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对笔雨《悖论之悖论》的一些看法   作者:蛤蟆   我读了笔雨先生的文章,对于其谈及导师(笔雨先生文中为教授,实在是误 解,其实副教授也可以评上硕士导师的)签字退学制度的评论制度颇有一些不同 想法,写在这里与笔雨先生商榷。   据我的了解研究生退学需要导师签字的制度绝对不是华南师范大学独有的, 应该国内众多高校都有的,是作为“导师负责制”(也许各学校对此称呼不同) 的一部分存在的。研究生当然可以不找导师签字一走了之,但是你的档案、户口 就不要想顺利的提走了。也许学校会在过一段时间后把不辞而别的研究生除名 (具体怎么操作就要看校方规定了),但是在学校中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全 称为开除学籍)是绝对不一样的。我翻了手头的国家教委下发的《研究生学籍管 理规定》,从“第六章 退学”和“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的各条款清楚看出它们 的后续处理的是完全不一样的。显然退学是对研究生自己以后发展影响最小的, 但是要想退学,按相关规定来办理就会发生如虞同学这样与导师发生矛盾,要退 学还要导师签字同意的情况。   至于笔雨先生体恤制度制订者的苦衷,从高校人际关系的“潜规则”来讲设 立此签字制度的原因,虽然有些道理,但是我认为笔雨先生首先应该搞清楚,研 究生是国家出钱培养的研究生(指公费或者单位委培),而自筹的研究生也是人 家自己掏钱作为培养经费的,而导师则是国家教育机构的雇员,是国家聘请和委 托来培养研究生的,他(们)是从国家和学校拿了相应报酬(看看各校导师工作 量的计算方法就知道了)。虽然从师生感情上我们可以与过去江湖上的师徒制度 相类比,但是研究生制度和的过去师傅收徒弟的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研究生也绝 对不是导师的私有财产。我这样说虽然是不顾“潜规则”的存在,或者说有点书 生意气,但是这确实是事实。而原文中提及“从教授的角度说,师门进出,也不 能没有规矩,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难道成了俱乐部吗”,我觉得笔雨先生在这 里其中就暗含了现行研究生制度和江湖上的师徒制度是差不多的想法。   我不否认现行的“导师负责制”从整体上讲是一个有效的制度,但是其中对 于导师的监督和对其手中权力的制衡是基本上不存在的,校方管理机构在这里是 缺位的。对研究生而言,导师手中的权力十分大,能否答辩、毕业,甚至能否退 学都是在导师掌握之中。当然,如果导师个人很负责、很公正,“导师负责制” 的确能够对研究生负责;但是,如果导师和研究生个人,或者和其他导师出现恩 怨的话,导师要用手中的权利“挟公器以负私怨”的话,研究生基本上没有什么 胜算可能,甚至连正规申诉的途径都不存在的(毕业时虽然论文合格但是导师就 是不让答辩,或者两个导师之间有矛盾,在答辩时候相互整对方的学生的情况相 信大家都见过,学生只能认倒霉,上告什么的肯定是没有用的)。   笔雨先生虽然看不惯此言先生文中拿农民说事,但是就在某些方面“遇师不 淑”的研究生们的境域的确还不如农民。毕竟农民工还有《劳动法》保护着,而 研究生给导师做课题期间还没有什么具体法规保护他们的权益,全要看导师本身 怎么样了。如果连选择不的权利都没有,难道还不够可怜吗? (XYS2005050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