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评】 真是无耻得有意思。 前面大家众口一词指责老朱不守规则,现在规则出来了,竟是这么个怪东西。从 这个规则看,北大博导要怎么玩都是守规则的。要不是这位北大法学高人分析, 我还真不知道北大这么无耻呢。 集制定权解释权裁判权执行权于一身,小甘是玩不过他们。认命吧。 下回再考博士什么的,先把招生简章当作实际案例仔细分析,反复推敲。想象力 要丰富点,这帮讼棍解释东西都不是按照普遍认知,而是根据自己的要求制造特 例,诸如没有差额要凑差额并且是“绝对”之类的。 那我就不明白了,据说“原则上是招三个的”,复试的时候就三个人参加,这是 哪门子的“差额”? (瑞哥) 川剧高手演基本线变脸啦 "一般要达到" 变, 唰,"可以不用达到" "可以不要达到" 变, 唰,"一般不用达到" "一般不用达到" 变, 唰 "一定不能达到" (大胖星) Give me a break "朱苏力先生的法律硕士论文导师身份,并不必然导致朱苏力和艾女士熟悉"? Where is your common sense? 朱苏力 was mendacious and dishonest in his reply. It's beyond me to see the Dean of Beida's Law School sink to that level in order to cover his ass. (eltee) 强烈建议该文上新到。让大家看看现代讼棍如何避重就轻,曲解规章制度的: ============== 2003年的考生们自然会关注分数线中的数字,但是“2003年通知”中最重要的一 句话,实际上是第一句,“根据教育部学生司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确定博士 研究生录取基本分数线如下,拟录取考生一般应达到基本分数线”。这句话的关 键短语是“一般应达到”,而这个短语开门见山的道出了该 “基本分数线”的 性质。如果这个短语中出现的不是“一般”,而是“必须”或者干脆没有“一般” 二字,仅仅留下“应达到”字样,那么这个分数线都是不可突破的。相反,由于 出现了一般二字,该分数线,就变成允许例外情况出现的参考分数线。该分数线 的意义无非就成了,达到该分数线的考生,便大致知道自己能否参加复试了。而 没有达到该分数线的考生,也并非没有希望。 ============== 为啥不可以解释“一般情况下应该达到这基本分数线,特殊情况下应该高于这分 数!” (XJ) 一般与必须是有所不同(即使高考还有特长生,保送生) 不过这里的一般也就对普通同学具有一般性(否则也至少程序论证不一般) 现在关心的问题是其他两位同学从一般到特殊的程序怎么样 而且有两个,一般与特殊的比是一比二,到底哪个一般 如果几个人随便拍脑袋就可以变这个复试分数线的话 那这个复试分数线有没有公信力,还有没有必要存在 (newguester) 对于“甘德怀先生考博事件”中所涉及的规则的分析 高翔(北大法学院2002届毕业生) petriv@sina.com 这次的“考博事件”,网上众说纷纭,对北大法学院的批评,对朱苏力教授个人 的攻讦(甚至于人身攻击)此起彼伏。作为北大法学院的毕业生,我并不回避北 大在博士招生中存在的管理上的问题,但是对于甘德怀先生、方舟子先生和网上 其他诸君所指控的北大博士招生“黑幕”说却深感怀疑,现将笔者的怀疑贴出, 希望能够得到合乎逻辑与规则的回应。 一、“考博事件”中的主要争议 甘德怀先生和网上诸君对朱苏力先生个人的批评和怀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 甘德怀先生位列初试第一名,而依据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公布的“资格 线”,上线者仅甘德怀先生一人,但是为何复试时另有两位分数没有达到该“资 格线”的考生参加,并且最终录取了其中的一名经证实是北大法学院应届法律硕 士毕业生的同学。该争议,是考博事件中的核心争议。 第二, 甘德怀先生仅在考前数天,才以电话问询的方式接获复试通知。 第三, 复试中有一位考官迟到了近20分钟但是复试依然正常进行。 第四, 复试中考官的问题是否适当。 二、对复试人选的确定是否违反程序的分析 在这四点疑问中,最关键的是第一个疑问,即,北大法学院允许那两名没有通过 甘德怀先生“所谓”资格线的考生参加复试,是否违反了合法的招生程序。 1.“考博事件”所应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数天的网上讨论中,包括甘德怀先生在内的绝大多数朋友都是在认为没有通过 干先生所谓之“资格线”的考生参加复试,“当然”违反合法的招生程序的基础 上提出考博黑幕说,以及对朱苏力先生的个人加以批评的。但是由于甘先生在其 第一、第二篇文章中,对于规则究竟是什么语焉不详,而朱苏力教授的声明亦宣 称法学院允许那两位考生参加复试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在我看来,搞清楚规 则(程序)究竟是什么,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则,大家争论了许多天,很可能是 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或者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所以,首先必须搞清程序究竟是 什么。 