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在做什么? 作者:杨建民 正义网2009-11-13   最近,编辑部收到一些群众来信和电话,反映北京有一家自称“中国长寿工 程基金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机构目前在大张旗鼓地招兵买马招聘工作人员 进行“投资、咨询”。而早在2005年5月,《法制早报》就有记者揭露长寿工程 在 “以专家的名义欺骗”。这再者是不是一回事?前后有没有关联?本网记者 对此进行了调查。   北京确有一家自称是“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北京代表处”的机构在活动,其 办公地点在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1-702房间。今年8月以来,该机 构在许多招聘网站刊登启事,招聘营销、药膳项目总监、业务经理、视频制作、 网站设计工程师、产品和活动策划专员、平面设计、财务等工作人员,在网上可 以找到这家基金会的网站。   据该网站介绍,“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于2005年开始筹建,取代全国长寿工 程组委会办公室职能。是一个健康救助性的公益服务平台”。根据该网站的资料, 基金会会长为赵春山。   网上搜索到的有关赵春山的信息是,赵春山先后毕业于黑龙江省商业学院、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省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天赐康企 业集团总裁、长寿时代(中国)集团董事长,现任全国长寿工程组委会轮值主席 兼秘书长、中国长寿工程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常务会长,长寿 时代(中国)集团董事长等。   记者在网上检索,没有找到“天赐康企业集团”网站,但有不少关于“参美 天赐康集团”的信息,有些信息是负面的如“参美天赐康集团挂羊头卖狗肉”、 “揭露参美天赐康集团的传销本质”等。目前无法判断“天赐康集团”与“参美 天赐康集团”是否为同一家公司。   2005年5月23日《法制早报》的一篇报道“近4000人跌进‘长寿工程’陷阱” 揭露,“以培养‘ 2000 名百岁老人’的名义,兜售的却是包治百病的保健食品 ‘元复宝’。以专家的名义组阁的‘中国健康长寿工程’,专家们却不知情。” 该文报道了四川成都一家“中国健康长寿工程四川服务中心”以传销的方式销售 “包治百病”的“元复宝”,有 2000 多人上当受骗。   记者注意到该基金会的名字是“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既然是基金会,怎么又是有限公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是社团组织, 在民政部门注册,而公司是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 代表处,要经过民政部审批,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 书》,还要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记者在民政部网站上查询,发现境外基金 会代表处登记的只有11个,并没有“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副秘书长王永强,王永强向记者 出示了其在香港的“基金会登记证”、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北京市国、地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文件,其中 “基金会登记证”显示,该机构登记的名称为“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成立时 间是2006年1月20日。但是登记证上没有基金发起人、法人代表、基金额等信息。   王永强出示的另一张“公司注册证书”,该证书的登记机构名称为“中国长 寿工程基金会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也是2006年1月20日;同样,这张“公司注 册证书”上也没有法人代表,机构地址、注册资金等信息。据王永强副秘书长介 绍,“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与 “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 家,他说“基金会从属于有限公司,是非公募基金”;王永强说,在香港注册公 司,证书上是不填写法人代表名称、机构地址、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的,所以公 司注册证书上没有这些项目。   王永强说,北京代表处的负责人也是赵春山,赵之前的确曾在天赐康集团任 过职,但是现在已经脱离该公司,天赐康集团与现在的基金会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天赐康集团”和“参美天赐康集团”是否是一家?王永强说不清楚。王永 强称《法制早报》报道的事件应该与他们无关,他们从未销售过“元复宝”之类 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香港将基金会视为公司进行管理,但是大陆与香港法 律不同。根据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基金会由民政部门管理,而公司由工商部门 管理,因此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有限公司在大陆只能选择一种身份。现在,“中 国长寿工程基金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选择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也就是说选 择了“公司身份”,则自然不再有以基金会的身份进行活动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是 “代表处”而不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登记证上写明了“不得进行经营和收费活 动”,代表处只能做些联络工作而不能从事公司业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这些“代表处”不能自主招聘员工,确有需要,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 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代为招聘,被雇用人员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至这些“代表处”工作。   对于以上规定,王永强称自己不太了解。   附:《基金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证书》。关注此事的读者可以登陆香港 驻京办事处提供的查验网站 http://www.icris.cr.gov.hk/ 查验。发现问题或 有质疑请发记者邮箱(stc_99@sohu.com),我们将会继续关注。 (XYS20091125)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