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制定中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艰辛与厄运(八) 胡绩伟 (作者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新闻学会会长、《人民日报》总编辑、社长) 赵紫阳约我详谈新闻立法  高级干部中反对新闻自由的势力那样强大,正是新闻立法困难重重的根本原因。 但是我们并没有灰心丧气,还是在继续努力。特别是党的十三大以后,当时党的 总书记赵紫阳对政治体制改革有新的部署,只要整个政治改革的形势好转,制订 新闻法的希望也就大了。在一九八八年冬季,赵紫阳委托杜润生同志专门邀请首 都各方面的改革派代表人物开了几次座谈会,赵还约了一些人个别交谈,征求对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参加过两次座谈会,一九八九年春节,赵紫阳还单 独约我到他的办公室谈新闻法的制订,整整谈了一个上午。我把我们进行的情况、 主要争论和当前的主要障碍都告诉了他。他听得很认真,答应要想办法让我们的 “新闻法研究室”继续工作下去。果然,在赵约谈以后,社会科学院再也不说撤 销“新闻法研究室”的事,教科文卫委员会也不再说我们“新闻法研究室”不能 负责起草工作了。这当然是紫阳同志打了招呼了的结果。我们感到,赵紫阳的约 见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希望。  也在这年的一月,新闻出版总署又拿出了《新闻法》和《出版去》两个新的稿 子。看来,他们对我们的意见并不重视,尽管他们要去了我们一九八八年四月的 第三稿,并没有“取长补短”。其实这也不奇怪,因为他们还是坚持胡乔木的指 导思想,因而稿子改来改去,还是老毛病改不掉。 各界意见鼓舞了我们的信心 对第三稿继续研究修改  看了他们的新稿子,更加坚定我们的信心,决心把我们的第三稿继续修改下去。  根据纪录,在讨论第三稿时,大家就提出过很多重要的意见。   比如对第一条提出的意见是这样。  “第一条”的原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其 他有关条款,为保障新闻自由,为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制定本法。  “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 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 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对这一条的意见,有:  “第一条立法目的:保障新闻自由与发展新闻事业,不可相提并论。 这样写法,给人的印象是,立法的最终目的是发展新闻事业,这就不妥,关键在 于保障言论自由,只有保障言论自由,新闻事业才能发展。而发展新闻事业也是 为了保障言论自由。 关键在于,中国新闻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是保障新 闻工作者的权益,当然二者并不矛盾,但是有侧重点,不能喧宾夺主。 新闻法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涉及某一部分公民的某种权利的 法律,也不仅仅是管理某项事业的法律。  “中国新闻法要起确认、规范和保障新闻自由的作用,因此必须界定新闻自由。 首先,要明确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 (一)实现宪法规定的与新闻自由相关的公民应有的种种权利,如言论出版自由, 学术研究自由,文学创作自由,监督政府的权利,等等。 (二)实现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全面的监督(包括决策、工作、法律、道德、 理论诸方面)。  “其次,要明确新闻自由的具体内容,当然不可举全。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 况,规定那些做为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是有必要的(这样规定,并不表示没有规 定的就不允做),因为在我国新闻自由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不清楚 哪些做法是为了实现新闻自由,是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不是违法的行为。因为不 清楚,所以有些人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些人肆意侵犯公民的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应规定以下几点:  (一)获得信息的自由,以实现知情权。法律规定的除外,公民有权知道他想 了解的一切信息。这一权利规定,是建立各种性质的报纸(包括民办报纸)的根 据之一,也就是说,允许创办各种报纸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实现自己 应有的知情权。 新闻法必须正视和解决以往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哪些消息(包括国际消息、国 内重大的社会消息,如车祸、凶杀等,党政方面等政治消息)能让人民知道,哪 些则不能;消息能公布到何种程度,何种范围,谁来确定这个界限,谁来做出规 定? 比如,直到现在,有些车祸现场就不许记者或某些新闻单位的记者去采访。又如, 人大选举的得票结果就不让广大人民了解,其根据是什么? 我们以为,如果真正是保障新闻自由,实现知情权,就必须在法律上规定,哪些 情况能让人民知道,哪些则不能。而裁决者不应再是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人,而 应是法律,是司法机关。因为党政机关和领导人,也是公民要了解的对象,不能 由被了解者自己来确定哪些可以了解,哪些不可以了解。  (二)通过新闻工具发表言论和作品的自由。这里的关键,不在谁有权决定允 许哪些作品可以发表,而在于谁有权决定不允许哪些作品发表。以往是党政领导 机关和机关的领导人。而且往往是事前检查,在作品发表前先送审。 我们以为,新闻法对此必须做出规定,只能采用事后追惩。而且必须明确,作品 能否发表,发表行为者及编者、出版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唯一的根据只能是法 律,只能在于合法或非法,而不能以正确和错误来以言治罪。就是说,只有非法 的言论,才可治罪。