根据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所查找到的资料, 与这次考博事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为: 1.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3〕17 号 (以下简称“通知”) 2.北京大学200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http://grs.pku.edu.cn/zs/content/bszs2004_jz01.htm,以下简称“招生简 章”) 在这两份文件中,教育部的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考试的形式必须有初试、复 试两种,并对初试的形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确定复试人选,“通知” 规定,“5.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事先公布,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通知” 三 (一)5)。“通知”还另外附了一份招生简章范本,但是允许各高校根据自身 情况制定并公布招生简章。 因此,在这次的“考博事件”中,相对更为重要的是北京大学2004年的博士招生 程序。而在北京大学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件中,唯一具体记载了招生程序的,就 是“招生简章” 在分析“招生简章”之前,首先有必要谈一下“招生简章”的性质。“招生简章” 的性质,实际上是北京大学向公众发出的一个要约,北京大学自然应当受“招生 简章”的约束,所有报考北大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在正式报名之后,实际上也被 认为接受了“招生简章”中所载的内容,自然也应当遵守“招生简章”的规定, 服从学校依据招生简章做出的决定,当然,除了“招生简章”外,考生和北大, 乃至教育部,还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招 生程序,自然也应当是北京大学和考生共同遵守的程序。承认“招生简章”的效 力,是讨论问题的前提。 2.“招生简章”中关于初试与复试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复试安排 “招生简章”中与本次事件相关的内容,为其“选拔”及“录取”两部分,其具 体内容摘抄如下: 三、选拔 入学选拔分为初试、提交申请材料和复试三部分。 1.初试 时间:2004年3月13日、14日(医学部为3月19日至26日,包括初试和复试) 地点:北京大学 科目:外语(听力和笔试同堂进行)、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硕 士阶段专业基础课和政治理论课(文科加试哲学,理科加试自然辩证法)。有关 招生院系、专业、研究方向、导师、考试科目及其相关说明请见招生专业目录。 2. 提交申请材料 2004年2月23日至3月19日(以邮戳为准),向报考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 以下申请资料(自备信封统一装入),共计八项: (1)学位、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 生部的证明信); (2)硕士课程成绩单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同学须在复试时提交原 件); (3)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 (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想致力研究的问题和设想的陈述书; (6)两位与所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 信; (7)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的陈述和证明; (8)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提交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 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 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的证书; 各院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素质审核(侧重审核申请人的毕业学校与专 业、品德、学术水平及其在所报专业领域内的发展潜力)。