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潘忠伟在《周迅应该上大学》中的逻辑缺陷 方鸿渐 周迅是今年湖北省高考文科状元. 他不能上大学是非常令人惋惜的.然而潘文的辩 解却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潘在煽情之余主要提出三点理由:   "其一,周迅因为偷了别人的书包而被勒令退学,根据报道,当时他已经被扭 送到派出所了。我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他应该受到相应的处 罚了。这种处罚已经做出,不应该连带第二次受到同样的处罚,而这条规定对于 那些开除学籍或者勒令退学的人,则无疑是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因为同一过错 而连续受到处罚,这是很不公平的。""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只要法院已经做出了 判决,另外一个法院就不能再来一次判决。" 把开除学籍,禁止当年高考当作司法处罚是潘文的漏洞.如果中国科技大学的派出 所给予"治安罚款"(猜的,不知道)的处罚,而回到湖北省后家乡派出所又给予同样 的处罚,才叫"连带第二次受到同样的处罚". 周讯的案子,明显是不同的. 我也打一个不"形象的比喻".如果美国一个大学助理教授,骚扰女学生,被女学生告 到法院去了.这个大学教授可能被法院定罪,也可能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可是大学会 就不"二次"处罚这个老师了吗?开除"师"籍是肯定的了. 而且不是当年不能再当老 师,而是一辈子都不行了吧. 开除"师"籍算二次处罚,以后每次申请老师被拒都算 一次的话,"十次"处罚也是可能的. 根据新闻报道,周讯在回家后该了名字重新报考,如果不是有人检举的话,这次可能 就蒙混过关了. 开除学籍后当年不准再考是一条严格的规定. 这个严格的规定适 用于所有的学生. 为什么对"状元"考生要特殊? 即使我只是靠上自费大专生,如果 偷东西被开除,当年不准再靠就更合理一些吗? 开除学籍后当年不准再考相当合理. 大学生不仅仅意味着享受自由,更意味着责 任. 因为不是每个高中毕业生都有机会上大学的.你如果滥用着这个机会,缓一年 再用,把机会让给不会偷东西的同学比较好. 潘文的第二点更是可笑:"其二,现在普通公民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已经不是一种 恩赐,而更多的时候,可以视为一种契约行为。周迅违反了中国科技大学的有关校 纪校规,他被开除,说明这种行为违法了这种契约(尽管这个契约从来都是以学生 默认为前提的)。如果周迅违反了国家法律,我们的法院会对他做出判决,至于合 同一方的中国科技大学,是否有权力直接取消周迅在科技大学继续上学的资格?教 育部,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其“行业标准”是否有同法院相等的权力、对于一个人 的受教育权利做出限制?对于这些问题,我保留自己的意见。尽管法律规定中国公 民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是九年,但法律没有规定除了这九年之外,普通公民的受教育 权利就可以任意受到剥夺或者限制。比如一个人,在超市里面偷东西,根据国家 相关的法律规定,超市没有权利对这个人做出罚款或者其它处分的权力,而且, 超市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它也没有权力剥夺这个人从此不得到这个超市来消费和 购买产品的权利,而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对这个小偷做出限制,让 他一年不能在全国所有的超市购物或者消费。这个道理,我们容易理解,但一旦 到了教育产业,一旦到了教育消费,为什么问题就复杂了?" 潘先生"自己的意见"完全有权利保留,只是逻辑上还是不通:"比如一个人,在超市里 面偷东西"的案子,事实上它就有权力剥夺这个人从此不得到这个超市来消费和购买 产品的权利. 我可以给出你具体的在美国的案例. 所以潘先生的"这个道理,我们不 容易理解". 潘先生认为:"其三,大学有权力直接开除学生、教育部对高考资格加以限制,都是 同一逻辑下的产物。一个公司当然有解雇员工的权利,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实体,也 应当有这种权利。但是,解雇员工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解雇,但是,大 学作为法人实体,开除或者勒令学生退学的权力,却是没有任何法律限制的,这其 中的根源,都在于计划体制下教育部及其下属学校统属一个系统。教育部绝对不 是学生利益的保护者,它和各个直属大学,是“一家人”,所以这方面法律法规 的缺乏,让教育部作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它的合理性是有疑问的。因为有 这种不合理性,才让西安交大可以任意处分“罢餐事件”中的活跃学生,才让周 迅得到勒令退学的处罚之后,还要受到一年之内不得报考大学的处罚。" 在美国应该没有这种不合理性,但是学生被一所大学开除,再申请其它大学的时候申 请表上都会问你是否被其它大学开除过.如果你添是,你要附加纸说明,大学肯定要 去调查. 如果是竞争强的好大学(相当于周迅要申请的北大)要申请可能就很难了. 如果再象周迅那样改个名字,被人举报的话,我可以保证他不被录取. 纵观潘文,感觉到中国人(含我自己)的一个弱点就是情大于法.因为高考第一,于是 合理的规定也要被挑战;于是"CHEATING"(换名字)也能被原谅.这种"人治"大于"法 制"的机制,正是"中国的歧视是政府行为"的原因! (XYS200307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