因此,何种言论和作品是否发表,只应由法律来解决。  (三)通过新闻工具进行舆论监督的自由。公民、团体、国家机关,都有权通 过新闻媒介对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和党政部门及其他人员提出批评。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意见,比如第八条,关于新闻检查,规定:“除 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以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 新闻检查。在实行局部动员时,新闻检查只能施行于该局部地区。” 这一条的第二款又规定:“政党机关报受本党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最初,在写 上这一款时,明明是一种妥协办法,因为现在都是党报和变相的党报,主要稿件 都要送审。这样一规定,党报实行新闻检查就成为合法了。讨论时,一致认为应 该取消。  这里,我就不再一一列出了,这说明这个第三稿应该修改的地方还很多。但是, 它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我们完全有信心把它改得更好更完备。 “六四”后 《新闻法》第三稿胎死腹中  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仅仅一两个月以后,由于四月十五日胡耀邦突然病逝,掀 起了“反官倒、要民主”的“八九民运”。赵紫阳的改革势力受到反改革势力的 压制。赵紫阳也被逼迫步入胡耀邦的后尘,被邓小平罢黜了。 结果,在邓小平独裁专制的策划下,发生了镇压学生运动的“六四”惨案。我国 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新闻改革)的努力和希望遭受到极大的打击。极左思潮同 专制权力相结合,把这个共产党一党专制的国家政局推向一个新的专制独裁时期。 我从赵紫阳那里得来的对制订新闻法的希望,也自然破灭了。  “六四”以后,我在人大的职务被罢免了,我们的新闻学学会被迫解散了,社 科院的新闻所也被极左势力彻底改组了,新闻法研究室合并到新闻理论研究室了, 而负责研究和起草新闻法的主角孙旭培同志(在这以前他已升为新闻所的所长) 也被免职了。新闻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当然也就被一场风暴吹得烟消云散了, 我们起草的新闻法初稿自然也就胎死腹中了。  这一时期,人民对于民主政治的要求仍然十分强烈,每年在人大和政协的会上, 对政治体制改革、对新闻自由和新闻立法的提案还是不少。但是“六四”以后执 政党的霸道面孔还没有完全改变过来,说起话来那种蛮横无理的派头还是很露骨 的。 一九九四年的全国新闻教育会议上,针对有人提到希望制订新闻法的意见,当时 中宣部主管新闻的那位副部长公然直言不讳地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也不是都有新闻法嘛!” “苏联东欧搞新闻法,搞得国家一片混乱。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 这位副部长是左王手下有名的一员干将,他反对搞新闻法的意图当然道出了当局 的底牌。可惜这些左王左将虽然话大气粗,但却才疏学浅,对世界上的真情实况 大都一知半解,对他这番胡言乱语,确实不值一驳。 比如他说“西方国家也不都是有新闻法”,以此来证明中国不需要新闻法,这就 是不了解西方国家中为什么有一些没有新闻法的实际情况。 其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新闻都实行法治。法治的形式无非有两种,一种是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成文的法典形式存在,所以它们都有专门的新闻法、 广播电视法等,像法、德、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另一种是普通法系国家,以不 成文的判例法形式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存在,法院判决一个新闻官司的判决词所表 达的理由、原则,往往成为以后类似的官司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像美、英、日等。 但是这些普通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他们都是新闻法制国家,它 们首先确定新闻是自由的,不受权力机关干预,然后以判例法和各种成文法中有 关条款,来限制和禁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 即使在这类国家中,成文法也在增加,如一九六六年美国就制订了《信息自由法 案》,一九七六年美国又制订了《阳光普照法案》,这都是有关新闻、信息的成 文法。 至于我们中国,审理任何案例都要引用成文的法律、法令的条文,一般不引用以 往的判例。我们是属于成文法传统的国家。  所以,那种用“西方国家也不是都有新闻法”来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 利”,岂不是太缺乏常识了吗?  这位副部长又说“苏联搞新闻法,搞得国家一片混乱”。事实上,苏联搞得一 片混乱,以致亡党亡国,根本的原因是苏联共产党长期搞一党专制的必然结果。 苏联成立七十多年都没有搞新闻法,只是到了危机严重、穷途末路的时候,才在 一九九○年六月十二日颁布《苏联新闻法》,仅仅拖了一年,到一九九一年的八 月二十四日终止苏联共产党的活动、十二月八日完全解散苏联,怎么能说是搞新 闻法搞得苏联一片混乱呢?  至于他说到“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这倒是说在点子上了。几十年 来,除胡耀邦、赵紫阳任总书记的期间以外,我们党和党的宣传部对我国新闻事 业的领导,的确是无法无天的。所谓党的领导大都是“伟大领袖”。人们把“宣 传部”叫“不宣传部”,它的领导就是“不准这样,不准那样”,就是搞“无产 阶级”对意识形态的全面专政。 如果制订出保证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法,中央宣传部这位副部长对新闻宣传的领 导,理所当然的要依法办事,极左的老一套的领导,如果不完全改弦易辙,那 就只有寿终正寝了。  回顾我国新闻立法这段曲折的历史,使我更加深信,像这种无知、无理、无信、 无法的统治,是没有什么前途的!中国人民长期追求奋斗的民主法治的社会,终 究会成为现实的! (全文完)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