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法庭上的陈独秀 李健 编著   1932年10月15日,上海租界总巡捕房拘捕谢德培、罗世凡、彭述 之、濮一凡、宋逢春等5人,此后,又到岳州路永吉里11号拘捕了病中 的陈独秀,并抄去中、日、俄三国文字的共产主义书籍多种。   10月17日,租界捕房将陈独秀等11人押解到设于上海公共租界的 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随之将人和搜获的各种书籍、文件正式引渡 给国民党政府。18日,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下达逮捕令,要“公安局严 慎各列管押候命迅办”。经过法院简单讯问案情后,认为属于“危害 民国”的案件,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意见,于10月19日将陈独秀等人解 送南京首都卫戍司令部。   陈独秀被捕,在上海成了轰动一时的新闻。他的一些故旧好友纷 纷设法营救。宋庆龄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积极奔走呼号,蔡元培、 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人联名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 列举陈独秀早年在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中的功绩,“伏望矜矜怜耆 旧,爱惜人材,特宽两观之诛,开其自新之路”。远在北平的胡适也 致电蒋介石,为陈独秀说情。这些营救呼声,给国民党政府造成了不 小的压力。   10月19日,陈独秀、彭述之二人先行被押送南京,关进首都卫戍 司令部军法司的监狱。10月22日,国民党中央派组织干事黄凯携带陈 独秀等人案件材料去汉口,向蒋介石请示处理办法。   24日蒋介石来电,谓陈独秀等系犯“危害民国”罪,应交法院审 判,以重司法尊严。   10月25日,国民党政府决定把陈独秀等案件交江苏高等法院审理, 审判地点定在南京。   曾有记者问陈:是否请辩护律师?陈答:我等案件是政治问题, 也可说是学理问题,似无需请人辩护,如欲请人辩护,须有钱才行, 但我系一穷人,而信件来往每月仅一次,哪有时间作请人准备,如开 庭审判急促,则我更无法延请辩护人。   因陈、彭等人经济窘困,无油水可捞,而审案人员还要遭群众骂, 因而在陈等关押了半年后,才选出审判人员前往南京。   陈独秀、彭述之和本案其他人员利用这段时间共同聘请了章士钊、 彭望邺、吴之屏、蒋豪士、刘祖望等5位律师为他们义务辩护。   章士钊是当时“名闻全国的大律师,普通讼案,即以高薪奉请, 也难得其应允。”但章与陈独秀是早年知交,1903年《苏报》案后, 两人曾共同创办《国民日报》,以代《苏报》;1914年,陈独秀又在 日本协助章士钊创办《甲寅》杂志。那时,两人朝夕相处,志同道合, 宣传革命思想。后来章当上了段祺瑞政府的司法总长、教育总长,特 别是三一八惨案后时参与镇压学生运动,受到了陈的谴责,并表示与 他“断绝关系”,从此不相往来。或许是两人对早年的友谊难以忘怀, 陈被捕后,章即表示愿为陈义务辩护,而陈也表示接受。   1933年4月14日上午,江苏省高等法院在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 判庭公开审理陈独秀等10人案件。   法庭传陈独秀等10人到庭,查明身份后,由检察官陈述拘捕经过。 法庭命彭述之等9人退至待审室,单独审问陈独秀。陈当时两鬓斑白, 胡须寸余长,面容消瘦,神态却很泰然。   上午9时30分,法院开庭,有百余人旁听。   法庭简要讯问陈之历史后,又问为何被开除共产党党籍?   陈答:因意见不同。   问:共产党分几派?   答:分托洛茨基派和史丹林(斯大林)派。   问:中国共产党反对派即托派的最终目的如何?   答:世界革命,在中国需要解放民众,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关 于夺取政权,乃当然之目的。   问:被捕10人之中,你认得几人?   答:我以政治犯资格,不能详细报告,作为政府侦查,我只能将 个人情形奉告。   问: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   答:这是事实,我不否认,理由有三点。(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 刺刀政治,人民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符合民主政治原 则;(二)中国人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 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现象;(三)全国人民主 张抗日,政府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所谓 “长期抵抗”只是四个字,行动上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这三点,人 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15日上午,在江宁地方法院开庭进行第二次公审,旁听群众增 多。   法庭先后传王子平、何阿芳、王兆群、郭竞豪、梁有光、王鉴堂 进行讯问。再传陈独秀、彭述之、濮一凡、宋逢春4人到庭。   问陈:托洛茨基派的最终目的如何?是否为推翻国民党、实行无 产阶级专政?   陈答:是的。   问宋:这一文件(第二次干部常会会议)上有你的名字?   宋答:这是1930年的事,此文内容在骂我,依文字内容,可为本 人的反证。   问濮:你与共产党是否完全无关系?   濮答:本人研究文学,对其他所谓主义完全不知。   4月20日第三次开庭,也是最后一次法庭审讯,允许律师辩护及陈 独秀等人自辩,因此旁听的人特别多。