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关于刘海洋硫酸泼熊行为─与杜青先生/女士的再商榷 周方舟 首先声明之所以将《关于刘海洋硫酸泼熊行为的定性》标题中的“定性”一词删去, 只是表明我本人并不想也不能对这一行为“定性”。“定性”最后要等法院来定, 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法院的最后定性─裁决。我们在此用“讨论”更加恰当。 我是谁,我是何专业出生,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体现法制的精神,我以一个 普通公民的身份来参加讨论还是可以的吧。如果一定要猜测“恐怕也有不少假此事 件以宣扬一己理论达到一己之私的人。”,那也只能由他去猜测好了,难道每个人 连猜测的基本权力都没有?! 杜青声称,“日前几位法学家(高铭喧等)对刘海洋行为发表了意见。不知道周先 生的专业出身,但小生却知道,这几位法学家在中国法律界大大有名,新中国刑法 典的创立和修改,中国刑法学教科书的编写和演变,乃至法律生员的培养,都有这 些人的贡献(先声明一句,小生跟这几位大家并无渊源)。” 这几位法学家当然在中国法学界是大名鼎鼎,否则怎么会用“重量级”的法学“泰 斗”来修饰。如果他们真的如杜青所说的对中国法律做出了如此重大贡献,恐怕今 天就不会为刘海洋到底犯了什么罪争论不休了吧?这说明我们的法律还多么地不完 善。杜青何必在此多此一举的“先申明一句,小生跟这几位大家并无渊源”呢?这 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即使没有渊源也是可以以此建立渊源的吗,何况你在中国 也是吃法律这碗饭的,我也有猜测的权力吧?即使真的有渊源又怎么样呢?难道就 不能商榷了吗? “周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其执著精神令人欣赏,如果能说出实在的有力的理由来, 也未尝不可。但是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相比,恐怕还是有业余和专业之分。” 请问杜青知不知道在美国陪审团是由什么样的人士组成的吗?陪审团是由普普通通 的公民组成,任何移民被归化为美国公民都有可能被挑选为陪审团成员,而不是由 法律专业人士或法律专家操刀。一个案子的最终裁决权不在法官,而在陪审团。美 国是全世界公认的法制最完善的国家,难道他们在制定这一套陪审团制度时,智商 低下到不知道“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相比,恐怕还是有业余和专业之分。”? 而陪审团制度实施至今被公认是最合理最公正的制度。恐怕杜青不会说“陪审团制 度”是资产阶级执政以来的事情,将之打上“阶级”的烙印吧? “什么叫‘杀害’?杀害就是杀死,主观上怀着杀死狗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杀 死狗熊的行为,才叫刑法上的‘杀害’,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如果因为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狗熊没死成,无损于本罪的成立;但成立本罪必须首 先有意图杀死狗熊的行为。” “杀害”=“杀死”吗?如果在制定法律时的确解释了“杀害”=“杀死”,我无话 可说,因为法律就是这么定义的。但事实上却没有,而“杀害”=“杀死”只是杜氏 的公式。 关键我们要把眼光落在“害”字上,“害”字有“伤害”、“残害”和“迫害”的 意思。 “杀害”是有两重意思的,一是“杀死”了;二是没有“杀死”,就变“杀死”未 遂为“害”了,即“伤害”或“残害”。比如杜青可以问黑熊:“嘿,你的脸怎么 变成这个样子了?”黑熊可以回答说:“那姓刘的小子杀害我,我没死成,就害得 我变成这个样子了。” 如果杜青一定要求“主观上怀着杀死狗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杀死狗熊的行为, 才叫刑法上的‘杀害’,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那么请 看下面的案例算不算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个壮汉在主观上怀着杀死大熊猫的目的,因为大熊猫的皮值钱,这个壮汉也不傻, 他知道不能用武器,因为用武器会被扣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罪名, 他知道大熊猫和熊不一样,挺温情的,凭他几拳几脚把大熊猫打倒没有问题。