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www.xys2.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日本学术规范与王铭铭剽窃事件 李军   我是一名在日本留学的博士生。目前在国立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研究公法和 宪法学。因为同是做研究之人,王铭铭先生又是北京大学的教授,这次剽窃事件 又引起全国这么大范围的争论,从事件一被开始报导我就很关注它的来龙去脉。   我从一开始就认为王铭铭的做法是无法让做研究的人所接受的。王先生的做 法违反了学术领域的一些基本规则。而无论基本规则被违反是出于何种理由,如 果结果是违背了,就应当毫无条件地接受来自学界乃至社会各个层面的所有的批 评。当然,是批评,而不应当是恶意的诽谤和有违法之嫌的人身攻击。   本来我觉得这件事没有多复杂,北大对王先生的处理也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 (如果是出于杀一儆百的考虑,反而可能不妥当)。但是这么一件简单的事却发 展到很多人以匿名的方式用种种理由来替王先生辨护,不仅使我惊讶,更让我感 到不安。   难道祖国学术届对于剽窃者竟然是如此宽容,简直与社会上一般市民对于贪 官的腐败行为之宽容没有什么区别?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倾向,而且与我至今所 受到的学术规范教育有着极大的出入。我不知道是我的认识不对,跟国内接不上 轨,还是日本的学术规范与世界没有接轨?我想就网友小云的《王铭铭事件曝光 过程的三点缺陷》一文谈一点我的想法,与大家共商榷。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法学导师在小人数讨论课上反反复复、孜孜不 倦、令人厌倦地提到的几点写论文时的基本注意事项。1、所有的引用必须注明 出处。2、绝对不允许间接引用。3、非不得已需要间接引用的时候,也要亲自查 阅被引用的原著,并且必须注明不得已而间接引用的原因。4、即使是出于不得 已需要间接引用,在无法查阅被引用的原著的时候,必须放弃间接引用。此外还 有很多更加细微的繁琐的规定,但是以上四点是无条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一 旦违反即被视为违反规则,即属于剽窃行为,结果是连参加论文答辩的机会也会 被无条件剥夺。   以上4点当中,导师强调最多的是第2点。因为间接引用一般不太容易被发现, 而写论文的学生在这一点上很容易认为“间接引用一般不太容易被发现”而存在 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使很多本来很有前途的学生在严肃认真的专家面前 “一失足成千古恨”。   话说到这里,我想谈谈网友小云的《王铭铭事件曝光过程的三点缺陷》一文 中的几点缺陷。如果我说得不对,敬请指教。   首先将我对论文写作时的基本规范套在王铭铭事件上做一点论证(王先生的 专业是人类学,与我的法学研究不同,我不知道法学导师的要求能否兼容人类学 的学术规范,因为有辨护的人强调不是同一领域的人不能就此事作出正确的评论。 这种论点是否妥当,有待大家来讨论)。我现在仍然认为,王先生首先违反了第 一条∶所有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这一点(何况不是一般的引用,而是近十万字的 雷同)。还谈不上间接引用的问题。我的导师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强调第2点,是 因为他认为一般的学生不可能公然地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违反第1条,这种感觉如 同在中国大家都认同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原理如出一辙。凭着我在日本 生活多年的常识,我敢断言王铭铭事件如在日本发生,除了身败名裂以外,不会 引起什么争论。因为如果谁想替他辨护,就有可能背上很大的学术风险而招致学 术届同行的怀疑。这是没有任何可以争论的余地的事,这也是我现在仍然认为王 铭铭事件是一件简单的事的原因。   网友小云现在认为王铭铭事件曝光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三点缺陷。我认为 小云例举的三点既非缺陷,更谈不上严重。按照小云的观点,《社会科学报》发 表《失望》一文的“不存在缺陷的、正确的”程序(不知道正确程序的依据是法 还是道德,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应该如下∶   1、《社会科学报》应和事件的主要当事人之一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取得 联系。2、《社会科学报》应和事件的另一主要当事人——《想象的异邦》一书 的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取得联系。