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学术不端与大学失范——评《法学》月刊社“学术不端”事件   作者:水扬   很久没有看期刊论文了,潜意识中认为国内的期刊论文大多并无学术。无意 中查阅被列为重点核心的《法学》月刊,看到两则有意思的“通报”。一则为该 刊2009年第4期,认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决定“3年内 不再接受刘松山先生的任何投稿”;一则为该刊2009年第12期,华东政法大学学 术委员会两次会议认定,刘松山的行为属于学术失范,不构成学术不端,该刊编 辑部决定撤销第4期的通报。2009年第12期的通报对刘松山的学术失范行为,没 有做任何处理。与此同时,《法学》月刊社的主编童之伟被降职为副主编。   学术不端与学术失范区别在哪里   《法学》月刊社的变故,必有玄机。我很想弄清楚,学术不端与学术失范的 区别究竟在哪里,否则,一个著名刊物不可能一年里针对一个事件连发二则通告, 华东政法大学也不会针对一个事件连开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如果第一个通告处 理正确,华东政法大学则涉嫌包庇学术不端,公然违抗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命令,且涉嫌对《法学》月刊社负责人打击报复。   按照一般语义学的理解,“学术失范”的涵义广于“学术不端”。媒体文字 “北大复旦校长谈学术失范” (中国新闻网,2009年03月15日)、“学术失范 缘何屡禁不止代表委员议学术道德建设”(光明日报,2009年03月13日)及“科 学网:外媒关注中国科研造假:根本原因在于学术失范”均作如此解读。如果按 照这种理解,华东政法大学连开两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纯属多余了。华东政法大学 显然认为,学术失范仅仅是学术上不符合有关格式规范,这种违反仅仅是一种过 失或者无知,没有恶意,而且没有造成侵权和其它损失,不需要进行惩处;学术 不端,则带有恶意,违反学术道德,才需要加以惩处。   法律人强调准确,这也是正义的最初涵义。我查到了教育部的命令,其中含 有“学术不端”的法定定义。   教育部对“学术不端”的定义包括七种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 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 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 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其中第七项属于列举, 类似广义理解的“学术失范”。   再看权威的学术定义。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 知网公司研制的基于全文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认为,学术不端不但包括 抄袭、伪造、篡改、不正当署名,还包括一稿多投、一个成果多篇发表等多种学 术不端行为。其中“抄袭”包括:论点(结论、观点)抄袭;论据论证(实验和 观测结果分析)抄袭;表格数据抄袭;图像图形抄袭;概念(定义、原理、公式 等)抄袭;文章套改;引言抄袭;句子抄袭;段落抄袭;章节抄袭;全篇抄袭; 等等。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较“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更为广泛,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还包括:滥用机密 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 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对举报严重 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以上可知,国内学界关于“学术不端”并无一致的定义,“学术不端”与 “学术失范”也无严格的区分,但普遍认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属于“学术不端”。实践认定,以教育部的法定定义为准,较为适当。   刘松山到底是学术不端,还是学术失范   对照《法学月刊社》的两则通告。2009年第4期通告认定,“刘松山先生的 论文从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宪法学》教材和其他关联作品中原文照抄 的字数达2,350字,且未注明出处;照抄部分占全文比例达17.1%;从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其照抄部分占讨论解决问题部分的文字的比例达 57.5%;就重要性而言,其照抄部分包括了全文大多数重要论点。”   2009年第12期通告指出,“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于2009年5月13日、11 月25日两次召开会议,经过评议与表决认为,刘松山发表论文时,部分内容重复 了已公开发表的与他人合作作品的内容,且未注明出处,其行为属于学术失范, 不构成学术不端。”读到此则通告,我不禁惊叹中国文字的精妙,翻手可为云, 覆手即为雨;也为华东政法大学的包庇行为遗憾;更为华东政法大学对旗下的 《法学》月刊社进行打击不耻。   明眼人一看便知,《法学》月刊社坚持原则,学风严谨,最后不得不屈服于 它的上级。“部分内容重复了已公开发表的与他人合作作品的内容,且未注明出 处”,属于明明白白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侵占他人劳动的行为。华东政 法大学也许辩解,刘松山大量摘抄的是与他人合作作品,有部分内容属于刘的个 人成果。这个“共有”的概念,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诸多专家们不可能不 懂,作为法学博士生导师和华政“韬奋学者”的刘松山也不可能不懂。   实际上,本人仔细对照相关论文,发现刘松山的论文不仅多处重复共有作品, 还大量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和结论,重复论证,让人以 为刘松山的发现。属于典型的抄袭行为。如“人民法院无权适用宪法”;“人民 法院无权根据宪法裁判案件”;“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施宪法”;等等。   教育部关于“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定义,对刘 松山的行为完全适用;按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学术定义,大量重复自 己的作品,重新发表,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华政的失范,显示中国大学的危机   华东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法学专家云集,是中国东部地区法官、 检察官的摇篮。可是,就是在这所不久前刚刚隆重举办“中国法学家论坛”的高 校,不仅明目张胆的包庇学术不端行为,而且公然违抗教育部命令,对弘扬优良 学风的学者打击报复,不仅令人想起几年前的另一所大学的“扬帆门”事件。   “扬帆门”的主人翁曾说:“现在中国的大学学术是失范的,没有公认的规 范啊!什么叫抄袭,什么叫造假,这个规范明确写出来了吗?你去高校问问,有 几个人真正明白?就拿金仁淑来说,她始终不认为自己是抄袭,她说那篇文章是 被抄袭者主动提供给她使用的,她只不过没有给提供者署名,怎么能算抄袭呢?” (杨帆:中国的大学学术失范,《青年周末》,2008年10月16日)   如果说,“扬帆门”时期对学术不端尚无公认的规范,在2009年教育部对学 术不端行为有较为清晰的标准后,华东政法大学仍拒不承认,则可称为大学的失 范。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是中国人的古训。大学的 失范,不仅助长了当前师德败坏的风气,而且危害诚实、责任公民意识的形成。 虽然教师仅仅是一个职业,但如果连教师都没有了道德,那整个社会是不堪想象 的。   相比较而言,《法学》月刊社2009年第4期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刘松山先 生的任何投稿”,对刘松山的处罚较为轻微。华东政法大学不仅赦免了刘松山的 学术责任,反而制裁维护学术道德的学者,实在不能让人想出其中的理由,很难 想象,这样的大学理念能够培育诚信的法律守卫者。 (XYS2010021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