根据素质审核与初试 结果,择优确定复试候选人。 3.复试 将在4月上旬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对学生的学科背 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口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察。申 请人应向复试组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 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技能考核于5月进行,人选视笔试成绩由医学部 通知。 四、录取 根据初试、复试成绩,结合素质审核结果,综合评估考生各方面的表现,择优确 定初取名单并通过互联网公示。 1)“招生简章”与“通知”的不同 – 提交申请材料 从以上“招生简章”条款中可见,北京大学明确规定,入学选拔分为初试、提交 申请材料和复试三部分,也就是说,与“通知”仅要求初试、复试不同,北京大 学将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相应得对申请材料的“素质审核”作为了博士研究生选 拔的一部分。 2)复试资格由初试成绩和素质审核的结果共同确定 根据“招生简章”三、选拔 2.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段的规定,“各院系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素质审核(侧重审核申请人的毕业学校与专业、品德、学术 水平及其在所报专业领域内的发展潜力)。根据素质审核与初试结果,择优确定 复试候选人。”也就是说,复试候选人的资格确定,并不仅仅依据初试结果,同 时还要根据院系素质审核的情况。共同确定。 “招生简章”在这里实际上告诉 考生,除了初试的成绩外,素质审查同样重要,而该素质审查的标准,招生简章 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参照西方各大学录取的情况,当属院系自由裁量的范畴。 可以肯定的说,依据该招生简章,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某考生所有科目成绩均 名列第一名,如果不能通过院系的素质审核,该考生亦没有资格参加复试。初试 的地位,实际上已经下降为和素质审核并列的参考因素。 3)“资格线”的性质 甘德怀先生在其文中反复强调,仅有其一人通过复试“资格线”,因此,其他二 名没有通过“资格线”的考生出现在复试中,难免不让人质疑程序的公正性。网 友们的讨论,也多集中于此,因此,这所谓的“资格线”,便成为事件的焦点中 的焦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招生简章”还是教育部的“通知”,都没有提及“资格 线”或类似的分数线、及格线这一事物,因此,在甘德怀先生和朱苏力先生均在 文中宣称存在这么一样东西的时候,我们需要查找有关“资格线”的特别规定。 笔者为此特地检索了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主页,希望能够检索到与2004年博士研 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资格线有关的通知,很遗憾的是,在该网站,我只找到了 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基本分数线的通知,而没有找到2004年博士研究生入 学考试“复试资格线”的通知(见研究生院网站招生信息栏 http://grs.pku.edu.cn/zs/zs_news.html )。在进一步搜索的情况下,笔者找 到了“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分数线及相关通知”(http: //grs.pku.edu.cn/zs/content/bszs03-fsx.htm 以下简称“2003年通知”)。 从该通知的内容来看,其中分数线所列出的数字,应为初试中的笔试成绩。该通 知内容如下: 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分数线及相关通知 一、基本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学生司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确定博士研究生录取基本分数线如下, 拟录取考生一般应达到基本分数线: 1、大陆学生: 1)理科院系:英语、日语50分,俄语、法语、德语、阿语60分,业务课60分; 2)文科院系:英语、日语55分,俄语、法语、德语、阿语60分,业务课60分。 