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什么叫抄袭——给法盲们普普法   作者:天地良心   对别人的文章,什么东西可以“抄”,什么东西不可以“抄”,在美国著作 权法中是一个基本常识了。早在1879年Baker v. Selden,101 U.S. 99(1879) 一案中即确认了有关原则。在该案中,原告Selden的作品中介绍了某会计方法中 使用的一些线条、表格和插图等(由于该会计方法是原创的,因而这些线条、表 格和插图都是高度原创性的),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被告Baker也 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该作品介绍类似的会计方法,并使用了类似原告作品的表述 语言以及高度类似的关于该会计方法的线条、表格和插图等。上诉法庭支持原告 的侵权主张,被告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作品 只是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作品也是介 绍该会计方法,所以出现与原告类似的语言和图表是不可避免要出现的现象,如 果原告对该会计方法申请了专利,则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但指控被告侵犯其著 作权是不成立的。   Baker v. Selden一案是美国著作权法关于是否抄袭的鼻祖,其确立的原则 至今有效,美国至今一直在执行它所确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即“抄 袭”思想不算抄袭,只有抄袭表述形式才是抄袭。不管讼争的作品是科普作品或 是学术作品,都遵循这一原则。另外要指出的是,刘实收到的那封回信里,教授 说抄200字以上算抄袭是错误的,美国有关判例里确认的原则是:如果是抄表达 形式,抄多少都是抄,与字数没有必然联系。   从信中看出,刘实故意误导教授,说方舟子抄了他的表达形式,而方舟子又 辩解说科普作品可以抄他人的作品。所以教授才解释说,法律规定,不管是科普 作品还是学术著作,都是不能抄的。教授这里强调不能抄的,指的是表达形式而 非思想。至于思想,无论是专著或是科普,都是可以抄的。   对于刘实代表背后的那些专职搞学术腐败的人来说,对著作权法普法到这里 也就够了。因为目前被新语丝打假搞抄袭的,都是抄了他人大量表达形式而死不 认帐的主。   但是,对于方舟子他们,则应当以完全的法律规定来审查其作品。事实上, 抄袭了他人作品的思想,虽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但却可能违反另一个法律:正当 竞争的法律。在学术上也要正当竞争。如果你的学术专著抄袭了他人作品的思想, 虽然不够成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却可能误导公众:公众以为这些思想是 你首先提出来的,这使你在学术界获得了不应当有的尊重。所以,在学术领域, 如果抄袭了他人的思想,还是应当声明这个思想不是作者原创,以让公众识别, 至于是不是注明原创者是谁,倒并不是特别重要。比如,你可以在文章中这样简 单声明:本观点本人首见于他人作品,具体是何作品本人已记不清楚。这样,你 就不会够成抄袭了。声明的方式有很多种,加注释是常见的方法,在正文的上下 文中声明也可以。至于科普作品、日常报道等文体,其文体本就是一种上下文的 声明,即我是来普及宣传的,这些观点显然不是我首先发明的。所以,这些场合, 没必要再作注释了。这种不需声明的文体很多,还包括教师讲课的口头作品,法 庭辩论的口头作品等,数不胜数。   刘实代表背后的一群法盲,不知道本人的普法教育你们能否看懂?这篇为你 们而写的普法文章也属于科普文章的一种,我没加一个注释,你们千万不要指控 我在搞抄袭哦,呵呵。 (XYS20110401)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