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胡适被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始末 □邵建(南京) 南方周末   2002-08-22   以宋庆龄(主席)、蔡元培(副主席)、杨杏佛(总干事)为首的“中国民 权保障同盟”成立于1932年12月,终结于1933年6月,生命仅有半岁的它曾发生 过两件在当年极具影响的事件,一是杨杏佛被杀,一是胡适之被开除。前者是一 “血案”,后者是一“公案”。血案不论,胡案这段故实,历史早有定论。但, 今天如果把这旧案翻出来重读一遍,那案子的情况,本非今人所泛知,很多真相 被遮蔽了……   事缘:北平的视察风波   事情要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成立的那一天说起。   1933年1月30日下午五时左右,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在北平成立分会。杨杏佛 特地从上海总盟赶来,代表宋庆龄参加了这次成立大会。大会由胡适任临时主席, 出席会议的有蒋梦麟、梅贻琦、任鸿隽等留美(欧)同学二十余人。会上胡适被 选为分会主席。当晚七时,会议作出了一个视察北平监狱的决定,并推杨杏佛、 胡适之、成舍我三人次日成行。为了落实这个决定,杨杏佛随即于当夜十一时请 见当时统治北平的张学良,并获准。第二天上午十时,由张学良的秘书王卓然等 陪同,杨、胡、成三人先后视察了北平军委会反省院等三处地方,一直到下午二 时才结束。   视察结束了,事情也开始了。四天后即2月4日,胡适收到上海同盟总部寄来 的一个英文快件,内有三件东西:史沫特莱的信,宋庆龄签名的英文信和北平反 省院政治犯用英文写的一封控诉书。这封控诉书控诉了反省院对犯人所施用的种 种酷刑。而宋、史二信则责成北平分会立即就此向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废除北平 反省院中的种种私刑,并释放一切政治犯。   胡适接信当天,就给上海总盟的蔡元培和林语堂写信,表示自己的“失望”。 因为四天前他才和杨杏佛等三人视察该院,并和犯人有“很详切的谈话”。犯人 “诉说院中苦痛,最大者为脚上带锁,与饭食营养不足二事”,没有人谈到私刑 吊打。“谈话时,有一人名刘质文,是曾做苏联通讯社翻译的,他与我英文谈话 甚久,倘有此种酷刑,他尽可用英语向我诉说”。因此,胡适认为,这是一种 “匿名文件”,而“随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经执行委员会慎重考虑,遽由一二人 私意发表,是总社自毁其信用”。最后,胡适要求上海总盟对此作出“更正或救 正”,以维护其信用。(1)   这封信还没来得及寄出,第二天一早,胡适就发现当地英文报纸《燕京新闻》 登出了宋庆龄的信和那封控诉书。下午又收到史沫特莱的信,知道《大陆报》也 已发表此文了。并且,张学良的秘书亦即那天陪同去的王卓然也打电话给胡适, 质问文章来源。凑巧的是,北平反省院一个叫韩麟符的犯人因为杨胡等人的视察, 燃起了被援助的希望,于1月31日秘密写信给杨杏佛和胡适,反映反省院中的情 况,信于2月5日送到了胡适这里。而在北平的《世界日报》社两天前也送来一封 所谓的控诉信并短笺,正是这两样东西让胡适作出了判断,即总部寄来的那封控 诉书不但是匿名的,而且还是“捏造”的。于是他一边给蔡、林二位写了第二封 信,这是一封不依不饶要求上海总盟追究发表责任的信;一边又写信给《燕京日 报》澄明情况,表示北平反省院的酷刑拷打之说,“看来是不能置信的”。   “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2),这是鲁迅在批胡适的文章 《光明所到……》的第一句话。说实话,没有人不认同鲁迅的话,只要是一党独 裁,就少不了毒刑拷打、残酷镇压。因此,这句话作为一个大前提,其实已经隐 含了结论,即北平反省院是中国的监狱,因此,那里的拷打也是公然的秘密。然 而,在这个公然的秘密前,胡适都做了些什么呢?鲁迅接下说:“但外国人办的 《字林西报》就揭载了二月十五日的《北京通信》,详述胡适博士曾经亲自看过 几个监狱,‘很亲爱’的告诉这位记者,说‘据他的慎重调查,实在不能得到最 轻微的证据’。”鲁迅这里引用报纸上胡适的话,显然是在说,胡适在说谎。   胡适到底有没有说谎呢?如果我们不是仅仅根据鲁迅的单边叙事,而是同时 阅读胡适这边的相关文本,那么,问题并不难弄清。   除了自己的亲访外,2月3日和5日收到的两样东西,使胡适更相信北平反省 院至少是没有经常性的酷刑拷打。那位偷偷寄信的韩麟符,已经在反省院关了两 年多了,如果有拷打,他在信中完全可以以实相告,因为他本来就是要请求援助。 可是他却这样述说反省院的情况:“至于我们在这里的生活,自然是苦的。第一 是饮食方面营养不足,更要命的是每人一副铁镣,因之病人很多,并时有死亡。” (3)那么,如何解释上海总盟手中那封也是来自北平反省院的控诉书呢?《世 界日报》送来的信让胡适作出了“捏造”的推断。