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读饶毅判断施一公是否违规有感   作者:X   饶毅就施一公“杰青”事件撰文(见XYS20090114)说:“如果知道所有事实, 就可以得出清楚的结论:施一公没有违规。”其理由是,关于施一公的真实情况, 基金委在申请提交之前就已经了解了;在方舟子提出质疑后,基金委也听取了清 华大学的解释,并进行了调查、讨论和投票,最后得出施一公没有违规的结论。   也就是说,基金委认为施一公没有违规,并告诉了饶毅,所以饶毅也认为施 一公没有违规了。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基金委的规定是什么?根据饶毅的文章,基金委的规定是 “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 唯一聘用单位”。再看看事实:施一公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仍然有固定受 聘单位普林斯顿,项目依托单位清华大学并不是他的唯一聘用单位。据我这个一 辈子读中文的人的理解,对照这一规定和施一公的真实情况,施一公的申请显然 是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我相信任何懂中文的人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既然如此,基金委为什么会认为施一公没有违规呢?对此饶毅有解释:对于 基金委的这一规定,“可以有不同解读”。“基金委自己是规定的解释者和解读 者。基金委基于事实的投票说明它认为施一公没有违规。”   好一个“不同解读”!明文规定的申请人不能在国外有固定受聘单位之条款, 只要“不同解读”一下就不复存在了!而且解读还只能以基金委的为准,其他人 的说法皆不算数。既然如此,何必还要那个规定?基金委爱给谁钱就给谁,若有 人觉得不妥,来一个“不同解读”就行了!   我承认,任何法律规定,都会遇到特例,在特定的情况下会有不同解读。可 是无论怎样解读,也不能将黑解读成白,将国外有固定受聘单位解读成无。否则, 中国的法治,永远将是一句空话;良好的学术环境,更是无稽之谈了。   饶毅在文中还说,之所以会有不同解读,是因为“以前一般都是学生和博士 后回国,没有实验室过渡的问题。而教授回国,基本上是个新鲜事,像施一公这 样教授人先回去工作了,原校保留几个月的头衔、有实验室人员还需要安排,是 否符合基金委规定,不同人可能有不同解读。”这话听起来,给人的感觉是:如 果学生和博士后回国,就要遵守规定;可如果是教授,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此说 来,中国人还是要分三六九等的,公平竞争也是说说而已了。另外,都2007年了, 教授回国还是个新鲜事?我看报纸电视,上面宣传的归国教授可多了(象杨振宁、 饶毅、姚期智、田刚等等),没有成千也有数百,难道饶毅都不知道?还是饶毅 知道报纸电视都在胡说八道?   饶毅在解释什么是违规时说:“是否看规定、是否懂规定不是判定违规的标 准。违规是为了获得经费而编造不实经历、隐瞒事实。如果申请人没有欺骗、隐 瞒,申请人就没有违规。”按照这一说法,如果基金委规定“杰青”只能授予四 十五岁以下的人,而我已经六十出头了,可是靠着清华大学之类的大后台,我还 是非申请不可。请问我有没有违规?我可没有欺骗隐瞒哦!美国有不少基金会, 规定申请人必须为女性或非裔,不知道施一公在普林斯顿时有没有请学校向这些 基金会说明真实情况,然后申请?   在文章的结尾,饶毅说“希望不同的人能负责任地促进中国的良好学术环 境。”这句话说得真好。我也希望饶毅能够摸着一个科学家的良心,再问问自己: 在施一公“杰青”事件上,基金委、清华大学和施一公是不是负责任地做了?施 一公到底有没有违规? (XYS20090116)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