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关于“周迅应该上大学”一文的几点说明--与epeter、方鸿渐两位商榷 潘忠伟   两位反驳和说明的意见,说明我认识是有错误的;而有些误会,则是我行文 不严谨所造成的。这不能怪两位,这个责任,我是会承担的。不过,有些意见, 我还是要保留的,所以有说明的必要:   其一,epeter文中认为"教育部的规定是二次处罚。其实这顶多是一个追加 处罚。因为在公安机关的处罚做出之后,这个处罚就自动生效了。"另外,方文 (方鸿渐一文的简称,下同)中也认为"把开除学籍,禁止当年高考当作司法处罚 是潘文的漏洞.如果中国科技大学的派出所给予"治安罚款"(猜的,不知道)的处罚, 而回到湖北省后家乡派出所又给予同样的处罚,才叫'连带第二次受到同样的处罚 ',周讯的案子,明显是不同的。"我想,这些意见都是有商榷余地的,具体的解 释,可以参见素席网友给我的批评意见(详见附文)。当然,我的行文是有问题的, 即使有我辩解的余地,也是容易让人误解的。实际上,根据我的理解,派出所给 予的是行政处罚,学生被开除或者勒令退学也是行政处罚,教育部规定的高考资 格的限制,也是一个变相的行政处罚,只不过,这些处罚是多个行政单位多次依 据各种法律规定而合法给予的。我根本反对的一点,主要是这个,至于方文中举 的美国大学助理教授因为骚扰女生造成名誉不佳(不论法院是否定他有罪无罪), "开除'师'籍是肯定的"(方文),甚至以后求职也有可能受到"十次"处罚的例子, 我则认为,拿这个例子和行政处罚等同,还是有商量余地的。这些理解是否正确? 限制高考一年是不是就是合理的"追加处罚"或者是"二次处罚"?欢迎有法律背景 的同仁,提出批评指正的意见。   其二,epeter文中举的例子:"如果某人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几年,那么在 这几年中,他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就要受到限制。"这个和由教育部(注意: 教育部不是司法部门)做出受教育权的限制,是不能等同的、是有很多商榷余地 的,正如我写"周迅应该上大学"一文的初衷,是因为觉得中国有太多有权采取行 政处罚的主体了。这层意思,希望epeter能理解。方文中美国超市的例子,我接 受,因为我原来想当然的认为:一个人在超市偷窃被发现之后,这个人如果被课 以一年内不得到全国任何一家超市购物的处罚,这是决不能容忍的。但我仍对方 文中的这句话保留相当的疑问,如果一个人在超市偷窃了,"事实上它就有权力 剥夺这个人从此不得到这个超市来消费和购买产品的权利。我可以给出你具体的 在美国的案例。"我想询问的是,这个权力是谁在行使的?或者说,文中的"它" 是谁?美国是如何保证这个权力不被滥用的?我在文中举的例子是中国的情况, 这是我文中没有说明清楚的,而且用超市这个例子和大学教育来等同对待,也不 是我的初衷,我只是通过超市这个例子,来说明有些权力,特别是行政处罚的权 力,不是谁都可以行使的。在超市这个例子,超市本身不能行使这个权力,那么, 大学对于行政处罚的权力,是不是也要有一些限制和制约?这才是我的本意,但 因为我行文不准确,极容易造成误会,这个错误责任,我承担。   说到这里,我也想和方鸿渐先生商榷一下有关"美国是怎么样的"这种说明方 式。你在文中3次引用美国的例子来说明你的观点,这点我衷心赞成,但这论证 方式,如果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背景介绍,是极容易被滥用和引起误会的。事实上, 国内很多人士也很喜欢采用这种方式来说明问题,我希望下次你通过同样的例子 来说明问题的时候,能够给予详细的说明,以免"美国是怎么样的"成为一些改革 的阻碍或者成为一些人士的"挡箭牌"。比如说,去年《南方周末》关于"五.七" 空难调查报告的报道中(参见:"空难结论公布为何如此简单? "http://news.sina.com.cn/c/2002-12-12/1328838690.html),很多专家学者 也喜欢用这样的方式来说明问题,但都缺乏具体说明,其负面影响,大家心知肚 明,不须多说。   其三,epeter认为"潘文在表述中给我的感觉是在自相矛盾。"这个是我的责 任,而不是epeter的理解能力有问题。在这里,容许我把整个意思用简单的话概 括一下:大学可以有权力开除学生,但不能依据自己的"家法"任意滥用这种权力; 教育部有关对于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必须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而不是简 单要求大学须"上报备案"就可以了,而现实的情况是,这种处分的权力是很容易 受到滥用的,甚至连上报备案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我才根本上质疑教育 部制定"行规"的合理性,所以才提出要不要"第三者"对于这种行政处罚的权力进 行监督和限制。方文提供的一些关于美国大学的说明,就很好的说明了我想说明 的问题;昨天我从友人那里询问得知:在香港,如果你在警察局留有案底,在申 请大学的时候就需要加以说明,并且需要别人担保,但大学有权力拒收这些问题 学生。而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大学可以任意处分学生而教育部对于他们起不了很 好的监督作用,比如西安交大罢餐事件中的被处分的学生;另一方面,教育部又 在包办一些本该由大学自主决定的事情,在受到开除或者勒令退学的一年之内, 连大学亲自拒绝录取周迅的权力都是没有的,这些权力通通给教育部的一纸规定 给取消了,这是我所反对的,正如我文章的标题所说,"周迅应该上大学"而不是 说"周迅应该上北大",北大有权力不要周迅,但不等于教育部代替所有大学做出 裁决就是合理的做法。   