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白平诉中华书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方先生: 因阎崇年校注《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出现大量错误,白平将出版商中华书 局诉至丰台法院,近期该案已作一审判决。白平已委托律师上诉。希望《新语丝》 能晒晒这个判决书。如果哪位新语丝网友对本案感兴趣,请与我们联系。王德怡 律师:hypostasis@qq.com;白平:baiping1953@163.com。关于该案的庭审图文 直播请见: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3430;视 频直播:http://live.lawtv.com.cn/play.jsp?id=152。 我们期待学术界的支持和声援。 致 礼 王德怡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丰民初字第15031号   原告白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 92号。   委托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任海涛,男,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原告白平与被告中华书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怡,被告中华书局委托 代理人任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平诉称,2007年1月30日,被告在人民政协礼堂庄严宣誓:对指出出 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承诺实施次品召回制度,发现 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被告出版发行《于丹<论语> 心得》一书后,原告为该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被告出版社发行阎崇年 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原告挑错达900多处;阎校本《康熙顺天府志》 所出错误堪称人类出版史上一绝,严重影响人类文化传承,故阎校本《康熙顺天 府志》必须全部召回。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发表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为被告出版发行的书 籍挑错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原告挑错数量之多,质量之高,非一般读者或编辑 可比,被告应依其公开声明支付报酬。原告多次试图就相关事宜与被告平等友好 协商,被告一再推卸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挑 错奖励10万元。2、被告真诚道歉,并将原告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其他精神 奖励。3、被告召回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及《于丹<论语>心得》。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华书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理应依 法驳回。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属于要约邀请, 因此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中华书局与白平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白平无 权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违约责任。悬赏广告是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的法律基础在于 原告与被告要有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有要约等 表示合同方可成立,意思表示是必须具备的,该意思表示要具体确定,要约要完 整、明确、无保留条件。内容确定是要约的内容和肯定,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即成 立。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受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之成立,必须具 备悬赏内容具体决定。本案中倡议书中针对的相对人是编辑工作者响应新闻出版 总署的号召,向社会奉献优质的精神食粮。同时该倡议书全文并不是原告在起诉 书中说的具体确定的悬赏内容。白平的陈述不是客观事实,事实上被告自2006年 11月,平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 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被告及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36家出版 单位及新闻网站联合发出《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称,该单位严格执行次 品召回制度。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对指出 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009年6月,中华书局出版了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2010年6 月中华书局重印了由其出版的《于丹<论语>心得》一书。上述图书出版后,原告 白平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并对上述图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庭审中,白平 陈述其为《于丹<论语>心得》一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为阎崇年校注的 《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错达900多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康熙顺天府志》、《于丹<论语>心得》等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书局作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出版社,其应当秉承对书局负 责、对读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出版宗旨,认真履行其作为出版大社、强社的社 会责任。中华书局为了倡导、规范出版秩序、提高出版质量而与36家出版单位及 新闻单位联合发出的倡议书,系其对读者、对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对其应当具 有约束力,中华书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各界亦有权监督其对该倡议书的贯 彻落实情况。中华书局在倡议书中明确承诺,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 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中华书局即应履行该承诺。但鉴于该承诺的奖励内容并不明 确,且各出版社给予挑错读者的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的方式并不相同,故对原告 要求中华书局给予1O万元的物质奖励,真诚道歉,并将原告评为“优秀读者”或 给予其他精神奖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白平严谨的学术态度及作 为中华书局忠实读者给予中华书局的关心,亦值得肯定。中华书局可依据其惯例, 给予原告白平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原告白平要求中华书局召回《康熙顺 天府志》、《于丹<论语>心得》两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图书是否属于次品, 是否必须召回,应当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与认定,其不属于法院审 查的范围。如白平认为该书属于次品,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故对白平要求召回涉诉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平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二千三百元,由白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一 人 民 陪审 员 张秋英 人 民 陪审 员 李丽芳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院印) 书 记 员 崔 璨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XYS20101128)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