2、外国留学生:将于4月18日之前另行通知各单位。 二、新生住宿 2003级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将入住万柳学区学生公寓,住宿费用自理。 其中直博生第一、二学年入住四人间,其他博士生入住两人间。 计划内定向培养、计划外自筹资金培养、计划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住宿均由 学生本人或其原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学校不提供住房。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3年4月15日 由于并有关于博士生录取政策调整的信息见诸报端,在找不到2004年官方“资格 线”通知的情况下,对于“2003年通知”的分析,亦应有一定的可信性。当然, 如果有网友能够找到2004年北大官方的“资格线”的通知的准确的全文,并且该 通知显而易见的与“2003年通知”不同,那么笔者将针对2004年的通知再次分析, 并可能修改现在的结论。 2003年的考生们自然会关注分数线中的数字,但是“2003年通知”中最重要的一 句话,实际上是第一句,“根据教育部学生司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确定博士 研究生录取基本分数线如下,拟录取考生一般应达到基本分数线”。这句话的关 键短语是“一般应达到”,而这个短语开门见山的道出了该“基本分数线”的性 质。如果这个短语中出现的不是“一般”,而是“必须”或者干脆没有“一般” 二字,仅仅留下“应达到”字样,那么这个分数线都是不可突破的。相反,由于 出现了一般二字,该分数线,就变成允许例外情况出现的参考分数线。该分数线 的意义无非就成了,达到该分数线的考生,便大致知道自己能否参加复试了。而 没有达到该分数线的考生,也并非没有希望。 如果再考虑到我在前面一段中提到的素质审核和初试成绩的关系,那么很有可能, 即便一个考生达到了该分数线,他也很可能因为素质审核不过关,失去参加复试 的资格。而也很有可能,一个考生没有达到该分数线,他还可能因为素质审核结 果非常令各院系满意,而根据一般之外允许例外的原则,获得参加复试的资格。 我还注意到,在研究生院2003年及200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的通知中, 均没有出现“一般”或类似的容许例外的情形(见研究生院网站相关文件)。尤 其是2003年,博士和硕士分数线通知中,前者用了“一般”这样的模糊字眼,后 者则没有该字眼,仅规定了各院系可以上调分数线。 有网友或许会指出这是在咬文嚼字,但是如果将这次考博事件如网上诸君和甘德 怀先生那样上升到“程序正义”的高度,那么对程序所依托的规范性文件的咬文 嚼字便是程序的一部分了。因此,咀嚼“一般”二字,并无不当。法律工作的特 点之一,就是“抠字眼”。 综合以上的分析,如果甘德怀先生所说的研究生院“公之于众”的北大2004年博 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资格线”通知的内容与同样公之于众的“2003年通知” 一致,那么从程序上来讲,一般允许例外发生,那么北京大学法学院,自然就有 了权利调整该分数线,从而达到进一步组织复试的目的。 依据朱苏力先生的声明来看,北大法学院确实调低了复试分数线,并且该调低复 试分数线的行为,得到了研究生院的批准(到目前为止研究生院并未出面否认朱 苏力对于该问题表述的真实性)。 更进一步说,得到了考生认可的,对于北大和考生均有约束力的“招生简章”只 字未提与初试成绩有关的分数线,教育部的“通知”同样也没有提及该分数线, 可以说,考生们在报考时候接受的,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招生简章上的规则: 复试资格由初试成绩和素质审查共同决定。如果北大研究生院提出了一个分数线, 那就再进一步按照分数线规定的做法来做。更有网友在与我的辩论中提到,公布 分数线的做法已经是一种习惯,考生们都知道有这么一个制度存在。那么那些上 了分数线的考生再向公众提及他上了线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这个分数线,并 不是唯一的依据和不可突破的依据。 笔者从以上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公之于众”的2004年“资格线”通知和 同样“公之于众”的“2003年通知”的内容的性质相同,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 2004年“资格线”是对复试资格的一个重要参考,但是并非唯一的并且是不可更 改的依据。法学院依据自身情况调整分数线,是通知关键字“一般”所允许的例 外之一,调整分数线本身,并无不当。那么甘德怀先生所说的资格线,仅仅是复 试资格的参考,而不是不可更改的天条。