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liruqi.info)(xys2.dropin.org)◇◇   就《“同志”之死》与《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先生商榷   作者:知艾者   12月1日,《南方周末》刊登了该刊记者柴会群先生一篇名为《“同志”之 死》(http://www.infzm.com/content/65464)的文章,文章就“中国药品打假 第一人”、男同性恋者高敬德因患“艾滋”不幸于10月下旬离世,提出“高敬德 之死,暴露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隐忧:在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名义下,法律对公 开艾滋病信息的禁止性条款及实践中的封闭性运作,正对全社会的艾滋病的防控 产生负面影响,更多人可能因此受害。”的警示。出于对专业的关注,我拜读了 柴先生的大作。作为南方周末资深记者,并且一直对医疗改革十分关注,柴先生 撰写过不少相关的评论文章,其中提出了不少针砭时弊的观点我还是十分赞赏的。 柴先生在此文中提出的警示,的确使人忧患,作为专业人员,每天在接触感染者 和病人,这个问题也常出现在脑海里,我常对同事说,我们是在法律的边缘上行 走。但从防病专业和相关法律的角度,感到有的提法欠妥,为此,特在此谈谈本 人的看法并与柴先生商榷。   一、文中“2011年10月26日上午,在远离市区的上海市艾滋病诊疗中心, “中国药品打假第一人”高敬德孤独离世。和任何一位艾滋病人的去世一样,官 方起初试图低调应对此事。然而,高的公众人物身份使得这种努力失败。由于生 前从事药品打假,高敬德死亡的消息传出后,媒体开始质疑其“非正常死亡”。 舆论压力之下,官方最终公布了高敬德的真实病情。事实上,由官方通过权威媒 体公布艾滋病感染者死讯,高敬德很可能是中国艾滋病防治史上绝无仅有的一 个。”   ————此处有两个明显的疑惑,一“是由官方通过权威媒体公布(官方不 通过媒体,百姓咋会知道,难道通过内部文件?此乃画蛇添足)艾滋病感染者死 讯,高敬德很可能是中国艾滋病防治史上绝无仅有的一个”的可能性不存在。这 先生可以去查考。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不想在这儿提供以前“官方通过权威 媒体公布艾滋病感染者死讯”,不过,我希望新语丝的读者们也不要去追根刨底 了。当然,到底官方到那一级或什么是权威媒体(先生在文中对高先生的死讯也 没作出具体的说明),也许先生自有尺度,那就另当别论了。二是官方好像并没 有公布对某个人死亡(更别说指名道姓了)的权利或责任或义务,包括《传染病 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一般这种情况只出现在官方对某个重要人物死 亡发出讣告时。对某个名人或涉及社会问题的人死亡做出评论或反应倒是挺多的。 希望先生能提供一些文中提到的“舆论压力”来自哪里,以及是那个官方部门公 布的。据本人了解,向社会公开自己感染艾滋事情(真名实姓)的估计已经不下 百例(本人所在地管理者中就有),真实死亡者媒体报道也早已不是新闻。当然, 在当今社会对艾滋普遍存在歧视的情况下,要向社会公开感染艾滋的真情的确是 件艰难的事,需要很大的勇气,尤其是名人。20多年前,第一个宣布自己感染了 艾滋的名人是NBA著名球员魔术师约翰逊,之后,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公开了其亲 属(包括儿子)死于艾滋的实情, “跳水王子”洛加尼斯也向媒体公开了自己 是艾滋感染者和“同性恋”的情况。国内也有不少感染者公开自己的病情,甚至 艾滋患者集体婚礼也曾成为“新闻”。我相信,随着艾防事业的不断推进,特别 是反歧视教育的不断普及,公开自己的艾滋感染者将会越来越多,不在成为“新 闻”。   二、文中“低调背后拆射出中国应对艾滋病的尴尬——根据中国5年前实施 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 否则将面临处罚。按照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这一禁止性条款同样适用于死去的 艾滋病人。然而,综观高敬德之死,不难发现一个由来已久的隐忧:在保护病人 隐私权名义下,法律对相关信息的禁止性条款及实践中的封闭性运作,正对全社 会的艾滋病防控产生负面影响,更多人可能因此受害。”   ————这怎么会折射出中国应对艾滋病的尴尬?对任何个人隐私都得到必 须保护,这是全世界的公认的普世常识。请先生去看看《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8970.htm)。稍 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保护个人隐私大于天——我想法制社会的人都明白。就 是像先生文中说的甲类传染病鼠疫和霍乱,以及SARS患者,也不例外。本人在 SARS肆虐期间,是第一个与本地疑似SARS病人(由卫生局专家组认定)零距离接 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事后被当地官方党委和政府授予抗击非典先进),至 今外界也无法从“官方”知道其任何个人信息。