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为什么举报学术造假这么难 作者:文建国   一、范洪波学术造假主要事实   1. 提供捏造的虚假材料,使之形成一项“成果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科技成果”   2008年9月,由东莞市松山湖区科技教育局主持,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等名校教授组成专家评审组,以范洪波捏造的“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验收意见”、“用户报告书”“和《东莞理工学院景观湖水体净化工程合同书》 等虚假材料(捏造情况见下述2-4)为依据,对 “投加复合微生物菌剂的湖泊水 体生态修复技术的科技成果应用”进行评审,形成《“投加复合微生物菌剂的湖 泊水体生态修复技术”的科技成果应用评审证书》,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该 成果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这是一项由政府部门主持、名校教授评审、以评 审证书形式出现的科技成果,具有相当的社会公信力。范洪波为该成果的形成提 供捏造的虚假材料,是一起比学术论文造假更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   2、为“科技成果”的出笼,捏造学校池塘水治理前是劣Ⅴ类水   范洪波提供的“项目主管单位意见”、“验收意见”和“用户报告书”中多 处强调,“本技术应用于东莞理工学院景观湖治理,治理前水体大部分指标为劣 V类水平,治理后达到地表水II类”。但评审材料中未见任何支撑这个结论的权 威水样检测数据,范洪波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回应“为何无原始数据”时说 “因为是带学生做试验,检测是需要花钱的,根本不需要花这个钱检测“(见 《羊城晚报》2009年5月13日)。实际上他已承认没有测定水质数据。而测定治 理前的水质,是开展这项科学研究所必须的,也是评判这项科学研究成果先进性 和科学价值的依据之一(犹如田径比赛,不从起点开始,却站在终点,自我吹嘘 为冠军)。没有测定数据支撑的“治理前水体大部分指标为劣V类水平”之说, 完全是凭空捏造事实。   3、为“科技成果”的出笼,捏造“验收意见”、“用户报告书”等虚假评 审材料   《评审证书》支撑材料中,范洪波提供的“验收意见”和“用户报告书”均 加盖了“东莞理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公章,签章日期分别是2008年6月2 日和8月11日。而东理办[2008]30号文件明确规定“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新 公章的启用日期为2008年9月12日。东理[2008]28号文件表明学院二级院级机构 成立的时间是2008年6月19日(注:2008年6月19日前机构名称为“化学生物工程 系”)。对于9月12日以后捏造材料,盖公章签日期6月2日和8月11日的问题,范 洪波声称“为了前后一致”(见《羊城晚报》2009年5月13日报道)。在这里, 范洪波实际上无意中承认了所有材料都是2008年9月12日以后捏造的事实。这种 利用权力、颠倒日期、滥盖公章的造假行为相当于婴儿还未出生,就开出了伪造 的婴儿出生证。   4、为“科技成果”的出笼,捏造《东莞理工学院景观湖水体净化工程合同 书》   《评审证书》支撑材料中,范洪波提供了《东莞理工学院景观湖水体净化工 程项目验收报告》,为了显示这项水质治理工程的合理合法,在“下达限期治理 的部门、时间和文号”一栏,填写 “2008年5月1日《东莞理工学院景观湖水体 净化工程合同书》”。但经我查证,东莞理工学院根本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过这样 的合同书。评审材料中未见有该合同书的复印件。校领导也承认没有此合同书 (有录音为证),这就进一步证实了范的造假。   背景:“投加复合微生物菌剂的湖泊水体生态修复技术”这项成果的所有者 是东莞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范洪波为什么捏造材料,为别人炮制“国内领先” 的科技成果?。其目的是为了申报科技项目。范洪波作为第二项目负责人,与东 莞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联合申报了2008年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 项目“高效复合微生物菌剂用于城镇污水分散式处理的技术研究”,申请经费 300万元,该《评审证书》是申报此项目的最主要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和技术支 撑。   二、我举报后的遭遇   2009年2月17日,我郑重地以实名向学校举报范洪波的学术造假事实。我举 报范洪波学术造假的事实清晰,本以为学校会很快进行调查并给与公正的处理。 但没想到,我由此得到不公平的对待。   2009年5月初,羊城晚报的记者获知我举报学术造假情况后,采访了我和同 单位的另一位副教授,记者还到达学校池塘现场,向学校有关部门以及被举报人 进行采访。5月13日,羊城晚报实事求是地报道了我的举报情况。(此时离我向 学校举报已近三个月,而没得到任何答复,学校文件规定一个月内应办结)   5月14日下午,迫于舆论的压力,学校急忙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并邀请驻东 莞的媒体旁听。根据参会记者提供给我的录音获知,调查组的报告以被举报人的 口头解释为依据,采用回避举报事实、转移要害问题、攻击我举报材料中的某些 过激言辞等手法,把举报的造假事实,强词夺理辩解成不属实。一位主管科研的 副校长极不负责地向媒体发表与举报内容无关、捕风捉影、侮辱我人品的长篇讲 话。最后,学术委员会就范洪波造假是否属实进行投票表决。“12票认为举报不 属实,3票弃权”。这实际上是学校有意安排的新闻发布会,意在丑化我的形象。 为什么这位副校长如此不遗余力地庇护范洪波的学术造假?因为是他在范洪波用 上述虚假材料申请300万的粤港招标科研项目上签字批准的,是否存在同意范洪 波造假的重大嫌疑呢?调查组负责人是一位70余岁的退体教授。平时这位负责人 与当事人范洪波吃喝玩乐交往甚密,完全存在庇护当事人的嫌疑。调查期间,这 位负责人从未约谈过我,却只偏听被举报人的一面之词。   我理所当然地声明不接受学术委员会通过投票产生的“结论”,具体理由如 下:   理由之一:调查组的报告以被举报人的口头解释为依据,回避举报事实,掩 盖和转移要害问题。