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参考新雨丝网站上刊登的网友“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先生的 文章“甘德怀的落榜与博士生招考的‘特批’问题”所述,“北大研究生院招办 主任所谓“研究生院确定的分数线只是‘建议’的分数线”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事实,但并不准确,实际上研究生院确定的分数线乃是参加复试(或拟录 取)的考生“一般应达到(或原则上应达到)”的分数线,具有相当强的约束力, 并非招生院系及导师可以随意突破的,而所谓“一般应达到(或原则上应达到)” 同时也就预留了“特批”的口子,也就是说如果招生院系及导师认为未达到研究 生院分数线的某些考生“综合素质高”,可以报请研究生院及校领导“特批”其 参加复试或录取为博士生。”北大的2004年的博士考试分数线因此很可能确实如 我所推测的不是不可动摇的。(注:笔者对该引文部分文字划黑体,是基于其事 实描述的性质,并以此作为论据,而后面的部分没有划黑体,并不代表笔者想误 导读者仅仅注意前面的黑体,而是笔者认为,该部分是原作者个人对事实部分做 出的推理与评论或者至少没有相对可靠的文件作为作证,因此笔者并不认为其是 事实的组成部分) 4)法学院下调“资格线”是否无正当理由 无论是“招生简章”还是其他的文件,都对在何种情况下调整分数线语焉不详, 这无疑是一大遗憾。但是毫无疑问,如果法学院有正当的理由向研究生院申请下 调分数线,那么分数线下调自当有效。 但是就具体的“考博事件”来说,我们尚可找到法学院调整分数线的正当理由。 那就是“招生简章”对于复试的规定 ——“将在4月上旬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 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差额”二字的黑体为笔者所加)。这里的关 键字是“差额复试”,顾名思义,参加复试的考生数,因此应当多于最终被录取 的考生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额复试的规定,与“2003年通知”的“一般” 有着天壤之别,这里的差额是绝对的,没有例外的。 也就是说,即便甘德怀先生发现,很幸运的只有他一个人参加了复试,那么依据 他本人也默示同意的招生简章中的“差额复试”的规定,他也有可能因为复试表 现不好而被淘汰。那么结果无非是朱苏力先生今年不招任何一个学生。 在复试“资格线”不可更改的情况下,那么或许甘德怀先生真的就很幸运的只有 他一个人参加复试,而或许最终的结果是朱苏力教授和甘德怀先生可能同时失望 (这是规则允许的),但是在复试“资格线”可以更改,仅仅是参考的时候,在 仅有一个人通过更改前的复试资格线的情况下,那么法学院更改复试资格线,一 方面给其他的考生参加复试的机会,另一方面保证导师在上线考生的复试表现完 全不合格的时候,还能够录取到学生。法学院一方面有权力要求研究生院更改复 试资格线,另一方面法学院又有权利录取博士生,同时甘德怀先生在读了2004年 “资格线”通知的情况下,下调分数线也是在北大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情。即便程 序的规定并不完善,但是说法学院的申请下调分数线存在黑箱,甚至朱苏力教授 个人有什么问题,对法学院也不公平。作为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候选人,作为具有 法律知识并借受了法学硕士教育的甘德怀先生应当能够理解这一逻辑。 3.小结 基于上文的分析,在存在允许分数线调整这一政策的基础上,法学院下调分数线, 给与另外两名同学参加复试的机会并无不当。并且基于差额复试的硬性规定,即 便仅有甘德怀先生一人参加复试,甘德怀先生亦有可能因为复试表现不佳而被淘 汰出局。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根据法学院调整分数线这一事实,认为法学院博 士招生存在“黑幕”,法学院发生“诚信危机”都是不够严谨的。指控者至少还 应当向公众提供其他的真正能够反映所谓“黑幕”的证据,否则,固然甘德怀先 生辛苦复习未能遂愿实属可怜,法学院若因此蒙受不白之冤亦是一大憾事。 三、笔者对其他争议的态度 1.“复试通知”问题 法学院没有在甘德怀先生打电话前通知甘德怀先生,让甘德怀先生焦虑的等待, 考虑到招生简章明确说复试资格由初试成绩和素质审核共同决定,考了第一名的 甘德怀先生的焦虑自然有其道理,或许本来法学院就计划在考试前通知甘德怀先 生,但是因为甘德怀先生先打了电话,就反而有点说不清楚了。不过事实是北大 法学院确实如实告知甘德怀先生他有资格参加复试。而且,即便故意不通知甘德 怀先生参加复试,如果甘德怀先生能够证明其同时通过了素质审核,那么不通知 甘德怀先生参加复试,并不等于剥夺了甘德怀先生参加复试的资格,甘德怀先生 自然有权要求参加复试并且北大当有义务惩办责任人。北大在这里的问题,主要 是没有确定复试通知的日期和方式,操作很随意,直接责任人,不应该是朱苏力 教授,即便有责任,也是管理问题,似与黑箱无关。 2.考官迟到问题 这一点苏力亦承认北大不对,网上意见也比较一致,故笔者不多做评论。 3.复试题目 甘德怀先生应当不至于就得出问他这些问题纯属刁难或者黑幕这样的结论吧。如 果中国还认同导师哪怕有一点点招收博士的选择权和自主权,那么就给导师们一 点回旋的余地。