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挪用希望工程基金 青基会遭遇信任危机 王子恢 2002年3月15日《中国经济时报》   二十多位港区人大代表提出查账议案   云南“中国妈妈”胡蔓莉违规使用善款,用社会捐赠资金购买私宅并送女儿出 国留学,引发了人们对于提高慈善资金管理运作透明度与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的关 注。而在最近,另一件事情正让同样的话题日渐升温。   希望工程款被指违规投资   日前本报收到了熟悉青基会财务运作的人士的举报,并为本报提供了大量的青 基会内部文件资料。   此前,香港一家报纸曾在头版报道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涉嫌违 反国家规定,挪用“希望工程”捐款逾一亿元,用于投资股票、房产及各类风险企 业,并招致巨大亏损,其中不少投资项目以“回报少、效益低”告终。此事件在香 港和海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报道称,根据已经掌握的内部资料显示,被挪用的希望工程基金,投资范围包 括房地产、高科技、农业、医疗、证券等多个项目,时间横跨整个90年代,投资地 点包括广东、广西、浙江、北京、江苏、四川、辽宁等十多个地方,投资性质包括 股票、房地产,也包括从农业、运输、医疗、饭店到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这些 投资,据消息人士形容,不少“损失惨重”,而且,把慈善用途的基金作高风险的 投资,不符合有关法规。   本报获得的文件亦显示,1996年底,青基会的股权投资达5877万元,委托金融 投资及贷款为3447万元,房地产投资为1109万元,另有深圳欧密大厦、广西钦州糖 厂等“其他”投资1103万元,投资总额已逾1.1亿元。   同时,本报获得的一份中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1996年青基会的投资行 为进行了评价:   199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在通 知中明确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按照这个文件规 定要求,贵会有些基金的运作,尚有一定差距。……为此,建议贵会根据现行有关 法规和本身实际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基金运作,进一步研究后提出清理、调整意 见。   代表议案质询善款监管   在本届人代会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长、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 代表杨耀忠先生为首的20多位港区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题为《促请政府 彻查青基会账目,以维护希望工程声誉》的议案。   与此同时,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全国人大代表沈静珠也向大会递交了建 议制定《社会捐助法》的议案。   记者还注意到,在“两会”期间,孙柏秋、王录生、叶维祯等三位政协委员就 发展慈善事业向全国政协提交了提案,其中,孙柏秋委员的提案认为应当在大力发 展慈善事业的同时,加快基金会的立法工作。   3月14日,记者采访了在京开会的人大代表杨耀忠先生。   “我非常关注这件事。捐款人捐钱是为了让山区的孩子上学的,不是让拿来投 资的!这样做违背了我们的意愿。”   杨耀忠代表说:“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从1981年第一次开始,到现在全中国捐 款已达到45亿;希望工程自1989年成立以来,共收到海内外捐款逾20亿元人民币, 其中来自香港的捐款逾5亿元,救助了近250万贫困失学儿童重返校园直至小学毕 业,建设了近9000座希望小学,为众多的失学儿童点燃了希望之光。我们教育界在 香港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园助学计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希望工程的捐款,先后 共计达3000多万元港币,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青基会的年报,我们不知道这些 钱怎么用了。”   杨耀忠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法规来管理和约束这些钱的使 用。慈善基金每年没有年报,管理和使用的情况都不向外界公布,而且,也没有指 定的会计机构来核查账目,完全是依赖发起人的善心在维持这件事情。”   杨耀忠告诉记者,对于青基会,公众存有质疑。主要问题有三:一、不论是赚 钱还是亏损,善款是不能拿来投资的,这与捐款人捐资助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二、现在有数据证明,一些捐款在投资的过程中有亏损出现了。三、青基会在全国 极富影响力,它应该向捐款人交代清楚捐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但是青基会并不透 明,捐款人没有知情权,这伤害了捐款人的善良愿望。   这份联名议案认为:青基会主要引用了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条文来否认违规投资,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颁布 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却明确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 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及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那么,青基会有没有以私人 名义做股票买卖?有没有投资经营企业?对这两个问题,青基会至今未能作出明确 的澄清。   青基会发表“严正声明”   在受到违规质疑后,青基会随后于3月1日发表“严正声明”,否认有关质疑和 指控。同时,青基会承认,只是利用捐款收支的时间差形成的资金暂存进行投资增 值,并强调“增值合法、安全、有效”,青基会目前的存量资产状态良好,有的还 有较大增值空间。以下青基会主要观点均摘自该会发表的声明:   一、中国青基会对基金实行的投资增值,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 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 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 财产的保值增值”。