这个 家伙也还知道把大熊猫打死如果被抓住,会判“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罪名,把他打得半死就行了。于是他作案了,他赤手空拳把几头大熊猫打得半死, 这时却被抓住了。 杜青给这个家伙定个什么罪呢?按照杜青的逻辑,此案是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罪”的,因为杜氏逻辑是“主观上怀着杀死大熊猫的目的,客观上实 施了杀死大熊猫的行为,才叫刑法上的‘杀害’,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罪’。如果因为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大熊猫没死成,无损于本罪的成立;” 请问杜青,这个壮汉真的没有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吗?如果你 真的是这样一个糊涂法官判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仅野外 的大熊猫很快会被打光,恐怕你这个糊涂法官也活不成。 “常识可以知道,如果用硫酸泼人,会导致重伤,但一般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 请问杜青是那里来的这样一个常识呢?你是不是想试验一下硫酸泼人是否会导致死 亡的后果呢?你的这个常识不是在误导更多的潜在的泼硫酸者吗? “至于周先生举的青岛杀熊案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因为该嫌疑 人以毒药毒杀狗熊,当然属于‘杀害’。将这两案混淆起来,恰恰说明法律专业训 练的缺乏。” 杜青的逻辑是: 以毒药毒杀狗熊=“杀害”,以浓流酸泼狗熊≠“杀害”; 以同样的逻辑演绎: 以毒药毒杀大熊猫=“杀害”,以浓流酸泼大熊猫≠“杀害”; 以武器把大熊猫打死=“杀害”,赤手空拳把大熊猫打的半死≠“杀害”。 即使杜青的逻辑真的成立,我不知道我国制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到底有何意义?我国制定这个法律的目的不是在“打死”或“打伤”上讨价 还价的吧,主要还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不受到伤害的吧,更不要谈到是为了保护野 生动物不受到杀死的危险的吧。如果说“打死”才为违法,“打伤”就没有违法, 这不是一个荒唐可笑的法律吗?我想这一定不是制定这条法律的人的初衷吧。这恰 恰也是常识,而不需要专业的法律训练。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杀害’包括了‘杀死’和‘残害’。回答是:‘杀害’一 般解释为:杀死;害死。” 这只是杜青的一家之解释,法律上并没有这么定义吧?好在杜青还加上的一个“一 般”,那么说除了“一般”解释以外,还有“特殊”的解释吧。既然有些法学家们 认为这个案子有非同一般的特殊性外,那就不妨用一用“特殊”的解释吧。 “有网友说动物有生命,因此不能算‘财物’。殊不知,人生而平等,人皆得为人 是资产阶级执政以来的事情,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称做 ‘人’的,不算‘人’的人只能被视为‘财产’。” 正是因为将“人生而平等,人皆得为人”打上是“资产阶级执政以来的事情”的阶 级的烙印,才会有“文化大革命”公然践踏人权。人在国家机器面前根本不是人, 那来自我,只是国家的财产。请问杜青,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专制的国家机 器面前,你是“人”还是国家的“财产”?你现在是“人”呢,还是国家的“财产”? 你是不是在内心认同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称做‘人’的,不算‘人’的人只 能被视‘财产’”,于是国家机器要你死,你就得死,你只是国家的“财产”。 这只能说明某些人内心深处和骨子里对人权意识的公然蔑视和挑战,这为国家机器 践踏人权提供了多么好的伏笔和借口,这也正说明了如果国家机器掌握在这种操持 法律的“葫芦僧”手里是多么的危险。 也不要搬《汉漠拉比法典》了,这些其实只是生活中的常识,没有必要搞得那么高 深。中国人现在最需要的其实是启蒙,我们没有经历过启蒙运动。用鞭子拷问自己 的良心和灵魂吧,去探索自然、自我和人类灵魂吧。 对本文的任何评论可电子邮件到: zhoufangzhou@hotmail.com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