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死刑:保留?废除? □本报特约撰稿郭光东 南方周末2003-01-09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也许是巧合, 湘潭恰好是一贯主张“少杀”、“慎杀”的毛泽东的故乡,而代表中国共产党提 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主张的刘少奇,其故乡离湘潭也不远。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 合主办,30余位中外法学者与会。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以死刑为中心的大型 国际研讨会。   尽管废除死刑之说在我国才刚刚开始,不过,从200多年前贝卡里亚提出废 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   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以下“经典”论据是常常被提及的:   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 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 个道理。   第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 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 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 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 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 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 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与会学者力主限制乃至废除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 主任胡云腾教授等认为,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 人权;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符合人权保 障的大趋势。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再次延续了200余年来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争 论的焦点已不再是死刑到底存还是废,而是争辩谁的论据更有助于驳倒死刑保留 论。可以说,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已成为与会者的主流观点。   归纳学者们的意见,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受到如下挑战:   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有学者引用了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其结论为: 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 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胡云腾教授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 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来自立陶宛的塔玛拉·波萌缇 娜教授说,立陶宛1999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非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 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 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 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 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说,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 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 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还认为,死刑以消灭肉 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 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 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 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 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 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 一辙。古人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五花八门的死刑对付杀人罪。 但是,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那对杀人 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普通的死刑。   第四,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 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来自台湾的徐文宗律师赞同这样的观点: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 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 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 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 任。   除以上四点外,死刑错用的不可挽回性,也多为学者诟病。据统计,美国在 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拉德莱特教授甚至说, 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胡 云腾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论》一书中提到,各高级人民法院某年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几的改判率。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 核准权,直接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想见,被错 用死刑的案件也是可能存在的。   中国何时废死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等认为,中国已经 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 从中国实际出发,逐步缩短国内法与该公约限制死刑态度之间的差距。绝大多数 学者认为,在中国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 渡到完全废除死刑,并认为这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   在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教授曾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本次研讨会 上,湘潭大学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 认为我国应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废除死刑。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 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 长夏勇教授说:“民众支持死刑最为重要的理由是报应。用流行语讲,就是‘杀 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坏人杀了好人,为什么就不能让好人杀坏 人?’从针对报应观念的角度,逐步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应该着眼于人类文明法 则的改善。死刑旨在剥夺生命,惟有新的伦理和制度,方能剥夺死刑的生命。”   马克昌、赵秉志等人还倡议,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就死刑的不合理性进 行国民教育,这是理论界一项重要的启蒙和善导工作。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 越不会支持死刑。76岁高龄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赠 言:“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   但也有学者主张,废除死刑的条件成熟与否不是绝对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陈泽宪教授认为,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前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大多数国民不支持废 除,但政治家还是毅然废除了,而且事后很少有民众抗议,立陶宛、法国就是很 好的例子。邱兴隆教授也认为,各国废除死刑的道路有两种,一种是慢性死亡法, 即先严格限制,再弃而不用,最后全面废除;另一种是突然死亡法,即政治家通 过修法,立即全面废除死刑。中国也完全可以采用突然死亡法。如果只提限制而 不提废除,那39岁的他到了马老的76岁高龄时,可能还在呼吁废除死刑。   这样,由于存在全面废除死刑时间节点上的分野,一定意义上,主张立即废 除的,就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而主张逐步废除的,反而在现阶段变成了保 留死刑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就称自己既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又是 一个死刑保留论者。   看来,保留还是废除死刑,仍然是一个问题。   (感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博士对本次采写的大力帮助) ■死刑废止的历史溯源   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从1764年开始,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 的挑战,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马克思也反对死刑,他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 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渐成燎原之势。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 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 刑。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 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 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 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XYS200301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