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东检刑诉[2004]82号 被告人喻华峰,男,35岁,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南方都 市报副主编兼总经理、社务委员会委员、运营中心总经理、广告部总经理,户口 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4号大院1号5楼,现住广州市番禹区丽江花园棕 榈滩明风道35号。2003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04 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2月3日 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一,贪污罪: 2000年3月间,被告人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海燕、 王培兴(均另案处理)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张曙光、江北、李零一、李琼芳、 袁友兴的名义提取公款人民币1500000余元。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伙同南方 都市报其他八名编委会成员将其中人民币580000元私分,被告人喻华峰分得 100000元。 二,行贿罪: 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喻华峰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 调研员李民英(另案处理)在分管南方都市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对其 分管南方都市报广告业务的支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以年终奖的名义 向李民英行贿共计人民币970000元。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1, 2000年初,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10000 元; 2, 2001年初,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200000 元; 3, 2002年初,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600000 元; 4, 2003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 160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并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分 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 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 告人喻华峰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有企事 业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印章) 检察员:卢锦豪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项:1,被告人喻华峰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1份 3,本案证人名单1份 4,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XYS2004031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