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中国能源舆论第一案纪实   中国网2009-12-30   中国网能源频道讯 2009年2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记者章轲状告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第一 次开庭。这是一桩看似非常小的案件,但在水电业内和众多与能源相关的媒体圈 内,却掀起了轩然大波。从案件开庭当日起,网络上有人以此事件为题,指责教 授学者变“泼妇”,近日,记者采访了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专家,以期揭示这件 事情背后的真相。   个人名誉与国家利益   2007年12月20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在当日报纸上发表了题为《水 电开发该降温了》不足700字的一篇报道。文中主要观点是中国水电发展过热, 除在视觉上“密集的水电站竟让视觉疲劳”外,更是引用了“水利专家”刘树坤 的观点“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 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认为中国的水电开发严重过度, 已经造成了生态灾难。   2007年12月24日, 名为“水博”的网友在博客中国上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 题为“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的博客文章。强调目前中国水电开发程 度远远低于国外,痛斥章轲的文章是在故意造谣诬蔑中国水电。在博主简介中,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教授高工的身份赫然在目。   正是这篇点击率为1873次、回复跟帖74个的博客文章,成为章轲一纸诉状将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告上法庭的主要证据。章轲在诉状中称: “被告(张博庭)在博客文章中利用网络博客对原告本人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 攻击的言辞有七处之多。”章轲在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为:1,公开道歉,消除 影响;2、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的公证费以及律 师费。   与章轲以个人“名誉侵权”起诉张博庭相反,张博庭认为自己是为了揭露谣 言、维护国家利益才站在被告席上,并坚决表示为了国家利益而将这场官司打到 底。   在法庭上,很难将坐在被告席上温文尔雅的张博庭与一系列言辞激烈、笔锋 犀利的博客文章作者画上等号。在法庭上双方律师陈述完代理词之后,一审法官 没有给张博庭与原告辩论的机会和时间便匆匆结束了庭审,在休庭后张博庭接受 了记者专访。张博庭坦陈:“从自然人的角度,我并不认识章轲,更不可能和他 有任何个人恩怨,我写博客揭露谣言是为了国家利益,这场官司是为了中国能源 发展良性发展而打,是为了中国最现实的可再生能源而打!”   事情的起因是中国年度绿色人物的评选。这是一项由中宣部、国家环保部和 中央电视台等7个部委联合发起,要求网民参与投票的一年一度的活动。2007年 的评选中张博庭“发现有一些经常在媒体上造谣诬蔑中国水电开发的环保记者, 居然也当选了年度绿色人物感到非常吃惊” 。   在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的同时,张博庭在网络上发出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 耻的绿色人物”的文章,希望引起广大参与投票网友的警觉。文章中他驳斥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和某单位退休水利工程师编造的“国际上对河流水资 源的开发一般控制在40%的程度,但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 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的 言论,张博庭希望“通过在网络上达到澄清谣言,防止伪环保当选绿色人物的情 况再度出现。”   《第一财经》记者章轲,以张博庭的网络文章中存在着一些贬义词对其提起 了名誉侵权诉讼。宣武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最终以“贬损人格”理由,判决 张博庭的行为违法。   张博庭对记者陈述:“由于我已经在庭审中提交了人民网的政府网站上,曾 有网友用大副标题痛斥造谣者无知无耻的证据,所以,法庭没有判决我文章中的 ‘无知无耻’的说法贬损了章轲的人格,而认为使用‘活宝’‘糊涂虫’‘恬不 知耻’和‘弱智’等词汇构成违法。我不知道在法官眼里,‘无耻的造谣’和 ‘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到底能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一个说法是合法的,另一个 就是违法的?”   