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审判   作者:方玄昌   沉静了两天,七个多小时的激烈庭辩犹如还在眼前。思索再三,有些话依然 不得不说。   这实在是一次奇怪的庭审。具体法律方面的问题留给法学界人士去说,但依 据基本常识,这次庭审也处处透着意外:   是谁赋予了肖传国作为被告可以当庭撒谎、诬蔑被害人的权力?   是谁赋予了(第一)辩护人在法庭上长篇大论给大家上政治课的权力?   是谁赋予了(第一、第二)辩护人在法庭上以长达数十分钟的时间来替被告 继续宣扬他那早已被揭露得体无完肤的所谓“科学成就”的权力?   而被害人及其律师,在面对这些诬蔑和谎言的时候,却不能为自己辩护,原 因是“这些与本案无关”。   我没有任何指责法官和公诉人的意思。至少在中午1:30分之前,公诉人、被 害人和被告及其辩护人还是有着均等的发言机会的。公诉人一再指出,肖传国当 庭所述与此前面对公安部门和检方时所陈述的内容大不一样,并且,他们的发问 让几个被告人陈词之间的相互矛盾暴露无遗,检方的当庭质疑也已经让肖传国明 显暴露出没有如实交代作案动机的事实。   而在被告人肖传国受审态度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对方律师依然要做无罪辩护, 审判人当机立断,做出了终止简易程序的决断。   这实在是一个英明的决定。本来,这个决断可以为这次庭审画上一个理性、 相对公正的句号。被害人及其律师也都以为这个相对公允的决断已经做出,大家 可以回去重新取证,以弥补先前仓促应战而留下的准备不足之遗憾了;对方律师 业已离席而去。毕竟,这是法庭,审判长的决断是神圣的。   但这个神圣的决断,在半个多小时后被改变。   本来,如此广受关注、影响深远的一个案子却以“简易程序”审理,已经令 人难以接受;庭审中被告一再推翻自己原先供述也出人意料;如此恶劣的作案情 节,对方律师还要做无罪辩护让人不可想象;而法官宣布简易程序终结、双方律 师离开之后,庭审居然还要重新开始,这足够让人震惊。   在受害人主辩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庭审继续。此后风向突变,法庭终于成为 肖传国及其律师吹嘘、造谣和上政治课的阵地。   为什么已经宣告终止简易程序之后还要重新开始?这个不合适的问题,作为 被害人,依然还想再问一遍——说这个问题不合适,是因为我认为对于主审法官 来说,这个问题太过残忍。   再次回到我的伤情鉴定上来。   在法庭上,检察官(公诉人)明白无误地说出了对我伤情鉴定的依据:主要 依据病历;对救我的出租车司机和医生询问结果:司机证实我从案发现场到医院 一直清醒;医生估计认为我血流量为400cc左右,其中手术前血流量150-200cc, 剩下200-250cc为缝合过程中出血量;由于测量血压值在正常范围内,故未曾记 录;由于司机证实我路上一直清醒,故不能认为有休克症状。   这一表述让我当庭勃然大怒——假如我在手术中流血200-250cc,则原先我 的医生朋友估计的总失血量超过2000cc显然太过保守,因为我手术前流血肯定远 远超过缝合手术中流血量的十倍。我自己估计,缝合手术中的失血量应该不会太 多,未必能超过100cc,这个估计的依据是他们用完丢在旁边的纱布数量。   医生的表述违背了最基本的医学常识。几乎在任何受伤情形下,流血速度都 是一开始最快,然后随着血小板发生作用、血流量大导致血压降低等原因,血流 减速。而我当时情形,则是受伤后与歹徒剧烈搏斗,流血自然更加迅猛;手术前 则采取了简单的止血措施,尽管没止住,但毕竟流血速度会明显变缓。   而“由于血压值处于正常范围内而不记录”,这留给医学界的朋友们去评价 吧。我当庭让作为外科医生的肖传国做评价,被法官制止。再强调一次,我的血 压偏高,加上剧烈运动,血压值落在“正常范围内”正是明显不正常的表现,无 论是95还是105都意外。   而由于我在去医院的路上思维清楚,就断定我未曾出现休克症状,更是不可 思议——我什么时候说过去医院路上休克了?!我一再表述休克症状出现在去医 院大约5分钟后,也就是正式缝合手术前的准备过程中(不知道持续到了缝合手 术的哪个阶段)。退一步说,即使我从头至尾均思维清晰,难道就一定没有休克 症状了?