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www.xys3.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关于《我们需要法律的公正,而不是替刘海洋说句公道话》 方博士, 读了新语丝上周方舟文《我们需要法律的公正,而不是替刘海洋说句公道话》, 对他大部份观点感到同意,但文中一点细节,似有再斟酌的必要。 周文说: “刘海洋是清华的优秀大学生也好,父母离异也好,是心理障碍也好,是个苦大 仇深的穷孩子也好,是得过数学竞赛大奖也好,是爱好生物养了小鹦鹉也好,是 曾被号召向他学习也好,再多的罗列也改变不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他犯 了罪,而犯了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否则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体 现法律的威严。” 我生活在德国。在德国,如果一个“父母离异”,有“心理障碍”的苦大仇深的 穷孩子犯了罪,在量刑时,他肯定会被“从轻发落”的,因为,按照德国法律, “父母离异”,“心理障碍”或者从小“苦大仇深”,都是strafmindernd,即 可以减轻惩罚的事,这些事实,被告的律师肯定会在法庭上提出,法庭也肯定会 考虑的。 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是否有类似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有。事实上,引我写这份邮 件的目的,还不是给刘海洋“说公道话”,而是,我觉得周文里似乎有一种中国 法制观念里不正确的观点,即法律仅仅是用来威摄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仅仅是指无论谁犯了罪都会受到同样的惩罚。按我对德国司法的观察,我认为法 律还应该有“保护”的作用,即无论谁,(即使犯了罪),也享受法律同样的保护。 周文认定为刘辩护的律师是要“曲解法律”,如果最后刘被无罪释放将是“荒诞” 的,显然是只看到了法律的威摄功能,而否认法律对刘的保护作用(至少包括合 法辩护吧),这将是非常危险的。 更进一步,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就认定刘犯了什么罪,从法制的角度来说也是 不正确的,这非常明显地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在中国,这个原则长时期 得不到实施,已经有无穷多的人因此受了无穷多的灾难。周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 维护法律的尊严,或者说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似乎就更应该注意“无罪推定” 的原则,否则岂不是效果适得其反吗?【方舟子按:“无罪推定”只是说司法机 关在定罪以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当罪犯对待,不能剥夺其权利,并不是说公众不 能讨论他是否犯罪或犯了什么罪——这是言论自由。】 顺祝 编安 Teddy ◇◇新语丝(www.xys.org)(www.xys3.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