胡适在2月5日给蔡、林的第二 封信中完整引用了《世界日报》社转来的那封捏造性质的短笺: 敬启者:   兹由胡适之先生交下“河北第一监狱政治犯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函” 稿一件。盖以内容颇关人道,嘱肇致函贵报。祁垂念人道,予以刊登,不胜盼祷 之至。敬请撰安。               鄙人李肇音启二月一日               住后门米粮库四号胡宅   面对这封公然造假的信,胡适指出“作伪的人知道我看过反省院,故改为 ‘第一监狱’。他胆敢造我的住址,信内签名捏称住在我家中,并称稿子是由我 交下的”。(4)既然这封信能如此无中生有,那么,胡适推认来自上海的信也 是这样的性质。在下文中,胡适说道:“此种文件与孙夫人所收的同一来源,同 是捏造的。”因此,在信的最后,胡适要求上海总盟查清这是怎么回事,并声称 “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那末, 我们北平的几个朋友,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   胡适是认真的。国民党监狱里的酷刑拷打毕竟是普遍现象,他却在反省院这 一点上如此坚执,这样做,客观上已有为国民党辩护之嫌。但胡适不这样认为。 1933年2月21日的《字林西报》登载了记者对胡适的采访,在采访中,胡适指出: “改良不能以虚构事实为依据。像那封信和报上所说的那种乱说和夸张,只能使 那些希望把事情办好的人增加困难。”(5)另外,在上述给《燕京新闻》的信 最后,胡适特意作了个补充,以表明自己的态度:“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 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 况。然而我不愿意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6)   冲突:来自上海的批判   然而,上海总盟对这件事的看法截然不同,总盟坚认是胡适的态度和立场有 问题。宋庆龄在嗣后的一篇长文中,这样批判胡适:“中国有许多所谓‘知识分 子’,胡适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除非酷刑在他们眼前施行,他们是不相信监狱 中施用酷刑的。可是,有哪一个犯人敢在狱吏面前公开说话呢?有哪一个狱吏会 让调查者看一看刚受过酷刑的囚犯或者让他亲眼看看酷刑的场面呢?”(7)   宋庆龄的话诚非虚言,但和胡适却对不到一起去。因为,胡适和上海总盟的 分歧不是国民党监狱是否有严刑拷打,而是它在北平反省院是否发生。相对而言, 前者的问题是抽象的,后者则是具体的。胡适不谈抽象,留美时的实证主义训练, 要求他只对具体负责,即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既然他没有获得北平反省院严刑拷 打的直接证据,他就无法扭曲具体去迎合那个哪怕是正确的抽象。相反,上海总 盟,正如蔡元培、林语堂在给胡适的信中解释的那样:“而同人亦以此等酷刑, 在中国各监狱或军法处用之者,本时有所闻,故亦不甚置疑。”(8)这就是了。 上海总盟此举,从“意图伦理”的角度,完全可以理解,但偏偏碰上了执著于 “责任伦理”的胡适,双方必然弄拧。   身为上海分会执委的鲁迅和宋庆龄一样,批胡适都是在情况既明之后。2月 12日或13日下午,上海总盟执委会就胡适来信专门讨论了两个多小时,讨论结果 由上面蔡、林之信通报给了胡,就胡所提出的责任问题,信中作了这样的回答: “故此文若不宜由本会发表,其过失当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决非一二人之过, 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9)这封信是上海总盟给胡适的公函, 而非蔡、林与胡适之间的私信。这实际上是上海总盟委婉地向胡适承认自己未经 确证便遽然发表的“过失”。   鲁迅的《光明所到……》写作时间为1933年3月15日。也就是说,此文距那 次会议已有一个多月了,问题已经尘埃落定。但鲁迅还是认为“中国监狱里的拷 打,是公然的秘密”。和宋庆龄一样,该文锁定的不是北平反省院而是无定指的 “中国监狱”。它所产生的误导一如其上,笔尖一个起落,就把胡适挑在为国民 党辩护的立场上。鲁迅下文接着引用:“他们很容易和犯人谈话,有一次胡适博 士还能够用英国话和他们会谈。监狱的情形,他(胡适博士———干注)说,是 不能满意的,但是,虽然他们很自由的(哦,很自由的———干注)诉说待遇的 恶劣侮辱,然而关于严刑拷打,他们却连一点儿暗示也没有。”虽是引文,却暗 含讽刺。尤其是第二个“干注”及其语气(鲁迅这篇文章的笔名是“何家干”), 作为点睛,也作为强调,无法不让人感到胡适是在“美化监狱生活”。   鲁迅用自己的亲历做对照:“我虽然没有随从这回的‘慎重调查’的光荣, 但在十年以前,是参观过北京的模范监狱的,虽是模范监狱,而访问犯人,谈话 却很不‘自由’,中隔一窗,彼此相距约三尺,旁边站一狱卒,时间既有限制, 谈话也不准用暗号,更何况外国话。”鲁迅当然说的是实情,却不能反证胡适是 假话。