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二审判决:华西医院丘小庆教授诉名誉侵权成立   2009-12-17四川日报   历时四年之久,一审两次反复,川大华西医院教授丘小庆诉四川抗生素工业 研究所研究员张淑华及欧真容侵害名誉权一案(本报曾对此案进程有过多次独家 追踪报道),终于有了结果。昨(16)日,被告张淑华的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被通知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判决书。   案起新语丝网站“科学打假”   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2005年12月31日,国外中文网站 “新语丝”,以 《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自然〉杂志造假蒙人,六位被骗者要求 NatureBiotechnology撤销共同署名》为题,公布了一家美国公司给与的一份信 函。这份有张淑华等人签名的信函,原本是写给《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的, 请求撤销六位信件签字者在一篇该杂志刊发的科学论文上的签名。但这家美国公 司从四川新泰克公司(本案一审被追加的被告之一)获得信件复印件后,将其张 贴于方舟子先生主办的这家因科学打假而闻名的网站上。随即引发了很多网友评 论,将丘小庆称为“中国的黄禹锡”,国内不少媒体也对此作出报道。   丘小庆于次年2月将这份信函中的两位,张淑华研究员和欧真容诉至法庭, 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次一审,重审认为“用语不慎”构成侵权   该案经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后,张淑华等二人不服其一审判决,曾于2007 年3月13日提出上诉,并于当年11月25日收到二审裁定。成都中院将该案发回重 审。   第二次一审开庭时,引发这一名誉权案的那份信函的另外四名署名者,以及 将信函复印件转寄给美国公司的四川新泰克公司等,被法院列为被告出庭(原告 丘小庆明确表示不愿追究责任)。去年12月25日,武侯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张淑华、欧真容二人由于“用语不当,给丘小庆的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构成侵权,须向原告公开道歉,但无须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二审认定该案是网络名誉侵权   虽然二审判决仍然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的裁定,但是,成都中院的二审判决书 却没有采纳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认为张淑华二人是因“用语不慎”造成丘小庆 名誉被损害。成都中院认定,“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首先应当确定网络上发布的语言是否是张淑华、欧真容所为,进而才能审查是否 构成对丘小庆的名誉权的损害。”   成都中院认为,虽然在网络上公布这一信件并非两被告所为,“但张淑华、 欧真容在一封含有侮辱丘小庆人格内容的信件上署名,之后又放任其署名的该信 件被最终公布于网站”,其对这一公布行为和其“内容客观上导致原告遭受负面 的社会评价、个人名誉降低这一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认定两被告侵害了 丘小庆的名誉权。   被告不服终审判决   张淑华研究员的代理人张宇律师称,二审判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所以他的 当事人完全不服这一结果。他指出,该案实质之一,还是丘小庆的发明是否属实 这个核心症结。他认为,二审判决认定 “张淑华、欧真容至今未提供充分证据 证实该项发明系伪造”,但张淑华已向法庭提供了基础实验数据的报告,足以证 明丘小庆所谓的发明虚假,并在诉讼中请求法庭对此鉴定,屡次被拒绝;而判决 书却又称发明的真假与否“不影响名誉权的审理”,显得很矛盾。   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蒲建东律师认为,审理查明了张淑华二人“只在寄给 《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的信件上署名,并无公之于众的行为,丘小庆也无证 据证明该二人有将信件内容公之于众的行为”,但是又认为,写信过程“自始至 终处于一种公开状态”,在这份处于公开状态的信件上签名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这很难理解。   张淑华通过代理人表示,她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宇还称, 也不排除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申请的可能。   本报记者 刘传建  (XYS20091218)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