笔者的意见是,对于导师的题目,仅可能多一些宽容。 四,总结以及对方舟子先生网文《北大法学院的诚信危机》的简要评论 虽然这次“考博事件”引发了大众对于博士生招生甚至博士教育的热烈讨论,对 于中国的学术健康发展无疑有鞭策的作用,但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来说,却直接 影响了他们的名誉,或许还有实际的生活(尤其市那两位被动卷入的女生),因 此,笔者自认为依据自己的理解作一些评论,希望能够对健康的讨论,提供一些 有益的资料和思考路径。 笔者想说的是,由于网络讨论的随意性,发文引发讨论的人,和参与讨论的人, 往往会热情地讨论某某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是否破坏了规则,但是被忽略的, 确是规则的本身。虽然从应然角度,这样的讨论依然有意义,但是从实然角度看, 忽略了规则的讨论,对具体的当事人并不公平。 负责任的讨论最好是那种建立在对于规则的整理基础上的,根据一定事实,结合 规则进行讨论,虽然由于每个人对于规则的解释不尽相同,不可能没有错误的观 点或者根本无所谓对错,但是这样的讨论本身却是更有价值的,也是对当事人更 加公平的。或许网络上的讨论本身都是随意的,也很少有人会像笔者这样花5个 小时的时间查找资料,整理自己以前的帖子,撰写这长达数千字的文章,但是笔 者还是希望这种涉及到特定人权利的讨论,能够仅可能的负责任一些。 在阅读甘德怀先生的文章的同时,我还注意到方舟子先生在《北大法学院的诚信 危机》危机中,根据“老翔”的一篇文章,指控朱苏力先生隐瞒事实真相。在笔 者看来,朱苏力先生确实承认了他认识那位女生,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指控者 方舟子先生需要证明朱苏力先生撒谎,同那位女生熟悉。且不说熟悉本身就是一 个主观评判标准,每个人对自己的熟人标准定义不同,以自己的熟悉的标准来指 控朱苏力先生撒谎是否合理,单就侯猛先生的文章来说,侯先生的文章至少可以 得出的结论是,朱苏力先生的法律硕士论文导师身份,并不必然导致朱苏力和艾 女士熟悉。而方舟子先生抓住朱苏力教授论文导师这个事实,用那么模糊的熟悉 的标准,得出了朱苏力教授撒谎,法学院缺乏诚信这么一个异常严重的指控,我 想方舟子先生的态度不能说是负责任的。批评法学院,甚至挖朱苏力教授道德上 的瑕疵都是方舟子先生的自由,但是方舟子先生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是不是 可以考虑一下用一种比较客观,更有说服力的方式? 至于所谓的艾女士挑战杯获奖,朱苏力自然应该知道这一理由,又需要拿招生简 章来检验。因为招生简章明确说了素质审查程序,该程序实质上就是让法学院的 教授们了解考生的基本情况,学术能力等等,因此,固然艾女士挑战杯得奖可以 导致朱苏力教授的关注,甘德怀先生同样也可以用自己的学术成果,在提交给法 学院的申请材料中引起朱苏力教授的关注。因此北大实际上给了甘德怀先生同样 的机会。 附、高翔(petriv)对方舟子的其他评论 方舟舟终于忍不住跳出来了 这篇文章写得还不如甘德怀的文章,没事实没依据的除了指手画脚就是妄自揣测 方舟子的做法,实际上是在试图搞臭朱苏力 而他确实没有真凭实据 就说朱苏力撒谎 法律硕士的论文导师,和关系很紧密的研究生导师是两码事 我现在也有类似的论文导师 按照我的学校的要求,我也就使跟他汇报一下论文计划 他给我开一个阅读书目 已经半年了 我就再也没有见到过他 估计是去南欧度假了 这样的导师 有20多个向我一样的学生 他能和我有多熟? 朱苏力和那位女生的师生关系,至多也就是这样了 还有就是那位同学发表了一篇获奖的论文 这个朱老师对她肯定会有关注 并且也会把这个作为录取为博士的考量 但是这种关注和加分因素,都完全是公事公办的 因为这确实是导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导师仅仅考虑笔试成绩,不考虑这样的 学术成果 那这个导师就不是很合格了 朱苏力的文章,重点在于他解释说他和那个女生认识,但是不熟悉 这一点方舟子驳倒他的证据不能说是充分。 打个比方说,我很欣赏朱苏力的学术,也就是听过他的课 我显然认识朱苏力 但是如果说我和朱苏力就成了熟人,并且可能为了这样的关系而他而徇私 那这些证据就远远不够了 方舟子至少应该看看北大的招生简章 至少应该读读教育部的文件 至少应该考查一下一个教授既望的学术声誉 这些研究都是他发动对朱苏力的人身攻击和北大法学院的攻击的前提 方舟子苏力教授扣上了一定撒谎的大帽子 处处指摘朱苏力的道德人品 粗暴而简单,处处站在自己是一个道德捍卫者的立场 这种做法,实际上根本上不利于学术的发展 让浮躁的仇恨,代替了认真的,有理有据的揭露与批判 这是我绝对不能容忍的 评论和揭露有利于学术,而对于某个人无根据的臆测的攻击 则是不能让人容忍的 新语丝大规模的攻击开始咯 真佩服方舟舟,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整一个人 他就是一个棍子手 什么都打 妖魔鬼怪他抓了不少 良善无辜他也没少放过 (XYS200407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