但作为对比,再加上人们对旧中国吏治黑暗的感受,极易在这对比鲜明的 两造情景中做出孰真孰假的判断。所以鲁迅讥讽:“而这回胡适博士却‘能够用 英国话和他们会谈’,真是特别极了。”(作者按:的确有点特别,当时不独胡 适,就是杨杏佛,也在用英语与犯人交谈)至此,鲁迅终于发难了:“莫非中国 的监狱竟已经改良到这地步,‘自由’到这地步。”一种不信的口吻,表达的当 然是否定之意。没错,中国监狱是没改良到这地步,但这是特例(作者按:一是 杨杏佛乃宋庆龄的派员,而张学良对宋极有好感。另外,当时在北平的胡适与张 也有交往,所以,这次视察开了绿灯)。   就此事件而言,上海总盟看来是存在不少问题。这从林语堂和杨杏佛给胡适 的信可见端倪。胡适2月4日和5日给蔡、林去了两封信后,林于2月9日先回了一 封,说:“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 负责纠正。”并表示“大约明日开紧急会议,恐会议上即将发生重要波折”。为 什么?因为“现此临时组织极不妥当”,不过,“你来函态度之坚决,使我们更 容易说话”。作为“私人的答复”,林在信中婉转地说道:“本会现此情形,谅 你由份子之结合可推想得到。”(10)林语堂的信,欲言又止,不独胡适可以推 想,作为后来读者,亦能推想而知:这个组织,由于是“份子之结合”,除了分 歧必然存在外,恐怕还的确存在胡适所说的那种一二人擅断的情况。至于杨杏佛 信,提到会中情况,是这样说的:“弟等奔走此会,吃力不讨好,尤为所谓极左 者不满,然集中有心人争取最低限度之人权,不得不苦斗到底,幸勿灰心,当从 内部设法整顿也。”(11)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本来就是左中右知识分子的“聚 合”,由于左与右之间在观念上偏差太大,以至根本说不拢;如果不是崩盘,那 么就是一方全身而退,比如上面胡适表示“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只不 过,他只是一个姿态,不待他退出,同盟就先行将他开除了。   开除:道不同不相谋   上海总盟一边把那次会议的最后结果由蔡、林之信通报给胡,表示今后再碰 上这种情况,一定“审慎考核,不轻发表”;一边又在《大陆报》上以同盟的名 义发表一项声明,“大意是说,在同盟准备视察监狱之前几天,监狱当局就已经 得到消息,因而预先把真实情况掩盖起来,这样,委员会的视察自然毫无所得”。 (12)明,胡适当然不高兴,他指出这一声明完全不合事实,因为,如前所述, 1月30日晚七时才作出视察决定,夜十一时由杨杏佛请见张学良,第二天上午就 到现场,对方要掩盖什么也来不及。同盟如此自相矛盾的做法———一边向胡适 解释,一边又另登声明,恰恰暴露了内部的分歧。如果说,蔡元培、林语堂、杨 杏佛等人能认同于胡适,宋庆龄则肯定不能接受胡信中所说的一切,更何况胡信 的矛头毫不隐讳地指向她。   这个小动作也不要紧,胡适予以澄清就行了。事实上他也正是这样做的,如 果他仅仅这样做,也不会有什么后果,可是,胡适显然有些意犹未尽。在记者访 谈的最后,他说了这样一段必然导致他被开除的话:“胡博士说,同盟不应如某 些团体所提出的那样,提出释放一切政治犯,不予依法治罪的要求。一个政府应 该有权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但政治嫌疑犯必须如其他罪犯一样,应 当得到法律的保障。”(13)仅就这段话而言,胡适被开除可谓“活该”。第一, 这是他公然为国民党政府辩护了。以上视察那件事如果事出有因,那么,这段话 却是明明白白地表示出胡适的态度:镇压有理。第二,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成立的 目的,首先就是要求释放国内政治犯,而胡适在这里明显是唱反调。   针对第一点,胡适与其是说镇压有理,不如说他是在反暴力革命。就这一点 而言,他不仅反对当时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暴力革命,而且也反对国民党对北洋军 阀的暴力革命。胡适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其基本思路是“法律”而不是“暴力”。 如果改革就是革命的话,胡适是坚主走改良道路的。这也是胡适一以贯之的思路 了。在他看来,推翻仅仅是为了权力,并不能解决民权问题。既然任何革命都是 为了权力,那么,“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 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14)换言之,你想 要权力吗?行,那你就得准备权力者的反夺权。这其实讲的是双方对等,隐含的 更是反对革命的意思。胡适说:“我们以为这条路是错的。我们赞成民权应有保 障,但是我们以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们只可以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 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15)   因此,就第二点言,胡适不主张无条件地释放政治犯,但强调他们必须受到 法律的保护。