3、《社会科学报》应和事件的主要当事人 王铭铭取得联系。   《社会科学报》虽然是学术杂志、但它的基本性质是属于出版和媒体的范畴。 出版业界在享受宪法给予的出版自由的同时,在道义上(而不是法律上!)可以 被非权力机构认为应当负有一定程度的不扰乱社会安定的义务。我想这一点大家 没有什么异议。网友小云也是在这一层面上对《社会科学报》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但是遗憾的是,我不认为《社会科学报》在发表《失望》一文之前必须有什么 “程序”,更不认为在发表《失望》一文的过程中存在什么缺陷。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社会科学报》在发表《失望》一文的过程中没有任何 违法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的诽谤和有违法之嫌的人身攻击(甚至从结果看也不 违反经过他们调查的事实)。相反,从维护学术尊严(而不是维护个人尊严)的 角度出发,我认为《社会科学报》社长许明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的做法是非 常慎重和负责任的,没有任何缺陷可言。   这里有一个论证的焦点是出版业界在道义上可能负有一定程度的不扰乱社会 安定的义务,但是决不可能负有“尽量不使个人身败名裂”的义务,何况是经过 很多专家认证后的确信犯。而小云恰恰是在“如果王铭铭在是得到哈维兰本人同 意的,或者王铭铭本人在发现了问题并迅速和哈维兰联系并取得了哈维兰的谅解、 如果上海人民出版社在编辑时误将有关注释删去了”这样几个假设的前提下,要 求《社会科学报》担负“尽量不使个人身败名裂”的义务。这显然是毫无道理可 言的,更谈不上什么“社会理性”。假如社会理性要求《社会科学报》“因为有 可能王铭铭本人在发现了问题并迅速和哈维兰联系并取得了哈维兰的谅解”,所 以不发表的话,那么这种“社会理性”已经是在严重地侵害宪法赋予出版业界的 “出版的自由权”,这种“社会理性”还是尽早放弃为好。   此外还有几个问题,因为时间原因不再多述。例举如下∶一、《社会科学报》 不是法官,没有义务承担刑法中规定的“无罪类推原则”。相反,作为媒体更应 该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去发现社会问题,及早地揭露社会问题。《社会 科学报》在王铭铭事件上是对中国学术走向健康之路的绝对的功臣。二、退一步 讲,《社会科学报》的报道与事后别的权威机关的调查结果不符,王铭铭不幸被 冤枉了,这也与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同。因为误报可以有很多的法律及社会手段进 行救济。最起码个人有申辨和上诉的权利和机会。但是王铭铭作为北大的“知名 学术领头人”,为什么要“有口莫辩”呢?倒不如说正是他的有口不辩,更进一 步地说明《社会科学报》敲响王铭铭的学术“丧钟”和道德“丧钟”的做法决不 是如小云定论的“冒失”、“错误”和“轻率”。三、本来没有必要提及,但是 因为网友小云将“《失望》文稿拿给王铭铭的‘论敌’曹树基来作鉴定”当成一 件很重要的论据提起,我也顺便说一点我的看法。我认为首先《社会科学报》完 全有决定找谁来做鉴定的自由。其次,找王铭铭的“论敌”曹树基来作鉴定在常 理之中,没有任何不妥之处。难道应该去找王先生的亲密学友或对他的学术不一 定了解却很器重他的行政上司吗?四、这件本来很简单的事之所以弄得到现在还 收不了场,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替王铭铭辨护方一直不遗余力地在谴责媒体的“炒 作”。第一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竟然对媒体如此惧怕,身正还怕影子斜! 第二“炒作”一词不仅定义不明,而且使用方法很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如果是 学术中人,最好不要轻易使用暧昧的词汇;如果不是做学术研究的,还要坚持使 用“炒作”一词,就更不要不顾原则地谈论王铭铭事件,更不要随便地谈论“社 会理性”。恐怕这才是《社会科学报》曝光王铭铭抄袭事件留给我们的更重要的 启示。是曝光,而决非含意不清的什么“炒作”。   最后,鉴于很多人匿名为王铭铭辨护,为了表示我既不是王先生的“论敌”, 也非《社会科学报》的盟友,我原意使用真名。我与王铭铭事件毫无关系,花一 晚上时间写这篇文章,其实只想对大家说一句话:   警惕呀,我的同胞们!不要再这样浑浑噩噩地下去了。如果我们连学术都腐 败了,如果我们连学术腐败都能原谅的话,今后中华民族还靠什么去强国呀?还 记得几十年前我们是因为什么被别人侵略的吗? 附: 王铭铭事件曝光过程的三点缺陷 小云 2002年1月10日,《社会科学报》以《北大博导剽窃,叫人如何不失望》 (以下简称《失望》)一文,对北大教授王铭铭的近作《想象的异邦》抄袭美国 人类学家哈维兰所著的《当代人类学》(中译本)一事做了曝光。一石击起了千 层浪!事情已经过去多日,现在回过头来,却发现《社会科学报》发表《失望》 一文的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失望》一文发表后,某报记者迅速采访了《社会科学报》社长许明,作了 如下报道:“王晓生的文章经一位老师的指点后投向了《社会科学报》,该报社 社长许明非常重视,立即派人到北京了解情况,还将文章交给了复旦大学的曹树 基教授看。