除我国的法律规定,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也 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   二、中国青基会的投资增值活动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基金会管理 办法》规定,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监控和行政运行经费只能从基金增值和利息中 列支。依照此规定,中国青基会在实施希望工程的过程中,既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行 政管理经费,也没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钱经费拨款,假如没有捐款的增值,机构靠什 么运行?12年的希望工程何以支撑?仅靠银行存款所收利息,则难以维持机构运行 经费所需,故而投资增值不可不为。   三、中国青基会的基金投资项目总体效益可观,对全国希望工程的健康发展作 出了巨大贡献。希望工程的捐款都需定向使用,决不能挪用,并要把捐款的使用结 果向捐款人作出交代。中国青基会只能利用捐款收支的时间差形成的资金暂存进行 投资增值。审计结果表明,1989—2000年中国青基会(不包括地方青基会)捐款收入 累计712,805,448.41元,资助支出累计619,608,225.50元,2000年底捐款暂存 93,197,222.91元。另一重要数字是,1989—2000年中国青基会每年年终捐款暂存平 均为6235万元,中国青基会利用这笔存量捐款,实现增值收入累计达到6953万元。 增值净收益为存量捐款的1.12倍。也就是说,一元钱变成了两元多钱。这样我们就 做到了以投资收益维持希望工程项目管理和机构的正常运行,而没有动用一分钱捐 款用于行政开支。同时,保证了各项捐款的按期下拨。12年来,中国青基会从未发 生助学金或建校款滞留下拨的问题。目前中国青基会的存量资产状态良好,有的还 有较大增值空间。   四、希望工程创造了世界公益事业发展史上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奇迹。这是 1999年10月30日希望工程国际研讨会上,联合国机构和来自14个国家的代表的共 识。国际上凡是通过公众募款开展资助活动的机构,通常都可以提取捐款额的20% 左右作为行政管理经费,中国的法律目前尚无这项规定。   五、呼吁政府和社会给希望工程及一切社会公益事业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依 现行法律靠捐款投资获得收益来维持公益机构的运行,不仅困难,而且有风险。投 资十个项目,九个赢利是应该的,若有一个亏损,又被加以渲染,必然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这是任何靠社会公信力生存发展的公益机构都很难承受的。   青基会称:“希望工程只要自己不去打倒,别人是打不倒它的。”   公益基金必须提高透明度   “无论如何,一些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慈善基金会等接受社会捐赠的机 构,必须要接受社会监督,它的财产、管理投向等都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必须 要依靠法制的手段而不是人们的爱心自律精神来维持。”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 授、全国人大代表沈静珠3月1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沈静珠教授认为,公益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良心和自 律不能保证公益基金的运作在每一个过程中都不出任何问题;其二、接受社会监 督、提高公益基金的透明度是慈善公益基金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有效 的监督才能赢得捐款者充分信任。   沈教授建议,接受捐助的大型社会公益或者慈善机构必须定期向捐款人公开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该进行月报表、年报表公开制度,同时应该利用现代科 技,建立网络数据库,将基金的运作情况向社会公开,让捐款人拥有知情权,让社 会能够有效监督。同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履行监管业务,要对公益机构的 账务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沈教授在其制定《社会捐助法》的议案中还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有权开展社会 募捐活动的组织,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受委托的下级组织;确定募捐种类,如 专项募捐、经常性募捐等;确定对募捐款项的管理如公开帐目、款项的使用等;对 募捐过程及款项使用进行的监督等。   “卡耐基基金会主席曾经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中国社会科学 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原中国慈善总会副秘书长、1999年《捐赠 法》起草参与者之一杨团女士在谈到善款专用时如是说。“玻璃做的口袋,就是说 你的口袋里有多少钱,你做什么事情,要透明到像玻璃一样,人人都可以看见。那 么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你是非盈利组织,运营的是公众的信任。比如说基金会, 你的资产等于说是社会委托给你的,你是受托人。社会公众委托你来营运这个资 产,你这个受托人所承担的是什么?就是公众的信任。”   希望工程发起人、中国青基会法人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徐永光曾经称,由于缺 乏必要的社会监督,“这么多年希望工程一直行走在天堂和地狱之间。”14日,他 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一则节目中谈到了公益基金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的问题。   徐永光称:“对于非营利机构,你自己必须自觉接受监督。……非营利机构完 全是人家从口袋里把钱给你的,人家给你钱,你如果是不透明的话,我完全可以不 给你钱。你一定要把钱是怎么花的、怎么管理的给公众交代(清楚)。……监督是非 常重要的。目前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里面讲到 了监督,讲到了政府监督、捐款人监督和社会监督,但是我看到的这个条款都比较 软。如果一个机构它规避监督,似乎好像也没事,没有人对你盯得很紧。”   据徐永光介绍,目前青基会现在和一批非营利机构正在发起制定一个非盈利组 织的自律公约。参加这些公约的机构都表示一定要接受评估,而且要全部公布自己 机构的所有资料。他说:“这个问题在目前国家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我 们准备自己开始做。”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