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男, 198×年×月×日出生,汉族。   代理律师:彭剑、侯旭志   被告一: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广场地下 联系电话:51721101、51721516 、51721517负责人:葛轼。邮编: 100080   被告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 区15号,联系电话:67609911-8079法定代表人:孟卫东。邮编:100078   被告三: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西区科技园,联系电话:800 830 2309,020-83812261 , 020-83812830 ,020-83815960法定代表人:张利钿   邮编:510730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3.8元,三个被告间互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购买施恩(广州) 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施恩品牌的奶粉三袋,分别是施恩1段婴儿奶粉,施恩2段 婴幼儿奶粉和施恩3段成长奶粉各一袋,合计131.9元。该系列奶粉外包装上均在 正面左上部显著位置印有圆形的以美国国旗星条旗为底色的标志,并标明“100% 进口奶源”。原告作为消费者正是看中其宣传的“美国品牌”和“100%进口奶 源”,而且在知名跨国连锁零售商家乐福超市销售才放心购买。   在原告购买后的第二天,媒体曝光质疑其“100%进口奶源”系虚假宣传,原 告也发现商场内同时有类似系列未标明“100%进口奶源”施恩品牌产品销售,相 关产品外包装相似,其包装形式和部分“100%进口奶源”的标示很容易误导普通 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被告三生产的施恩品牌奶粉给人以“美国品牌”印象,但经了解发现:奶粉 包装上标注的“施恩”(SCIENT)商标持有人——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没有在 美国市场销售任何奶粉,且原告查询美国加州商业数据库发现:与商标持有人关 联的美国公司“SCIENT INFANTFOOD INTERNATIONAL U.S.A”虽然登记显示为营 业状态,但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至少数十家公司共用,明显为“空壳”公司;与商 标持有人关联的另一美国公司“SCIENT INTERNATIONAL GROUP, INC.”登记为解 散状态。   原告和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买、消费过程中难以知晓相关准确信息,被告一、 被告二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把关,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各被告宣传 “美国品牌”的做法也严重误导消费者,并且被告三促销员均宣称该品牌产品为 进口产品,与事实严重不符,与其“100%进口奶源”的宣传共同误导消费者,是 典型的欺诈行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4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 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 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5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 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 与另一产品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 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八条规 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 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捍卫国家法律之尊严,原告特 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讼,望法院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6月12日 (XYS20090614)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