曹教授曾经因为写过批评王铭铭的学术作风随意的文章,两位教授打 过一阵子笔战。复旦大学还有两名研究生找来《当代人类学》(中译本)和《想 象的异邦》,进行了多次核对。据许明社长介绍,此事也引起了上海社会科学院 院长的重视,院长一开始有点犹豫,最后提出这篇学术批评必须是《社会科学报》 首发,避免炒作嫌疑,保持学术批评的严肃性。许明社长表示说:‘一开始也害 怕给王铭铭教授带来伤害,后来选择发表的原因,是因为这种事情现在实在是太 多了,不仅仅是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都有,不是针对王个人, 也不是要整他,而是这事实在是太普遍了。’”(以上内容摘引自人民网《近10 万字一样 北大名教授“剽窃”国外名教材》) 将上面这段话归纳一下,《社会科学报》发表《失望》一文的程序是:收到 《失望》文稿→社长许明重视→去北京了解情况(找谁了解,了解什么不清楚) →将文章交给复旦大学的曹树基教授看(此人曾和王铭铭打过一阵子笔战)→复 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对《当代人类学》(中译本)和《想象的异邦》,进行核对→ 将文章交给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看→最后发表。 《社会科学报》做了上面这些工作,似乎可以算作是“慎重”了。但就《失 望》一文发表后对王铭铭所造成的冲击和伤害而言,就整个事件的性质而言,以 上这些工作,却是非常不够的,因为它存在着三点严重的缺陷。 第一、《社会科学报》没有和事件的主要当事人之一的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 取得联系。如果王铭铭在《想象的异邦》一书中使用《当代人类学》(中译本) 中的有关内容是得到哈维兰本人同意的,或者王铭铭本人在《想象的异邦》一书 出版后发现了问题并迅速和哈维兰联系并取得了哈维兰的谅解,那么《社会科学 报》发表《失望》一文纯粹是冒失!【方舟子按:是否抄袭和被抄者是否谅解, 是不相干的事,前者是人人可以判断的道德问题,后者是法律问题】 第二、《社会科学报》没有和事件的另一主要当事人——《想象的异邦》一 书的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取得联系。如果王铭铭在《想象的异邦》书稿中已经 注明了有关内容引用自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中译本),只是因为上海人民出 版社在编辑时误将有关注释删去了,那么《社会科学报》发表《失望》一文仍然 是冒失!【方舟子按:即使注释了出处,也还是抄袭,属文字抄袭。】 第三、《社会科学报》没有和事件的主要当事人王铭铭取得联系。同第一点 缺陷一样,如果王铭铭在《想象的异邦》一书中使用《当代人类学》(中译本) 中的有关内容是得到哈维兰本人同意的,或者王铭铭本人在《想象的异邦》一书 出版后发现了问题并迅速和哈维兰联系并取得了哈维兰的谅解,那么《社会科学 报》发表《失望》一文则是个错误。【方舟子按:要判断抄袭,无需听取当事人 的说法。】 尽管后来事态的发展证明上述几种可能性并不存在。但社会理性要求我们不 能因此忽视《社会科学报》在发表《失望》一文过程中存在的上述三点严重缺陷, 因为只要上述几种可能性中有一种存在,《社会科学报》就铸成了错误,而后来 的许多人实际上也跟着错上加错。一切善良的人们都要为此出一身冷汗,对有口 莫辩的王铭铭心怀一点愧疚!因为我们大部分人都在没有冷静分析和仔细推敲的 情况下,就接受了《社会科学报》对王铭铭“剽窃”的判决,就和《社会科学报》 一起轻率地敲响了王铭铭的学术“丧钟”和道德“丧钟”! 在此情况下,有几个问题值得人们深思。《社会科学报》在发表《失望》一 文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缺陷?为什么要将《失望》文稿拿给王铭 铭的“论敌” 曹树基来作鉴定?为什么要瞒着上海人民出版社、瞒着哈维兰、 瞒着王铭铭?为何不能光明正大地进行本属正当的社会批评呢?难道非要炒作成 社会轰动效应,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吗?难道非要算计着把人搞得有口莫辩、不能 翻身,才能达到批评的目的吗?《社会科学报》应该为此反思!一切善良的人们 都应该为此反思! 我们坚决支持新闻舆论对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人和事进行曝光,但要求实事 求是、依法行事;我们也并不要求新闻曝光做得十全十美,但必须不要有大的缺 陷。因为一旦曝光,对被曝光者的影响和打击是非常巨大、非常深刻的,我们要 确保被曝光者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也许就是《社会科学报》曝光王铭铭抄 袭事件留给我们的更重要的启示。 ◇◇新语丝(www.xys.org)(www.xys2.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