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支持zhaoxin的建议,将“施一公事件”诉诸法律   今日读了zhaoxin的《"对施一公事件"的司法分析及司法行动建议》一文, 除了对zhaoxin的申张正义之举,表示由衷的钦佩之外,还希望广大网友,各界 关心法制建设的人士,特别是广大科技人员和从事科技管理的各级人员,关注此 事,并及时付诸实际行动,知难而进,发扬鲁迅先生提倡的“轫”的战斗精神, 支持zhaoxin主张采取司法行动的建议。   基金委是国务院属下的一个相当于部级的行政机关,它的重要规定是需要通 过国务院批准才能实施的,基金委的现任主任陈宜瑜就是由国务院任命的,在施 一公事件中,方舟子先生事先已向基金委监委提出了举报,而该监委会一定会向 基金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汇报此事,这是毫无疑问的,而陈宜瑜敢于置基金委的 明文规定于不顾,采取某种手段或方式如投票表决或集体讨论通过等,来强行违 反基金委的规定,也就是违反国务院批准的政策与规定,其行为是严重的,后果 与影响是恶劣的,致使基金委的广大工作人员,国内外广大参与过基金评审的科 技人员经过20多年来,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相对良好的声誉受到严重损毁,陈宜 瑜应当辞职;而施一公在这一事件中的种种表现和为他辩护的人,可以扪心自问, 对广大纳税人提出的质疑,当事人是不是有义务如实回答呢?这样浅显的道理还 需要辩论吗!?   盼望司法界的网友们,关注法制建设的有识之士,提出具体的建议,甚至拟 就一份和多份诉讼书,推动对“施一公事件”的司法进程。我想,在诉诸法律之 后,即使由于官官相护,官司在法律上失败了,但它可以成为共和国历史上一次 维护正义的重要行动,载于史册,启迪后人,继续努力。   新语丝的一读者S*N   2009-02-01 (XYS20090202)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