总计达200多人。   审判长胡善称等人上堂后,律师章士钊、彭望邺、吴之屏入律师 席。随后带入陈独秀等10人。   这次开庭前,作为同国民党斗争的一种手段,陈独秀曾挥笔疾书, 用文白相杂的文体,写下了洋洋数千言的《辩诉状》,并将底稿托友 人带到社会上翻印且广为散发。他指出:“共产党之终极目的,自然 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 他揭露了国民党政府的反动、腐朽统治,抨击了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 的压迫,表示只要“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外国帝 国主义及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开庭后,检察官朱隽起立发言,对起诉书作补充说明,他说:陈 独秀、彭述之等人被共产党内的另一派开除,并非完全脱离共产党。 从法律角度说,他们都主张打倒国民政府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一 样的目的,都是共产党员。检察官要求法庭按危害民国的罪行对陈独 秀等人判刑。   经过一番审理后,胡善称问:“是否尚有抗辩?”   陈独秀大声说:“有抗辩。”   这时,大厅里一片安静,只听陈独秀说道:“我只承认反对国民 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孙中山、 黄兴等,曾推翻清政府,打倒北洋政府,如谓打倒政府,就是危害国 家,那么国民党岂非已两次叛国。”旁听席上传出阵阵哄笑。   陈独秀最后说:“检察官之控告,根本不能成立,应请法庭宣判 无罪。”   陈独秀抗辩后,章士钊律师起身为陈独秀辩护。   章士钊的“辩诉状”与朱隽的“起诉书”一样,准备了很长时间。 他认为陈独秀,第一,言论无罪;第二,行动无罪;第三,说叛国危 害民国罪毫无根据。   审判长问陈独秀与斯大林派有何意见时,陈“惨然不答,并求审 判长勿复进叩党事,致陷彼于自作侦探之嫌。”章士钊说,陈独秀 “不得视为表里如一,首尾一贯之共产党。……托洛茨基派多一人, 即斯大林派少一人,斯大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 相辅为用;谓托洛茨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   章士钊深知陈独秀的苦心,于是他说:“此义陈独秀必不自承, 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之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着重言论自由, 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   章士钊的辩护时间足足有53分钟。他的辩护词歪曲了陈独秀的政 治立场。如说,陈鼓吹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是一个好朋友”,说陈 曾与国民党“合作”,担任过国民党的职务(广东国民政府教育长), 在《汪陈宣言》中劝阻“主张打倒国民党的人”,组织托派分裂中共 “有功于国民党”等。   章士钊发言结束后,陈独秀当庭声明:“章律师辩护词只代表他 的意见,我的政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词为准。”台下哗然。有人赞 道:“法庭审讯史上的新纪录。”   下午6点35分,法庭辩论在王鉴堂“放我回——回——回家去”的 结巴声中结束了。   6天后,即4月26日下午2时,宣判的最后时刻来到了。陈独秀虽像 往常一样若无其事,但他抑制不住内心的紧张,脸色发白。   “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十三 年,褫夺公权十五年。”朱隽检查官的声音如晴天霹雳,久久在大厅 回荡。   陈独秀的脸色这时更加发白,眼里闪着愤怒的火光,耳朵嗡嗡作 响,13年!出狱时他67岁,也许,他将毙命狱中。   不知什么时候,法庭一片安静,朱隽宣判结束了。突然,陈独秀 咆哮道:“裁决不公,我要上诉!”   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等人也一起吼了起来。一时律师、旁听 席上的人也纷纷叫道:“判得太重。”   胡善称见势不妙,立即宣布:“宣判结束,退庭。”   5月27日陈独秀收到江苏高等法院判决书后,亲笔写出上诉书,指 出法院判词“于理于法,两俱无当,所以不服而要求上诉”。6月15日 由蒋豪士律师将上诉书带往上海,并与章士钊律师研究后,递交国民 党最高法院。同时提起上诉的还有宋逢春、濮一凡、王光群、郭竞豪 等人。   最高法院受理了陈独秀、彭述之等人的上诉案件后,十分为难, 一方面是蔡元培等人不断施加影响;另一方面是蒋介石的旨意又不能 违抗。拖延一年多,才于1934年6月30日审理终结。同年7月20日最高 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宣判;撤销原审判决陈独秀、彭述之、宋逢春、 濮一凡、王光群、郭竞豪的褫夺公权部分;将陈独秀、彭述之的刑期 改为有期徒刑8年;有关犯罪所用的书籍、文件均予没收。   对于被捕入狱,陈独秀已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他坐过清政府、 北洋军阀政府和上海法租界的牢房,所以这次入国民党的监狱,他更 是坦然待之。在从上海押往南京的火车上,全副武装警察的看押和火 车的颠簸,丝毫没有影响他的情绪,他竟若无其事地一夜酣睡,直到 火车停靠南京下关车站才被人叫醒。此后,陈独秀、彭述之等被关押 在江苏第一监狱即南京模范监狱,执行徒刑。 (摘自《红船交响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2月版,ISBN 7801361792)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