失血导致昏迷是失血性休克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这个年轻医生对于我的伤情判断让我无语,但我并不怀疑他是受到什么压力 而撒谎,可能他确实缺乏经验。这从他当时让我去做CT,却没有给我采取保暖措 施(当时失血太多让平时最怕热的我冷得要命),以及病历上的明显错漏(见 《致石景山区检察院、法院的一个说明》)等方面可以推断出。   但还是那句话,我没有指责他的意思,毕竟他救过我的命,尽管这次他的病 历记录失误导致了巨大的麻烦。也正因如此,我一直不愿接受朋友们的建议,将 病历扫描公布到网络上去,因为这样可能会给他带来巨大的麻烦(病历上面有医 生名字)。   顺便说一句,我也不希望将这次的审判长名字公布,这次离奇的庭审,我个 人判断责任并不在他(她),正因此,前文才说“为什么已经宣告终止简易程序 之后还要重新开始”这个问题,对于主审法官来说过于残忍。   但庭审还是有收获。在与袭击我的直接凶手对质中,我成功逼得他“不小心” 说出了当时袭击我的过程片断,这可以帮助在场诸位判断,当时确实有一个较为 复杂的过程,他们在我受到致命伤之后还反复攻击,根本不是几个案犯原先交待 的那样,打几下就跑了。   针对肖传国为什么要找人袭击我的原因,他在法庭再次改变了说法,从原先 对他的学术揭露,变成了“因为方玄昌说我是黄禹锡,他把我比成一个罪犯”。 我确实引用了一个专家的话,把他比喻成“中国的黄禹锡”,但文章中显然指的 是他学术作假有如黄禹锡,而不是指他和黄禹锡都是罪犯。老实说,我个人并不 认为他可以跟黄禹锡相比,因为后者尽管学术作假,但其克隆狗等其他成绩是货 真价实的,在国际学术圈的地位比肖传国高的太多。   退一万步说,就算真是我把他比喻成一个罪犯,他就要取我性命?这个借口 跟“因为方舟子侮辱我的老师和妻子,所以报复”一样站不住脚。他要杀死我们, 原因其实显而易见,因为我们的揭露很可能会导致他名利两空,因而要灭口。   另一种伤检意见   这次案件定性,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是我的伤情鉴定结果。   昨天病历在网上公布之后,马上有医学专家参与了讨论。晚上一位医生(某 三甲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他认为自己作为妇产科医生,对于失血导致的问题有 足够发言权)打来电话,就病历给出以下观点:   按照病历描述,那么严重的头皮裂伤,失血速度会非常快,不要说30分钟, 就是10分钟不做处理(何况还有剧烈搏斗和奔跑),流血也会超过800cc——这 是医学上认为成人一次性出血达到失血性休克的标准,而完全不必争议是否昏晕, 失血性休克与昏晕完全是两码事,与普通人理解的不一样;   “开放损伤清创术:中”这一描述,作为一个缝合手术来说,“中”已经很 不小,佐证了当时受伤的严重程度;   两瓶500毫升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加上三瓶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 (可能是100/250/500毫升等规格每瓶),短时间内注入1300毫升以上盐水,足 以证明当时医生的判断就是失血已经太多,需要迅速补液以维持血压。   另外,我提供了两个数据:医生建议我的学生去买含糖的水,三瓶(约550 毫升每瓶),我当场全部喝光;法医在第二次伤检(不是9月9日就是9月10日, 记不太清了),测量伤疤长度为5.5公分。   就此,这位医生认为,如此口渴,进一步佐证了严重失血的事实,1300毫升 盐水显然还远不足以代偿失血量;伤疤5.5公分,证明伤口至少在5.5公分以上, 因为伤疤会收缩,一定小于伤口长度;而且测量时已经过去了两个半月,应该会 有显著收缩。   综上所述,法医在鉴定时仅仅依据伤口和伤疤长度,远不能反映真实伤情。 这位主任医师建议,如此重大的一个案子,应该组织一个包括病理学医生和外科 医生的专家小组综合讨论,才能给出一个较为客观的结论。 (XYS20101015)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