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略谈周迅事件   杜青   本人现在课业昏天黑地,光脚赶也来不及。但江山易移,本性难改,看到新 语丝又出一起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不禁又来插几句话。因来不及做事实方面的 research, 所有议论,以新语丝上现有的文章所提供的事实为依据。   一、一事不再罚问题。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许多人纯粹是一知半解, 罔顾其概念要件和适用条件,瞎起哄(或者不是瞎起哄,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 的)。新语丝这方面只有HunHunSheng以美国“双重审判”为例子的帖子是对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法和刑法,意旨一为限制公共权力,二为使当事 人不遭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惩罚。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各国法理均认为行为和责 任应当大致相当。其内在逻辑是:在制定行为的责任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该责任要 与行为相当,因此,如果重复追究责任,或者再另外追究其他责任,就会使惩罚 和过错失衡。但很少有教科书明确提到,这里的“不再罚”之法律渊源和处罚组 织,都是指同一渊源、系统的情况下(但是,由于教科书是分科的,无论是行政 法或者刑法教科书,它讲到这一原则时,都暗含了在本领域内“不再罚”的前 提)。例如,甲国人在乙国犯盗窃罪被乙国处刑,回国后又因该事被甲国起诉审 判乃至处刑,没有人会认为这是非法的,或者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不同 主权国家法律系统独立,只是各国考虑到人道主义和实际情况,对这种情况下刑 罚处罚上可以给予宽大考虑。参见中国刑法典总则篇。又如,某人犯罪被处刑, 毫不影响他在民事法庭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被追究法律责任。参见中国刑法 典总则和“双重审判”那篇帖子。又如,某人犯罪被处刑,毫不影响他可能失去 工作,就业、服役遭到困难——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处理——这是完全 不同领域的后果,岂能混淆在一块。   其实这是个简单的常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责任的时候,制定的是该法律适 用范围内的责任,不可能也不会为其他范围制定责任。而适用法律的时候,一旦 脱离其适用范围,所有原则、规定、责任之类,通通不能适用。   二、具体到本案,刑罚和科大的处分能否并用?答案是非常显而易见的,任 何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都应该清楚这个答案。但目前在这方面的争议又把法律责任 和内部处分搞混了。事实上,科大的处分只是内部行政处分,连通常意义上的法 律责任都不是,谈何“一事不再罚”?众所周知,大学有自治权,任何组织有管 理其内部组织成员的权力,包括给予惩戒。依大学管理规定做出的惩戒,甚至都 不进入法院干预的范围。   三、处分程序上有无问题?今天新语丝争议焦点集中在处分的程序上,即处 分的时间点是否妥当上:两种观点,一说刑事拘留的时候就该处分,一说在有罪 判决之后才应该处分。前一种观点明显不能成立,理由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刑事拘留不等于有罪认定,有可能拘的是无罪的人,科大自然不可能在那 时候做出处分决定。后一种观点有讨论价值,但是缺乏对中国法律以及惯例的考 量。   我现在来不及research成文法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是否有明文规定政府机关 的处分应该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做出。如果有,科大的做法明显无可非议。假定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科大的抗辩理由(“于2003年3月初得知该生已无无罪释放 的可能...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仍然成立。   1、科大细则第三条“如受司法部门处罚者,依第二条办理”,如果较起真 来,还真没说清楚是处罚之前还是处罚之后“依第二条办理”。因此如果有网友 说它没有理由拖了8个月才发处分书,科大才觉得冤,它完全是抱着对学生负责 的态度,所以到事情有定论的时候才给予行政处分的嘛(“因此周迅被刑事拘留 后,科大就应该按规定立即给与周迅勒令退学处分。周迅在7月得到取保候审后 离开科大,也说明这是事实上执行了勒令退学处分”——后一句更不妥,周迅自 己离开学校,和科大是否给予退学处分无关。没有处分,无事实上“执行处分” 可言。)!而它一知道无无罪判决可能之后,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做出了行政处分, 实在是有效率而不是拖拉的表现。   2、组织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对其确知要被处刑的成员做出处分是惯例。 无论党籍、公务员身份的处理都是如此。惯例在一定意义上与成文法起着同样的 作用。法律,或者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惯例处理。   这惯例合理不合理?组织内部合理性的问题,法院不能干预,而且若讨论合 理性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事后法院没有做出有罪判决,或者有罪判决被推翻, 除要求就错误的处刑进行国家赔偿之外,该成员也可以要求组织给予各种形式的 偿还,这也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谈。   四、刘海洋和周迅能不能比?既能也不能。能,是从公平合理的主观价值上 说的。不能比,是从法律上说的。央视说刘海洋行为性质比周迅严重,纯粹是一 边“今日说法”,一边“今日没法”,刘海洋只是免于刑事处分,周迅还受了刑 事处分,谁轻谁重?另外,一个是清华大学,一个是科大,凭什么要求它们按照 同一尺度来处理自己的成员?如果清华和科大合并,这么要求,倒还差不多。   其实说来说去,无非就两个“卖点”或者“亮点”:一是大学生,二是状元。 大学生的一切行为仿佛是天然正确的,或者天然可以理解、原谅的;至于状元, 更不得了了(一个国家一届会试状元只能有一个,现在中国的高考体制以省来划 分,还有状元吗?)!你看先前的陆状元的际遇,啧啧啧!   前些时间非典过后,有学生为恐慌性逃离学校一事辩护,“从来没有人告诉 过我们应该怎样做,因此一闹非典,家长一跟我们说坚决回来,我们就回家了”。 媒体由此又乘机感喟了一把教育体制如何的失败。我没觉得这是教育的失败,这 首先应当是个人的、自己的责任,否则,校方要求不离校,怎么就不听了?无原 则地理解或者支持大学生或者“前大学生”,恐怕是有问题的。加上大家原本对 体制就存在的情绪,就更热闹了。 (XYS200309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