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研究生招考制度中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   高一飞   媒体报道的北京交大女生举报该校“教授泄题”事件,突现了研究生招生中 教授的权力过大的问题。有人将此例与前不久发生的陈丹青事件联系起来分析后 认为,教授应当有较大的权力:“让他们在一定名额限制的基础上,喜欢招谁就 招谁,由每一个导师自己采取任何办法从报名者当中选拔学生。”如何限制这种 权力滥用,他认为一是通过选拔之后, “由学校组织力量考核这些学生并决定 是否准予毕业”这种宽进严出的方法; 二是通过教授“珍惜自己的权力和名誉” 进行自律。(蔡永飞:从教授泄题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权力,中国青年报2005年 06月17日。)   这种说法是一种很危险的怪论,很具有代表性,陈丹青事件和北京交大泄题 事件以后,已经见到了不少这样的观点。其观点的所谓合理是建立在个人的道德 自律的基础上和假定个人的判断能力准确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教育与招生体制 改革有百害而无一利,是一种很不合理的设想。   教授个人的道德品质和选拔能力是靠不住的。从前者来看,没有制约的权力 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永远不变的规律,教授也不例外,个人品质与专业能力 和水平无关,这是不需要太多论证的简单道理。从教授对学生学术潜力和培养前 途判断的选拔能力来看,这种伯乐相马式的选拔方法也具有很大有偶然性,即使 从专业角度考虑也是一种冒险。   最重要的是招生是行使公权力,要符合公权力的行使规律。教授本人实际上 是在代行国家行使的行政权力。任何参加考试的公民有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公平、 公正、公开的权利,其理由不仅是已有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还有实质上的原因: 因为研究生学习期间占用的是国家的教育资源,教授带研究生用的是纳税人的钱。 因此教授招研究生不是农村的个体木匠带徒弟,可以“喜欢招谁就招谁”,而要 对国家和民众负责。   如何才能达到前面据说的公正呢?要达到公正招生,理想的做法当然是既能 够有一种形式上统一、划一的方法使形式公正;又能够在选拔的实质标准即设计 的考试内容上也科学合理。但是问题是,对于后者,只能是相对公正;但是对于 前者,却可能做到绝对公正,即一个专业的考生在同一时间、地点、考同一套试 题,根据分数的高低进行录取。西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 式实现”就是如此。这就是所谓形式正义,也叫程序正义。   社会正义的理想的或者叫“最好”模式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能实现,但 是实质正义由于个体的复杂性不可能实现,就招生而言,必须假设每一个教授的 品质和选拔能力都没有问题,但这样的教授就是神而不是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 义二者不可兼得时,形式正义优先。这虽然不是最好模式,却是 “最不坏”模 式,因为最好模式是不存在的。   在作者所举的陈丹青一例中,本质是实质标准的设计不合理,即对于从事艺 术工作的人而言,过多的要求外语程度,以一种不合理、不必要的要求排斥了真 正的艺术人才;而北京交大教授泄题事件的本质是形式标准不合理,即教授出题 后没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导致权力滥用,是行使公权力时的渎职,这必须通过完 善形式标准加以纠正。探索出一套既能公正选拔人才,又能不因考试的划一性而 影响选拔有学术个性和学术能力的人才,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我们应当在坚持 形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去探索实质上也相对公正的研究生考试之路。   总的来说,教授个人不能有“喜欢招谁就招谁”的权力,而是应当坚持学生 平等参加统一考试的做法;各专业出题内容和方式如外语要求可以根据各专业特 点设计不同的标准;在教授权力限制方面,应当建立在“坏人”假设的基础上, 防止公权私用。在坚持形式正义优先,实质公正尽可能合理的前提下,具体的设 想是可以探讨的,我们可以集中各界的智慧,努力去探索“最不坏” 的方式。   引文参见:   蔡永飞:从教授泄题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权力,中国青年报2005年06月17日, http://zqb.cyol.com/gb/zqb/2005-06/17/content_19675.htm,2005年06月17 日 04:04:04 (XYS200506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