学术委员会既不邀请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当面陈述或辩论, 也不对每项举报事实逐一进行论证,而是以失实的调查报告为依据,用投票的方 式决定造假是否属实。这样的评判方式,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公正性。通常, 对“愿意与否”或“支持与否”的事项,可以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而科学上 的是与非,应当用科学事实来求证,怎能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理由之二:《评审证书》支撑材料中的“合同书”、“验收报告”、“用户 报告书”等,明明是2008年9月12日以后撰写出来的,却分别捏造成5月、6月、8 月。这是铁板钉钉的造假事实,学术委员会却否定这一造假事实的存在!   理由之三:《评审证书》支撑材料中,范洪波多处强调“本技术应用于东莞 理工学院景观湖治理,治理前水体大部分指标为劣V类水平,治理后达到地表水 II类”。但评审材料中未见任何支撑这个结论的权威水样检测数据,范洪波也已 向媒体承认没有测定水质数据。学术委员会却强词夺理否定这一造假事实的存在!   理由之四:《评审证书》支撑材料中,范洪波所填写 的“2008年5月1日 《东莞理工学院景观湖水体净化工程合同书》”,东莞理工学院根本就没有该合 同书,校领导也承认没有此合同书(录音为证)。然而,学术委员会否定了这一 造假事实的存在!   理由之五:范洪波提供捏造的虚假材料,通过政府行为和名校教授评审,使 之形成以证书形式出现的虚假科技成果。范洪波在这项虚假科技成果的形成中起 关键作用,是一起比学术论文造假更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清清楚楚。在如 此清晰的事实面前,校学术委员会最后通过投票方式,裁定“举报均不属实”。   理由之六:学校至今除了公布投票结果外,没有公示对我所举报事实进行调 查的事实认定书或裁决书,只公开投票结果,不出示事实认定书和裁决书,这样 做法在法律层面上站得住脚吗?   学校对学术造假者的袒护和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不断升级。5月27日,学校 召集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和中层干部会议。领导让我和范洪波各讲10分钟,但同时 也安排学术委员会一名代表用30分钟为被举报人辩解。这相当于被举报一方有2 人发言,时间共40分钟,而举报一方仅我一人,时间只有10分钟。这是利用行政 权保护造假者、打击举报人的刻意安排。虽然如此,我仍利用这难得的机会和有 限的时间,以事实为根据对范洪波学术造假行为进行了揭露。而范洪波却用一段 录像来证明他治理前后水质的变化(用录像证明“水质指标由劣V类变成II类” 的手法十分荒谬!),还大肆对我进行诬蔑、毁谤。并当场宣布要我离开化学与 环境工程学院。6月3日,校人事处长向我传达学校办公会议决定,宣布将我调离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待岗。这一连串做法表明,学校在这个问题上,颠倒是非, 完全成为被举报人的保护伞。范洪波说要我离开,学校马上将我调离待岗。这是 典型的对学术造假者的庇护和对举报者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国务院温家宝总理 2005年签署颁布的《信访条例》,其中“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现在,我已离开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离开我工作二十多年的讲台。请问: 我违反了学校的那条规定?我超额完成了与学院签订的《岗位职责合同》中规定 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教学工作都是超额完成,学生历来对我的教学评价是优良, 近年来在国内外发表了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多次被SCI和EI收录。我用我的专 业知识回报党和祖国培育之恩。怎么能以组织的名义,剥夺我正常工作的权利?   我举报范洪波学术造假的事实铁证如山。学校动辄以“学校最高学术权威机 构已做出决定”, 不再听我任何申诉。我只能向全社会请教:科学上的是与非, 真与伪能用投票表决方式裁定吗?   我的遭遇,反映了高校的学术腐败和权力腐败相结合的不幸。我个人事小, 但容忍权力肆意践踏事实与真理的行为,对我们的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举报学术造假,我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而学术委员会应该如何依法 裁决学术造假,对建立和完善治理学术造假的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教育部部长周 济说得好:“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 样要‘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 为什么举报学术造假这么难?不是因 为调查认定造假事实难,而是学术造假的保护伞的能量太强!请社会各界看到我 这份申诉的朋友和同志,您有条件的话,请把我的这份申诉转呈胡总书记、温总 理、汪洋书记、周济部长。此事前期已有羊城晚报等媒体的报道和网上的讨论, 特别是对学术委员会用投票表决认定方式,网上形成一边倒的反对意见。翘首盼 望你们能燃起惩治学术腐败、探索真理的火炬。   东莞理工学院 副教授 博士 文建国   e-mail: wjg2255425@sina.com   联系电话:13549298181   相关链接与延伸阅读   http://comment.timedg.com/comment_list.php   http://ycwb.com/ePaper/ycwbdfb/html/2009-05/13/content_497105.htm   http://bbs.club.sina.com.cn/thread-336-0/tree-51812-2323.html   http://www.022net.com/2009/5-16/456130262690154.html   http://opinion.jyb.cn/gdjy/200905/t20090517_273953.html (XYS20090621)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