这里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好像保 护了传染病人的隐私,就是在害其他大众。这与我先前在新语丝上评论的“志愿 者:80%以上的艾滋病感染者有报复和逆反心理”传递给大众的信息如同一辙。 我看用不着在此展开讨论,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对所有传染病人的病情都公布于 众,社会将会怎样?能遏制传染病的流行?把保护隐私与封闭式运作连在一起, 先生似乎太牵强了一些?   三、文中“某省疾控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曾透露这样一件事:由于艾滋病人信 息禁止性法律的存在,他们曾眼睁睁看着一位感染了艾滋病毒的患者结婚,不仅 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健康的配偶,还生下了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   ————不知道这是哪所医院。应该说这所医院的相关医生、当地的疾控中 心和省疾控中心犯了两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一是艾滋病人结婚合法,世界上几乎 没有一部禁止艾滋病人结婚的法律,这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不用讨论。关键是 我们的医务人员在知道其感染后要告知感染者/病人三点:婚前(发生性行为前) 将自己感染艾滋的情况告知对方;发生性行为要征得对方同意;性行为全程正确 用好安全套(实践证明能几乎百分之百预防经性途径传播艾滋)。并且告知感染 者生育对夫妇双方的影响(感染对方的可能)和孩子的影响(母婴传播的可能)。 如果他们执意要孩子,也应当告诉他们怎样将感染的几率降到最低(按照目前的 科学研究表明,如果感染者进行规范抗病毒治疗,一般可以使其病毒载量降到检 测不出,并使不用安全套的性行为发生感染的概率降到几乎不知感染的程度)。 我国目前艾滋母婴阻断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成功率到达98%以上(文献报道, 开展此项技术以多年,成功数百例,仅失败1例)。难道这位省疾控中心的工作 人员不懂?建议去请教一下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桂希恩教授(2004年度感动中国 人物)或者他撰写的课题论文。“眼睁睁”看着悲剧发生而不采取上述任何一项 措施?我在一个小小的区县,遇到要结婚(有数人已经结婚但无1例感染给对方, 要怀孕的有,但在与我们讨论后尚未最后确定)多多。由此看来,艾滋感染绝不 是婚姻自由的绊脚石。   四、文中“11月28日,一直在调查高敬德死因的上海医生陈晓兰在得知高敬 德曾多次光顾“碧波池”后,先后向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反映, 并建议对方在“碧波池”贴出高敬德的照片,以引起与之有密切接触者注意。然 而,在接到陈的反映和建议后,对方明确表示做不到。他们认为此举在法律上 “越位”。 江苏省疾控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承认,关于艾滋病防治,一直以来面 临太多的悖论。但是,现实就是如此,他们深感无力。   ————本人认为,南京市卫生局和江苏省疾控中心的做法并无不妥。而在 调查高死因的陈医生,我倒认为要慎重,作为一个医务人员,如果出于对专业的 研究和学习,对个案病例的调查完全正常,但隐私保护是前提。我不知道这位陈 医生的调查目的。但对调查结果中个人信息的透露,必须经本人的同意,我看这 位陈医生的做法倒有些“越位”。高去浴池本身完全正常,共同洗澡不会传播艾 滋是常识。要知道艾滋病的传播主要是通过不安全性行为,只要不是双方同时存 在新鲜伤口(出血),肢体零接触也不会传播,包括一般的接吻、握手、共同洗 澡,唾液、汗液和大小便也不传播艾滋,蚊子叮咬也不会传播。在艾滋病防治专 业内,密切接触者只有性伴接受感染者哺乳的婴儿。在浴池外面贴照片的建议, 更是荒谬至极,严重侵犯肖像权不说,按照那位陈医生的逻辑,南京市有多少已 经被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我看贴上100张如高先生这样的照片恐怕也远远不够。 只要你不与别人发生不安全的性行为,怕他干啥?我认为到这些场所去最容易感 染的应该是流感。艾滋病防治有悖论,任何疾病防治都有悖论,但不在于此。   五、文中“事实是,两年之后,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6月21日期间,高 敬德即因肺结核在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时间长达半年。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住 院期间,身为传染病患者的高敬德,还从肺科医院“逃出”,至少接受了四家媒 体的采访。而在其出院之后第二天就赶赴杭州,制造了另一起轰动全国的药品打 假事件。