另外,对于网络博客论坛上的名誉侵权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家希望此案的判决能为解决网络论坛、博客的侵权问题探索出一条有益的途径。 然而,宣武法院判决的结果却令人十分吃惊。按照此案判决的逻辑,如果网民在 论坛和博客上对于各种负面人物的批评中,连“活宝”“糊涂虫”一类的词汇都 不准使用,那么今后几乎在网络上所用负面的形容词都一定是绝对不能使用了。 否则,就是贬损人格的违法行为。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正常交流的网络上不容许 应用这些词汇,那么我们字典上的这些词汇还能到哪里去合法的应用?这种判决 是不是已经公开的剥夺了网民使用负面词汇的言论自由?这是不是一种违反宪法 的判决?   诸如此类,张博庭认为自己言辞激烈与近年来极端环保人士大肆攻击中国水 电有直接原因。他回忆说,“水电论争其实由来已久,我国三峡历经十多年的论 争方才上马,但论争范围一直大都在学术范围内。”2004年,张博庭以一篇《质 疑怒江六问》致信中国青年报,张博庭自己评价这篇文章的语言中肯,并无过激 之言,中国青年报随后在网上发表了这篇文章,从随后引发的激烈论争来看, “中国水电之争”由此引爆。   真环保与“伪环保”   当记者问及张博庭作为一个学者,为何后来言辞愈发激烈时,张博庭解释说, “很多水电专家因为忙于潜心学术,对于“伪环保人士”的种种没有常识的论调 认为不屑以论,以前他自己也是这样的。而对于公众来讲,水电行业是专业性非 常强的一个行业,“伪环保人士”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采用偷换概念、将西南地 区落后状况一味归咎于水电开发,利用当地弱势群体的图片和煽情文字来蒙哄公 众,致使更多经过科学论证的水电工程长期无法上马,怒江流域水电开发就是典 型的例证。张博庭无奈的开始利用互联网将自己的声音传播出去。张博庭在博客 中国以水博的名义建立博客过程中发现,网络媒体上没有像传统纸质媒体那样有 一个非常严谨的编辑、校对流程,有时言辞激烈一些的文章反而能够达到让受众 更关注的效果。除此之外,语言简练、有话直说的理工科行文方式,也是他更喜 欢使用尖刻词汇批评人的重要原因。   张博庭特别提及被经常偷换的“水电资源开发”和“水资源开发”。水资源 开发利用率是指流域或区域用水量占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比率,体现的是水资源开 发利用的程度。而水电资源开发是指水能资源的利用,即水体的动能、势能和压 力能等能量资源。是自由流动的天然河流的出力和能量,叫河流潜在的水能资源, 或叫水力资源。构成水能资源的最基本条件是水流和落差(水从高处降落到低处 时的水位差),流量大,落差大,所包含的能量就大,即蕴藏的水能资源大。据 国际普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 流系统。因此,如果河流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 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 因此,国际社会认为水资源的使用率一旦超过了40%,人们就会认为已经对河流 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所以,国际社会仅仅认为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宜超过 40%。可见,这个限制既不包括水资源开发程度,更不应该包括水能(水电)开 发程度。就是这样一个常识性的概念,张博庭“喊了几年都没能阻止伪环保人士 继续编造谣言”。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资源禀赋是以煤炭为主。随着改革开放 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尤其是近些年,针对经济发展过程 中对能源的利用,尤其是煤炭和石油等一次性化石能源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一 些列相关恶性事件的发生引起国内甚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 的中国来讲,诸如太阳能等新能源由于技术等原因短时期内无法大范围使用,中 国最现实的可再生能源就是水电能。我国的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6万亿千 瓦时,技术可开发量2.47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量1.75万亿千瓦时。不论是水 能资源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中国都居世界第一位。但是,与发达 国家相比,中国的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并不高。张博庭认为:“现在我们相当 于每天都向大海倾倒二百多万吨原煤。”   张博庭认为,发展中国水电才是最大环保。   警钟为谁而鸣   8月7日,宣武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博庭名誉侵权的行为存在。 但张博庭则对此判决完全不服。并认为宣武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违反宪法的错误判 决,要求申请有关方面撤销该判决。   