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什么才是“过重惩罚”? 作者:yw-yves 这些天,在新语丝上有几篇文章是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罚的讨论,比如说: TONY“舞弊肯定是有错,开除未必真有理” 一心“考试舞弊,焉能有理!?” Enlighten“犯了错的人依然享有不受过重惩罚的权利” 在这几篇文章中,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Tony先生的文章写得笔法是实在欠 缺了一些,拉扯得那么长, 让人看得抓不住要领。(Tony先生,你如果想说是 我的阅读水平不够,才不明白您的长文,那也请您自便。但如果你写文章的目的 是寻找同情与理解,而不是有意折磨读者的话,就最好将您的文章写得精炼些, 主题明确些。)实际上,Tony先生只有一个意思,就是他的考试作弊不应该受到 这样的处罚,他为这次作弊所承担的成本太高了。 Enlighten先生的文章写得很好,所说的表面上也很有理,进一步说,这也 是人权的进步。确实,犯了错的人依然享有不受过重惩罚的权利,犯错误的人也 应该享有做人的尊严。 但是,这只是一个通行的准则,与考试作弊应该有什么样的处罚并没有一定 的关系。 首先,考试作弊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并没有一致的规定与意见。中国 古代,(其实也不太古,例如清代),考试作弊还有可能被杀头。现在,通常是 学校越好,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就越重。处罚要能够起到作用,就应该处罚程度高 到作弊者认为不值得冒这个风险。如果处罚太轻,就起不到威摄作用。比如在超 市偷窃,如果只是赔偿商品的价值,或者以1-2倍赔偿,那就几乎起不到作用。 在香港,以前对商店行窃(他们叫“高买”,真是一个很形象的词),是会留下 犯罪记录,从而影响一生,因此很少有人敢为顺手牵羊的行为冒险。香港有一句 社会广告语,“人生只有一次,小心演绎”,就是提醒青少年注意小节。又比如 地铁购票,在德国,没有人在入口检票,连检票机器也没有(这在法国,英国, 香港,美国都有),但却很少有人敢。为什么?就是因为逃票的成本太高,一但 逃票被查出,当面倒不会说什么有辱人格的话,但是会记录在案,影响今后的很 多事情,对于外国人,影响求学,影响找工作,尤其是会影响工作许可,所以基 本上不会有留学生在德国的地铁或者公交车上逃票。但在法国,对于逃票的处罚 就不重,只是罚款,不作记录,也不影响今后的任何求职,所以在法国的留学生 逃票的就很多。考试作弊也一样,如果对于作弊者只是取消一门课的学分或者该 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就无法起到威摄作用。 其次,考试作弊的处罚是否必须事先明文规定好,请企图作弊者事先估计好 作弊成本?能够作到这样当然不坏,可是也不见得对于所有的作弊行为都必须有 条例可查才能够处罚。举一个相关的事例,2002年,在美国贝尔实验工作的物理 学家,德国人Jan Hendrick Schon(有时译为“舒恩”)因在研究工作中大量作假 而被开除,在此之前,他的工作被普遍看好,认为是有望获诺贝尔奖的。随后的 2004年6月,Jan Hendrick Schon被他的母校德国康斯坦丝大学撤销了博士学位, 原因是康斯坦丝大学认为他的作假行为有损于博士学位应该有的尊严。应该注意 的是,Schon的博士学位论文并没有作假,所有关于博士论文的手续也都完整, 而且,该校也没有条例规定学生在毕业后的作假行为可能会导致学位被取消。对 于这样的处罚,国际学术界也有不同意见,但却没有听说过有人将这一处罚与 “犯了错的人依然享有不受过重惩罚的权利”这样的人权问题联系起来。在“自 然”杂志上,发表过有不同观点的文章,但都与人权问题和法律问题毫无关系, 也没有听说过Schon是否要向法院起诉他的母校,更没有听说过法院可以是否会 涉及这类问题的诉讼。 大学学生们,你们都已经是成年人,要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就此打住,以免文章太长。 (XYS2005081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