寸铁,也不能把他怎么着。     让我们看看这里体现的问题:第一,责任者作出的规定是错 误的;第二,即便这个错误的规定,也是漏洞百出;第三,这些漏洞 所显示出的随意性,表明制定者对于管制对象的不以为意的态度—— 我怎么说你都得听着,你没有发言权,因此我不必反省自己言行的正 误。即使你发言,也要看我是否采纳。如果我为了自己的利益,明知 你正确也不听,你也只能干瞪眼。如果你不满意,发牢骚,我就劝你 相信组织;如果你反问“凭什么让我相信组织?我只能相信自己”, 我就说你思想倾向有问题。如果赶上我心情好,我可以对你的倾向不 理不睬;如果我心情恶劣,诸事不顺,我就可以凭这一点把你定罪。 哦,也许我没有这个权力,可总有一个地方有这个权力,我和它是一 头儿的。所以,我跟你道歉已属不易,你不懂见好就收,就是拿鸡蛋 碰石头。     一个如此具有侵犯性且漏洞百出的规定一旦出笼,就会强迫 人俯首帖耳地照它行事。于是违反它就不会被认为是错误的。     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规定、戒律和无形的禁忌层出不穷,于 是就酿成一股习惯于和人的正常愿望作对的空气。每个人都得和这样 的空气作战,每个人也都可能出于紧张的惯性,而同时成为这种空气 的制造者。我们就这样在违背规则和制造规则的过程中生活着,既是 受害者,也是迫害者。于是,一种声称必须被遵守的事物和它的实际 上不被遵守之间构成一个背谬,一种无规则、不守信和苟且偷生的社 会风尚也就由于这种背谬而建立起来。     在这种习惯成自然的背谬中,那些真正维护个人权利和合理 愿望的法律规则成了牺牲品。脏水和婴儿被一起倒掉。每个人在潜意 识中都认为“不守法”是占了一个莫大的便宜——从老百姓急急忙忙 地闯红灯过马路,到大官员大规模地贪赃枉法,每个人都潜意识地认 为“法”是使自己蒙受损失或压迫的东西。“法”由于不被遵守而失 去了它们自身所声称的那种严肃性和价值性,进而成为滑稽和虚假的。 一种事物如果未能成为它所是的,则它也就成为被人们背叛的。但最 后的受害者,却是无依无恃的普通公民。    4     所以我们的国家教育每个公民要遵纪守法——无论是合理之 法,还是不合理之法,只要你全盘遵守,就能获得合理之法提供给你 的合法权利与保护——尽管它们已被不合理之法侵蚀得不再完整。那 么好,让我们大家都来遵守,一个人、一个机构也不放过。这样我很 情愿。     假如我是个普通司机,驾车违反了交通规则,好,扣分还是 罚款,我都认了。你罚得对。但是我发现,前面那辆车——它的牌号 很特殊,是个高干的车,和我犯了同样的错误,可是警察把手一挥, 它就顺利通过了。而且它就公然发生在我的眼皮底下。这是什么意识? 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如果这句话你认 为没有错,那么这就意味着我和前面那个开车的之间,有一个不在 “人类”的范围之内。显然我是个“人”,因为你是照着“人”的法 规来对待我;那么可以肯定,前面的开车者不是“人”。你会用祝贺 我中了个大彩的表情祝贺我得到了“人类”的待遇——我被毫不含糊 地罚了一笔,并且让我感谢伟大的祖国恩赐给我这一崇高的荣誉,然 后诡秘地对我耳语:别跟前面那个家伙一般见识,他不是人可是我这 个人有点不识抬举,我要求自己也别被你当人看。因为我想省下点钱, 给老婆孩子买点零嘴,他们已经好几天没有零嘴吃了。如果做人只意 味着比“非人”多受损失,那么我宁愿不是人。也许你说我不要脸, 但是我认为这没什么。我认为我和老婆孩子的命更要紧,为了他们我 宁愿不要这张“脸”。     如果普通公民认为与其做一个人不如不是人,那么就得说这 个国家和社会有问题,但是我不同意问题的责任应由普通公民来负—— 我们很想负,很想让这个社会像个样,可是我们说了并不算。我们很 愿意遵纪守法,可我们一想到连那个叫“宪法”的东西都没有被好好 地遵守,就觉得很泄气。我们失去了道德的依据,就别怪我们没有道 德。我们并不愿意这样,可是我们不知道除了这样还能怎样。 (摘自《受伤者》,安徽文艺出版社2000年4月版)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