张博庭介绍,他已经通过网络渠道郑重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北京市宣武区法院 的违宪判决,粗暴的剥夺了网民的宪法权利的严重问题。   针对此案,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张保生认为,“张博庭 在博客上主动发表博文,应当属于‘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 害’,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为被告知道、并且期望自己的博客文章会 被其他公开媒体转载。”   但也有专家认为,“张保生院长所引用的法条不是第七条的内容。张博庭是 在利用博客揭露绿色人物评选中的问题,不存在主动提供新闻材料的情况。因此, 根本不能应用该条文判别是否构成侵权。张博庭作为国内了解水电情况的专家, 在自己的博客上揭露批评记者造谣,是对公众活动行使公民的批评监督权,是行 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只要揭发的内容属实,就不能认为其主观有 过错,因此,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不可能存在任何名誉侵权的问题。”   张保生还认为,“尽管张博庭认为自己是为了国家利益才走上被告席,并且 文章观点有翔实、权威数据做支撑, 但是,这些并不能抹杀被告的侵权事实;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才是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本案中, 这些事实很容易认定。”   而有专家则认为,“如果把负面形容词与侮辱诽谤这样联系,任何人不论在 任何情况下,一旦使用这些负面形容词就一定会构成名誉侵权,那么我们的文化 中就不应该创造并保留这些词汇。正义的批评、揭露、痛斥都不能属于侮辱和诽 谤的范畴,尤其是在非正规媒体和出版物的网络上。因此,客观的人都会认为张 博庭揭露谣言维护国家利益揭露谣言的行为是正义的,不存在侮辱诽谤造谣者的 违反法律的要件。”   而当记者问及“被告文章为网络博客文章,在文章的语言运用上和传统媒体 会有很大不同,请问在审判过程中会否对这一特点予以考虑”这一问题时,张保 生谈到,“这是个新问题,网络博客文章确实不同于正式媒体,因此,张博庭对 此也有错误认识,似乎是在写自己看的日记。但日记和博客文章的区别,恰恰在 于不是给自己看,而是给别人看,会起到‘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 名誉’的作用,这是法律规定的要件。”   当记者采访时,有法律专家认为:网络是个新生事物,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 权和批评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公民对社会腐败以及假冒伪劣的揭露批评,不仅是 一种言论自由的表现,同时也是在行使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批评权。 现实中那些得到社会舆论支持的敢于署名的严厉批评(甚至说‘辱骂’),却往 往都是代表民意的正义呼声;例如,网民对社会腐败行为的痛斥、对假冒伪劣行 为的愤慨等;实际上,网民的批评和愤怒恰恰是通过网络表达社情民意的一种重 要方式。而那些对于公开的署名批评不服气,非要诉诸法律要讨回公道的,却往 往都是一些得不到民意支持的非正义行为。例如,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断 揭假、打假的方舟子,就经常遭到各种名誉权诉讼。但是,你很少见方舟子反过 来诉讼那些骂他的人。因为,不用诉诸法律,那些辱骂揭露造假的人,在社会上 根本就得不到正面的评价。因此,法律上对于署名批评案件的处罚判决,一定要 极其慎重,搞不好往往都会起到打击社会正义的负面作用。武汉某法院枉法裁判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曾经招致海内外600多名知识分子的联名公开抗 议。影响极其恶劣,给我国的司法体制造成极坏的影响。总之,我国现在急需规 范管理的问题,是在网络上匿名的辱骂和公开的造谣诽谤行为,而对于公开的署 名揭发和批评要特别的注意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出网络的社会监督作用。   2009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张博庭对此审判结果表示“很难理解”,他认为,“法庭 决不应该无视记者利用特殊身份故意发表虚假新闻,‘侵犯公众知情权’违法再 先的情节”。结合最近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张博庭 认为自己利用博客揭露、痛斥造谣记者的情况,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的“正当 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要件。在素不相识、无怨无仇的情况下,撰写有损 于造谣记者名誉权的博客,完全是消除和减小谣言对公众知情权的伤害和不良影 响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行为。(夏爽) (XYS20100104)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