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liruqi.info)(xys2.dropin.org)◇◇   关于“老罗英语培训”的合法性问题   作者:天地良心   从“老罗英语培训”所使用的办学许可证来看,这是一家以职业培训为业务 范围的民办学校。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要求符合“公益性”,并且办学许可 证不可外借使用。“老罗英语培训”显然有违规的嫌疑。   一、关于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办学许可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从网站介绍上看,“老罗英语培训”是以某个学校项目部的形式运作的,它 使用的办学许可证应该属于这家学校所有。这是否就不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 证”了呢?如果“老罗英语培训”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相关配套规定运作,使自己在师资管理、招生和培训业务管理、场地和财务管 理、成本和收益制度等方面完全作为这家学校的一个部门,那么它使用学校的办 学许可证或许大体上是合规的。但是,从目前的现象判断,“老罗英语培训”很 可能仅是挂靠这家学校运作(双方有一个协议,“老罗英语培训”在管理上独 立),那么仍是构成“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事实上,《教育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中所提到的民办培训机构所要整治的种种 乱象,大都是某些所谓的项目挂靠在一家合法民办学校下发生的。   从常理判断,如果“老罗英语培训”仅是持办学许可证的那家学校的一个下 属部门,老罗办学估计也没那么热心,钱也没那么容易赚到自己手中的。   二、关于公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 性事业。”因为公益性,该法第44-52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享有税收等各项优惠政 策和奖励(这些规定在许多方面是得到主管部门落实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体现了其中的一项)。同时,该法第51条也 规定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此项回报的方式由政府加以监管,根据《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的,必须在办学许可证中写明。   “老罗英语培训”据说收费不低,收益不错,其收益按规定应由那家持有办 学许可证的学校来分配,单独留给“老罗英语培训”的收益就不会那么多了。不 知道那些收益事实上是如何分配的。   此外,“老罗英语培训”据说还大搞留学咨询什么的,这里边又可能涉及两 个问题,一是超范围经营,二是所经营的业务未按规定审批:   一、超范围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民办学校应该在自己办学许可证范围内开展业务。《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第二(四)条规定:“对 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 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 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为此专 门设立了相关机构来负责清理。   二、所经营的业务未按规定审批   留学咨询业务是“老罗英语培训”的营利项目,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报批, 按照营利业务而“公益性”的民办培训业务如实照章纳税。   如果属于留学中介业务的,应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试行)》规定的要求报批、依规开展业务并接受监管。   如果属于商业咨询业务的,则应该脱离教育机构独自设立,单独向工商部门 和相关职能部门报批设立营业主体,并按照规定运作。 (XYS20120101)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liruq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