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方舟子案暴露刑事司法唯后果论缺陷 2010年10月29日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方舟子遭袭案中的被告人、受害人和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 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事,他们都深感不满。"   "学者认为,这是刑事司法中的“唯后果论”造成的。司法惯例只看伤害结 果,较少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玄昌一张“轻微伤”的法医鉴定,就抹去了 肖传国等人的主观恶性。"   谁都不满   方舟子遭袭案的判决,既让受害者方舟子、方玄昌不满,也让被告肖传国等 人不满。这是哪儿出了问题?   10月10日,方舟子遭袭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当庭宣判,包括肖传国在内的 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1到5个月不等。   10月14日,被袭击者方舟子、《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向公诉机关石景山 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抗诉申请认为,肖传国雇凶报复,使用铁器、钢管、铁锤 作头部袭击,意在取两被害人性命,这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杀人未遂”, 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月19日,该抗诉申请被石景山检察院驳回。   同一天,肖传国也提起上诉。肖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罪名错误,此案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警 方作出治安处罚。他的律师高子程称,此案的一审判决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背 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   被告人、受害人和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寻衅滋 事,这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   10月10日一个特别的庭审细节是,该案当时按简易程序审理,高子程提出方 玄昌只遭受了轻微伤,所以肖传国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的无罪辩护令审判长 ——石景山法院刑庭庭长郭秋香当即宣布休庭,大家以为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不料半小时后已在半路上的当事人被通知继续开庭,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这个细节让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都坚定地认为,背后有看不见的手在操纵此 案。   至此,此案陷入“不定故意伤害对不起方舟子,定寻衅滋事对不起肖传国” 的两难困境中。直接造成“困局”的石景山法院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很敏感, 不方便接受采访”。   勉强的诉讼   司法界普遍认为,这是一场勉强进行的诉讼。8月29日,方舟子在石景山附 近的家中遭遇歹徒袭击。辣椒水和一记铁锤让方舟子腰部擦破了皮,流了一点血, 事后方舟子曾悬赏20万元寻找知情人,舆论一度沸沸扬扬。   由于方是名人,虽伤情轻微,警方还是在24天后告破此案,并一举破了方玄 昌6月24日的遭袭案。“我是靠了方舟子的名人效应才查出凶手的。”方玄昌说。 事实上 ,方玄昌受伤情况远比方舟子严重。   据方玄昌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6月24日22时50分,他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 路附近,遭到两名歹徒袭击。“他们把我往死里打。”方玄昌说,他的头部、肩 部、背部、脚被钢筋打伤8处,血液如同泉水一般往下流,衣服裤子全湿了,血 迹在人行道上蔓延了差不多五十米。   方赶紧拦住出租车,赶往附近的海军总医院。在他看来,他侥幸没死得益于 两点,一是他常年练武,身体好;二是医院离案发地点只有三四百米。   此事在公众舆论中只激起了微澜。京华时报两天后作了简要报道,海淀公安 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方玄昌做了两次笔录,警察带着他看监控录像,但案子一直 未破。当时方玄昌想把血衣裤交由辖区所在的甘家口派出所保存,遭到拒绝, “大夏天我自己无法保存,只好洗了”。   方玄昌记得,医生为他治疗时,曾经说过“打断了两根动脉”,而事后京华 时报采访时,医生也表示是“失血性休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种 情况属于重伤。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医生否认了这一说法,病历中亦无相关记 载。病历上甚至没有对他当时的脉搏、呼吸、血压、心跳的记录。   10月2日,当方玄昌看到“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后,失望透了,称“是 一份建立在不合格病历上的鉴定”。   尽管依据司法惯例,轻微伤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石景山检察院还是提起 了公诉,罪名是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认可的“寻衅滋事罪”。   “唯后果论”   多名受访的刑事司法学专家均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和刑事司法制度,方舟 子和方玄昌基本上没有可能获得公正对待,相反肖传国可依“法”被判无罪。   “问题的根子出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唯后果论’上。”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 室主任刘仁文认为。   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伤害 后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追究刑责的分界线就在于伤害后果是否 在轻伤以上。   “‘唯后果论’会带来严重的司法不公。”刘仁文说。在中国,“唯后果论” 普遍存在于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类型的案件上。法官因为较少考虑被 告人的主观恶性,所以经常会出现很荒谬的判决结果。比如方舟子案中,从肖传 国出10万元雇人行凶、行凶人对方舟子3个多月的跟踪、行凶人持钢筋袭击方玄 昌等等细节,都可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大。然而一张“轻微伤”的法医鉴 定就无法定肖传国等人的罪。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是许霆案,许霆的主观恶性并不 大,却因为盗窃数量大,就被处以无期徒刑。   在故意伤害罪中,伤害后果往往与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有关。假如方玄昌是个 老弱病残,可能就被打成重伤甚至死亡。“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是不是这样就 该判被告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呢?”刘仁文反问。   “唯后果论”造成的后果是大量的暴力行为被排斥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一位长期接触上访者的法律界人士称,相当多的上访人群遭受截访人员的殴打, 结果“轻微伤悖论”成了加害人逃脱刑责的捷径。   另外,轻微伤和轻伤分界线形成后,也使法医鉴定中的乱象丛生,比如公安 机关拒绝鉴定委托、拖延做鉴定的时间、医护人员作伪证等。这造成大量受害者 因此上访。   刑事司法的缺陷   刘仁文认为,出现“唯后果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裂的刑事司法体系。 和大多数国家统一的刑事司法体系不同,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别作刑事、劳教、治 安三类处罚。对犯罪行为,只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时才科以刑罚,其他则 用行政手段调节。这样就形成了轻伤以上是犯罪,轻伤以下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惯 例。   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割裂。“成熟的法治国家对犯罪行为 是定罪不定量。”刘仁文解释说,比如扒窃一个钱包,钱包里无论是一块钱还是 一万块,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都认为是犯罪。定罪之后,可以通过立案、侦查、 起诉、审判等各个程序来“过滤”出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我 国正好相反,一个人犯罪后定罪和如何处罚,均由刑法来承担,所以犯罪的结果 就很重要,比如故意伤害就以轻微伤和轻伤来区别无罪和有罪。   第三个原因在于对法律的机械适用。关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法 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储怀植认为,故意伤害罪并不排除“未 遂”。但是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只写入了刑法总则,未写入分则,所以,法 官在审判中很少考虑故意伤害未遂也是犯罪。“刑法学界最大胆的设想也只是故 意重伤‘未遂’。”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   这正是方舟子、方玄昌及其代理律师彭剑苦苦寻找肖传国有重伤他人动机的 原因。方玄昌的伤情重新鉴定在一审时未获准许,而现即将进入二审,彭剑称将 申请当时采访方玄昌主治医生的记者出庭,证明方属于“失血性休克”这类重伤。 然而前景如何,各方均不看好。   (实习生陈璇对此文有贡献) (XYS2010103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