至于方文中这段话:"纵观潘文,感觉到中国人(含我自己)的一个弱点就 是情大于法。因为高考第一,于是合理的规定也要被挑战;于是'CHEATING'(换 名字)也能被原谅。这种'人治'大于'法制'的机制,正是'中国的歧视是政府行为 '的原因!"对于这段话,我想至少有一点可以商量的:周迅换名字,欺骗湖北省 招生办,是因为先有那条规定,而又才会有这个结果。这个违法行为,更促使我 考虑原先的规定是不是有问题了。其实,不仅仅是高考开除问题,比如刑满释放 的刑事犯,只要不继续犯罪,根据招生规定,他也是可以参加高考的(注:除"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不允许参加报名之外,参 见:http://www.moe.edu.cn/wreports/20030003/07.htm),他(她)受教育的 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做到不受政审(或者说以往错误)的限制和影响,都是 要加以考虑和衡量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周迅和刑事犯(注:我没有侮辱周迅的 意思)都是属于犯过错误的人,这个以往的错误,在已经受到法律惩处之后,还 要不要有第二个、第三个行政部门和或者"法院"继续追加处罚或者采取第二次、 第三次处罚,取消或者限制他(她)上大学的权利?这个问题,很有考虑的必要。   最后再说明一点,我既没有认为情大于法,也没有认为周迅考了全省状元就 要得到照顾,实际上,周迅应该上大学,并不等于今年它就应该大学,更不等于 它就要上北大,因为教育部的规定在没有依法得到修改和废除之前,还是要执行 的。通过周迅这个例子,是希望大家能够一起讨论一些问题,正如我在文中所希 望的那样,通过讨论、批评和修正,"实现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学校'家法'的合理 性。"对我个人来说,很多不相识的网友,包括你们二位,都给我提出很多很好 的意见,提醒我下次说明的问题要更为稳妥一些,同时也让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 让我下次说话前多注意自己的知识储备,这些意见和批评,我都表示感谢。如果 我的行文还有错误,欢迎继续讨论,当然,有些原则性问题,正如有一位网友所 讲,是见仁见智的分歧,可以存留,两位有兴趣有时间的话,以后可以多多教育 批评我。   附文:   厘清"周迅应该上大学"一文中的几个法律常识(题目是我所加)   作者:素席   在学校里学习一般,但我还是可以厘清一点法律常识的:   1、对同一个不合法行为,刑法可以制裁,行政法可以同时对其进行处罚, 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里面的确有对同一个行为不得进行两次判刑的说 法,行政法里也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要说"同一违法行为,不应该受到两次 处罚",必须限定范围。   2、大学算不算法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所知道的是,一般认为大 学是事业单位。我读过的学校,是以学院为法人的。教育部是一个公法人,也就 是公法规定的法人。教育部的规定,是属于行政部门规章,参考《立法法》可以 知道其效力及废除、撤销等程序。参考《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以及 《行政处罚法》可以知道公民不服行政决定所能采取的救济办法。只是这个周同 学如果人赃并获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3、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和司法部门的司法权是分离的,我们国家最起码在立 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因此,同一行为,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公法人做出评价,法 院还是可以行使司法权做出审判的。"大学+教育部"和"一个法院加另外一个法院 "之间的比喻简直是乱了套。至于说"只要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另外一个法院就 不能再来一次判决。"也是粗率的,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还有上诉、再审这些程序。   我想表述的不是说应该反对还是赞成规定,而是,你应该有一个更清楚的了 解然后决定反对还是赞成,以及你可以采取什么手段去反对(在你已经选择反对 之后)。你已经选择了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去反对,我就告诉你,还可以通过 法律的手段去反对--教育部的规定,是属于行政部门规章,参考《立法法》可以 知道其效力及废除、撤销等程序。参考《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以及 《行政处罚法》可以知道公民不服行政决定所能采取的救济办法。   如此而已。我的法律其实学得不好,能告诉你的就这么多。更多的细节希望 有其他朋友能告诉你。 (XYS2003072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