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辽宁处罚珍奥核酸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蓝燕 张东操)卫生部官员今天说,大连珍奥公司违法夸大宣 传的问题,已经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据了解,辽宁省卫生厅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是:1、立即停止夸大宣传行为;2、给珍奥公 司警告;3、移交辽宁省工商局对其违法广告宣传问题进行处罚。   卫生部有关人士指出,适用于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是《食品卫生法》第45 条。该条款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 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辽宁省工商局广告处刘处长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关于珍奥核酸胶囊夸大宣传的事,他们 已经处理完毕。在收到国家工商局转来的情况后,他们即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对珍奥核 酸胶囊的生产单位———大连珍奥核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理。今天具体经办此 事的董同志下基层了,不方便联系,具体罚款额度,他不十分清楚。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 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本法有 关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2日)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