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患儿父亲何国龙与唐都医院范清宇大夫医疗纠纷的分析   作者:路过医生   作为一名骨科大夫,逐一拜读了患方和医方及读者的来信,谈几点个人看法 供参考。   第一.按照中国大陆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规定, 认定医疗事故最重要的三点是:1. 医方是否存在违背诊疗常规的过错。2. 患方 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3. 医方若存在过错并患方出现损害,则其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推翻这种因果关系需要医方负责举证(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对照这三点我们分析看看会出现什么情况。   1. 医方是否存在违背诊疗常规的过错?   从双方叙述来看,医方存在过错是毫无疑问的。主要体现在:   (1)术前诊断存在疑问,但医方未按诊疗常规确诊,而是凭经验(或根据 外院病理报告)武断作出“骨肿瘤”的诊断。A. 北京积水潭医院报告良性病变, 范大夫据此X光片诊断“骨肿瘤”,而不是进一步拍片明确诊断。 B. 范大夫称 有友谊医院的活检报告并作为诊断依据,但患方在庭审中否认存在这个报告。C. 术前未作活检确诊(双方都承认)。由此看来,范大夫仅凭患儿症状及外院的X 光片(存在诊断争议)武断作出“骨肿瘤”的诊断,是很难令人理解的行为。   (2)术中未做冰冻,也未按要求留取新鲜标本用于术后诊断。A. 何先生称 在2001年再次住院时从病历中发现“术中取了病理活组织标本做冰冻,但没有病 理报告”,而医方跟本就没提这次病理检查,很大可能是压根没有做冰冻病理诊 断。 B. 范大夫强调术后病理诊断使用微波灭活后的标本符合要求,并举出参考 书,我认为是个硬伤。没错,可以使用微波处理石蜡标本,但那是有一定要求和 程序的,简单说就是需要在缓冲液中加热,温度要求70度左右,时间也很短。这 和在术中使用大功率微波阵列,高温长时间加热肿瘤组织是完全不同的。凡是同 时了解微波手术和病理知识的医生都不可能采信范清宇大夫的观点,这也是患儿 家长质疑的地方。了解这两个过程的人并不多,而范大夫聪明地利用了这点,但 这个过错又是如此的明显。   2. 患方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诊断。如果“骨肿瘤”诊断成立,则患者预后 还是可以接受的,不能认定残疾是诊疗过程的损害,即使术前和术中存在过错也 难以认定医疗事故,但不妨碍医方为过错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骨肿瘤”不成立,而是积水潭医院诊断的“骨折”,则不必要的化疗 和手术带来的损害是十分明显而长期的,并与术前和术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则医疗事故成立,法院应该判医方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从以上分析来看,目前存在较大分歧的友谊医院活检是否存在,若 存在其结果是什么,则成为双方急需弄清的关键问题。   1. 患儿1996年9月腿痛(家长始终没说哪条腿哪里痛),一般程序先拍片, 怀疑肿瘤的情况下再做活检。而医方述患儿1996年10月在北京友谊医院行活检 “怀疑肿瘤”,患方拿的X光片却是1996年11月8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拍的,诊断 为“应力骨折”,是否前面还拍过X光片?   2. 若患儿1996年10月的友谊医院活检“怀疑肿瘤”,为何等到半年后的 1997年4月7日才去唐都医院治疗,期间是否还存在其他诊疗行为?   3. 患儿家长说根据积水潭医院的“骨折”诊断,到唐都医院后范大夫直接 诊断“骨肿瘤”并开始化疗并安排手术,他虽有怀疑但也勉强接受了,这不符合 常理。去唐都医院之前是否在其他医院有过,或者怀疑过“骨肿瘤”?   4. 范清宇大夫素以骨肿瘤保肢手术作为专长来宣传,在骨科其他领域毫无 名气,家长为何在患儿被诊断为“骨折”的情况下,舍弃北京的大医院而跑到唐 都医院接受范大夫的手术?   5. 医方称手上有一份北京友谊医院1996年10月患儿何伟的活检报告(病理 号C25688),简单描述细胞形态后结论“考虑为恶性肿瘤”。单从医方透露的内 容看该报告过于简略,不像大医院的正规病理报告,患儿家长提出四点意见(虽 然没什么说服力)根本否认这个报告的存在,似乎认为是伪造的,那么医院手上 的这份友谊医院病理报告复印件是从哪里来的?   6. 鉴于上述疑问,无论患方还是医方都有必要主动搞清这份病理报告是否 存在,并进一步弄清其内容。若客观存在并怀疑“骨肿瘤”则医方的责任可减轻, 若报告是伪造的,则患者显然处于有利地位。   7. 双方在其他问题上纠缠没什么意义,不要耗费精力了。   第三.在事实没有认定之前,即使这个纠纷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此提供一点背景资料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是合法的临床研究?   此案发生在1997年,那时范清宇大夫刚到唐都医院没多久,急于打开局面, 骨肿瘤微波灭活保肢手术就是他想到的突破口,为此还与国内很多同行发生过矛 盾,包括301医院的卢世壁教授以及积水潭医院的专家,这可能也是范大夫来信 中暗示有人在背后挑拨患者的原因之一。   回到手术本身,当时确实带有实验研究的性质,但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军 队医院的特殊性,没有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手术在大量开展,患者的知情 同意也被忽略,患者权利自然难以得到保证。该研究后来还获得过各种奖励,但 实际效果本人没做过不在此评价了。   顺便提一句,前面有文章提到的巴金森手术治疗也是这所医院做起来的,但 由于争议太大,没多久被卫生部叫停了。   2.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何先生不愿意做医疗事故鉴定,原因是怀疑病历被涂改,病理材料被调换。 这种担心确实有现实的原因,但其中提到当时的病理报告和后来提供的标本号同 为97-1933的诊断结果相反,却令人费解。医方讲术后病理符合“骨肿瘤”诊断, 按何先生的说法,后来用于鉴定的标本排除肿瘤诊断吗?这不是你想要的结果吗, 怎么又说医方调换了标本呢? 不论如何,由于采取标本不规范(经过微波灭活 的标本,如果该科所有的标本都这么留的那就是笑话了),即使拿出当时的蜡块 做鉴定,结果也没有说服力。至于范大夫说做过对比研究,不妨把发表的结果给 同行看看。   所谓现实的原因,就是范大夫还是骨肿瘤研究所的所长,印象里他们的病理 检查是自己开展的,而不是在病理科进行,这可能也是该院诊疗程序不规范的原 因,或结果。   所以,即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到底有多少符合事实,有多少法律效力,只 有自己清楚了。希望官司打下去,希望医院的水平能提高,患者都受益。   又,弄清友谊医院的病理报告非常容易,双方律师谁拿着那个复印件,去友 谊医院调出蜡块和报告存档即可。即使报告没存档或存档丢了,蜡块肯定有,病 理号登记的姓名等资料也有,一目了然谁在撒谎。 (XYS20100317)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