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北大教师公寓政策欣赏   奇文共欣赏,请注意第四章第12条,如果工资不够交北大的房租,则需要不 拿工资并补交不够部分。北大的管理确实细致人性化。海外的仁兄们,如果你不 是施一公或者小号施一公,还是不要回来了。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08﹞2号   ---------------------------------------------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经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 同意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08年1月3日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4日第45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 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 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 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 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 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北京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 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 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 2.应届毕业生。    第五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   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   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   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   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 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 网页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 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五年后确 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 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 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 积)。   第十一条 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 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校财务部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 岗位津贴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交纳。   第五章 教师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及所 在单位必须与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 议。   第十四条 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如因职称、职务晋升调换 较高标准的教师公寓,从入住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证明材料;已 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及时、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不符合入住资格或自 购住房后应主动及时退还教师公寓。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一 经查实,取消其租住教师公寓的资格;已经入住教师公寓的,按80元/平方米/月 (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利用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严 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教师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80 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直至收回公寓。   第十七条 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时清退教师 公寓;对于逾期不退还的教师公寓,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 用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教师公寓,否则按80元/平方米/月 (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并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教师公寓。   1.调离学校;   2.辞职、自动离职;   3.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4.自费出国(境) 留学;   5.其他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房屋占用费由学校财务部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岗位津贴 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交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反映、检举 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租住教师公寓的无房教职工,五年租金优惠期满 后如申请继续租住,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XYS20090804)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