为此,他提出了四条原则:“第一,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 犯,必须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捕。诬告的人,证实之后,必 须反坐。第二,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 条,于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第三,我们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时,凡有 证据足以起诉者,应即予起诉,由法庭公开审判;凡无犯罪证据者,应即予开释。 第四,我们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决之后,应与他种犯人同受在可能范围之 内最人道的待遇。”四条过后,胡适总结“这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 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16)   胡适希望中国民权保障运动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可谓一片苦心。他所面 对的情况,一面是当政的国民党用权力制裁全国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 一面是不满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包括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这两者冲突愈 演愈烈,不可化解。胡适就想通过另外的方式和渠道来解决问题,这就是法律。 胡适强调法律,始终针对两个方面,“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 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权利”。(17)   当胡适的上述观点经《字林西报》记者以谈话形式于2月22日报道出来时 (我手上的资料有两种,另一种日期是2月21日———作者注),上海总盟立即 作出了反应,当天(如是21日则为次日———作者注),它就致电胡适,询问报 上所言是否“尊意”,因为它与同盟的主张相违。由于未得“尊复”,2月28日, 宋庆龄和蔡元培两人署名致电,给胡下最后通牒:“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 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 章。”(18)几天后,亦即3月4日,由于从胡适那里“尚未得到满意答复之故”, 上海总盟召开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不是让胡适自由出会,而是议决将其开 除。   (原文12000字,本报刊发时有删节)   注释:   (1)“胡适致蔡元培、林语堂”,《胡适来往书信选》〈中〉第179页,中 华书局1979年版。   (2)《伪自由书·光明所到……》。   (3)“韩麟符致杨杏佛、胡适”,同(1)第161页。   (4)“胡适致蔡元培、林语堂”,同(1)第180-181页。   (5)“《字林西报》记者关于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谈话的报道”,转引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第10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6)“胡适致《燕经新闻》编辑部”,同(1)第183页。   (7)《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同(5),第14页。   (8)“蔡元培、林语堂致胡适”,同(1)第187页。   (9)同(8)。   (10)“林语堂致胡适”,同(1)第185页。   (11)“杨杏佛致胡适”,同(1)第186页。   (12)同(5),第108页。   (13)同(5),第109页。   (14)“民权的保障”,《胡适文集》第十一集第2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5)同(14)。   (16)同(14)。   (17)同(14)。   (18)“宋庆龄、蔡元培致胡适电”,同(1)第193页。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