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再说科技部的转基因检测   作者:陈东坡   我之前看到cui 先生的《科技部公然反对转基因?》( XYS20100413 ), 觉得其他人对这件事的某些问题可能没搞清楚,因此简单写了《科技部并非公然 反对转基因》( XYS20100417 )一文,从转基因生物的强制标识制度的角度作 了一些分析。但是最近浏览新语丝时,得知社会大众对这个问题反应甚大,甚至 有些过度。比如张宏良教授就说自己“感到无以复加的极度悲哀”,韩寒也表明 了态度,觉得转基因食品“是对中国人虎躯的一种自信”。为此,科技部本月 19 号发文解释,说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主要也是从强制标识制度出发的,“这 与检验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不同”。社会各界对政府检验转基因的谬误甚深, 因此我觉得仍然有必要从政府依法行政强制标识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再作一下分析。   食品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各界都在想方设法提高食品的安全基数。我国主要 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为了细化法律的规定以及增加可执行性, 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问题多种多样,有关转基因生 物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发布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从以上几部法律文件的内容以及结构来分 析,法律实质上并没有办法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规定。法律规定的是遵从何种程 序,食品安全的风险能降到最低的级别,并在出现风险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排 除风险,且可以对违反程序的主体进行处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并不是 实体规则,而是程序规则。对食品的安全进行实体约束的是食品安全标准,法律 法规只是承认这些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并赋予这些标准强制性。   在转基因生物的强制标识制度上,我觉得我国之所以实行强制标识主要基于 以下两方面考虑: 1、保证消费者知情权;2 、来源识别。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比 较容易解释,因为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下面主要说来源识别的 问题。   与传统的简单食品生产不一样,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生产过程需要更为严格 的控制,因为目前尚不能确定植入有害的基因片段对食用者的安全风险,并且这 种安全风险不能通过常规的看、闻甚至普通的检验方式等方法识别。为此,在进 行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必须做相应的标识。一旦发现 转基因食品有危害人体或环境的危险,那么根据相应的转基因标识可以跟踪危害 的来源进而快速地找到原因、提供解决办法。那么,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职责就 是保证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能有效实施。但是转基因食品和普通食品从外观上 并无法直观判断,因此必须拥有识别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的检验方法。从这点 上来说,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意味着政府必须拥有相应的检验手段对不执 行标识制度的经营者进行查处。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如果我在超市购买了转基 因大豆而没有标识,即使大豆没有问题,我仍然可以向农业部门投诉要求查处; 如果农业部门没有查处,就是所谓的行政不作为,我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该农 业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权(查处销售转基因食品而没有标识的 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考量,行政机关使用试剂盒检验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食 品的安全与否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这些转基因食品完全没有问题,但只要是目 录所列的转基因食品,不标识就意味着违法,不标识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课以 行政处罚。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律具有明显的程序规则特征。   程序规则着重强调的就是程序的正当,这也就意味着它们往往和实体规则无 关。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那这个行为不合 法;转基因食品没有问题,但是在目录所列而没有标识,那这个食品不及格。我 们说那个行政行为不合法是因为它没有按照程序作出;我们说那个转基因食品不 及格,仅仅是因为它没有标识。 (XYS20100422)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