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因名誉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8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A 栋。法定代表人陈星,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男,46岁,汉族,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 (住址从略)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峡,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亮,男,34岁,汉族,澳大利亚成功集团董事, (住址从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林,女,74岁,汉族,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离 休干部,(住址从略)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2002)西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思及其与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的上诉 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高峡(抄录者:原文如此。北京青年报的出庭律师是贾桂 茹),被上诉人陈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2002年4月,陈明亮、宋玉林以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第31版“每 日连载”栏目,连载的由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着所述的 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认 为,书中“‘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 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 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 “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 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 “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 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 “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 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 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 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 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 ‘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 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 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 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 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 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 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 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 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 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 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 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 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 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 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 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 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 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 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 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等情节系任意编造、 杜撰,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要求北京青年报、吴思在《北京青年报》上赔 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吴思辩称,作为《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的作者,在该书写作过 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的采访。书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 依据,并非本人编造、杜撰的,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 未对陈永贵进行贬损、侮辱,没有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 之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辩称,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已 经获得了作者以及出版社的授权,该书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作者任意 编造、杜撰的情况。而且该书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亦没有涉及 陈永贵的个人隐私,未构成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犯,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之诉 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思所写《毛泽东 的农民——陈永贵》一文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 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 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 有贬损,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 侵害。陈永贵现已死亡,二原告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 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 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侵权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 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赔偿原 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 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宋玉 林、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青年报社认为, 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原判认定 报社未尽到审查职责,事实不清,认定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吴思认为,原 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费权威性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应追加其他作者 为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 陈明亮、宋玉林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陈明亮系陈永贵、宋玉林夫妇之子。陈永贵曾任中共中央政 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等职,1986年3月26日病故。自2002年4月23日起,《北 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中,开始连载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一文。4月23日连载中写到:“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 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 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 ‘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 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 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 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 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 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 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 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 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 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 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 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 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 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 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 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 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 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 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 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 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 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 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 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 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 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 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 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 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审理中,针对诉讼主张,陈明亮、宋玉林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青年报》刊载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证明侵权事 实。    2、署名为陈明珠的证言,证明陈明珠本人并未写过也不知道《我的父亲陈 永贵》一文。    3、公证书,证明“兴亚会”并非特务组织以及陈永贵在日本投降后未受过 拘留。    4、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无向其托孤,在大寨村也未 受过批斗的事实。    5、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未在大寨村受过批斗。    对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认为证据并未正面回答陈永贵是否参加兴亚会 的问题;证人证言的资格有问题,且证言也侧面反应了陈永贵参加过兴亚会;证 人均未当庭作证,证言应认定无效。    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以下证据:    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 鲁笳,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    2、《毛主席宴请陈永贵》一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 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节的真实性。    3、《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抄自昔阳县档案 馆第41号。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见刘少奇”一节的真实性。    4、《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 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一节的真实性。    5、《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怀银,该 文载于《百年潮》1999年第3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 的真实性。    6、《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证明诉争文章 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7、《谢振华征程录》一文,谢振华系1969年时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兼省革 委会主任。证诉争文章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8、《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一文,作者系 新华社高级记者陈大斌,该文由党史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 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9、《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一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助理 研究员孙启泰、熊志勇,该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 “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10、《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 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    11、《陈永贵过关记》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银怀,该文载于 《炎黄春秋》1999年第5期。证明诉争文章所提及的“曾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 实性。    陈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内容不真实,不予 认可。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公证书、《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 均系合法取得,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 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其内容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毛主席 与农业学大寨》、《毛主席宴请陈永贵》、《我的父亲陈永贵》、《大寨内参引 起的轩然大波》、《文盲宰相陈永贵》、《谢振华征程录》、《陈永贵过关记》、 《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大寨红旗的升起与 坠落》、《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等文均属他人所写回忆性文 章,非权威文献记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 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发)。文件指出: “陈永贵同志在入党前历史上有三个问题:关于当伪代表问题、关于参加‘兴亚 会’的问题、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问题。均在入党前及向中央的报告中作了具体 陈述,属一般历史问题。”    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 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 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思在《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的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 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 如“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 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 向赵怀恩托孤说......”等,造成了陈永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审法院确认吴思 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北京青年报上诉认为报社在刊载 《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未提供 证据证明。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 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无法律规定。因此,北京青 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本院 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 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 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农    代理审判员 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 汤平    2003年12月29日 (XYS200401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