一位疾控系统人士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在发现乙类传染病 病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但是,究竟何为“必要 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却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对于高敬德这样的结核病 人,医院均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医务界人士判断,高敬德患肺结核很可能是 在感染艾滋病毒之后。病毒将他的免疫系统破坏,使得结核杆菌可以轻易地侵入 他的身体。尽管高敬德是在肺结核治愈后出院,可是从那之后,他便更加频繁地 出入于各地医院。但是,一直到进上海411医院之前,高敬德就诊的其他多家医 院似乎均未诊断出其患艾滋病。”   ————结核病与艾滋病和疟疾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为目前对人类危害最大的 三大传染病。对于结核病,百度百科里已经有很好的科普知识(除了现在链霉素 因容易引起神经性耳聋而不建议使用外)。 “结核菌是如何传播的:有痰涂片 抗酸杆菌(即结核杆菌——笔者注)阳性的肺结核病人才具有传染性,才是结核 病的传染源。”“结核病的发展和结局取决于机体抵抗力和结核杆菌致病力之间 的矛盾关系。在机体抵抗力增强时,结核杆菌被抑制、杀灭,病变转向愈合;反 之,则转向恶化。”“结核病的化疗原则是: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和全程用 药。只要你和医生很好合作,肺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25706.htm)百度的这几句话,已经很能说明 问题。结核病的治疗技术也已经非常成熟,一个规范疗程一般是三个月到一年半 即能治愈,而且国家早就出台了免费诊疗政策(艾滋病可不同,还没有彻底治愈 的药物,但治疗技术在不断提高,两个月前我曾经写了一篇防治艾滋病的科普文 章,现在就又有了很多新的发现和进展)。从专业角度说,结核杆菌在自然环境 中到处有(中国大约有150万痰涂阳结核病人),通过空气传播。但要感染上结 核,一般同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传染源,即和痰涂阳结核病患者较密切 (近距离)接触;二是含结核杆菌的飞沫通过空气传播,如果空气不流通的地方 长期生活,就有可能感染,甚至发生爆发流行;三是结核病从某种意义上讲,是 一种机会性感染疾病,即在身体状况良好,机体免疫力正常的情况下,能够抵御 结核杆菌的侵袭而不被感染。所以,结核病又称为贫困病,基本上在第三世界流 行。消除贫困是预防结核的最好战略。我国流行和爆发结核病最多的是农村中小 学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以及监管场所等不注意空气流通,居住处条件 较差,人群身体素质较弱的地方。对有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根本没必要(也很 难实现)控制隔离,其家人只要注意保持居室宽敞,室内通风,在近距离接触时 最好戴口罩,教育病人不要随地吐痰,及时治疗,也就基本可以了。对于高先生, 如果感染了艾滋属实,应该已经感染数年了,此时患肺结核的几率极高,因为艾 滋病病毒破坏的就是人的免疫系统,使之对外界病菌侵袭的抵抗力下降,而肺结 核则是最常见的艾滋病发病的依据(实验室依据是血液CD4细胞低于200/微升)。 至于“一直到进上海411医院之前,高敬德就诊的其他多家医院似乎均未诊断出 其患艾滋病。”那只能是无根据的臆测了,一般情况下,对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患 者,医疗单位都会为其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结果只通知本人。我接触的本地首 例被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发现后不久就被诊断为肺结核,也就是到了艾 滋病期(艾滋病一般分急性期、潜伏期——称感染者和艾滋病期-称艾滋病人) 了。我和他几乎每周近距离接触,和他长时间交谈,我连口罩也没用(这在医学 上是不妥的,我只是为了消除歧视和减少我们之间的隔阂不得而为之,因为在十 多年前国人绝大多数视艾滋为洪水猛兽或魑魅魍魉也,但我知道被感染的概率极 低。现在我几乎每天上班都近距离接触到结核病人了)。我希望媒体不要把结核 病“妖魔化”。   六、文中“一位医务人员说,作为艾滋病人,将来如为高敬德开追悼会,将 不会和正常人一样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亲人们通常只能向高的骨灰盒告别。”   ————这位医务人员应该说是无德加无知。为什么不能举行告别仪式?哪 里的规定和法律?我曾经两次“参加”过狂犬病人死亡后友其亲属参加的遗体告 别仪式(作为医务人员),帮着抬尸体入殓(当然尸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严格消 毒)送殡仪馆火化。狂犬病可比艾滋病厉害得多,一旦染上将100%死亡!即使 SARS施虐期间,我还参加过高度疑似的SARS病人的遗体告别仪式呢,当然前提是 参加者做好严格的防护。艾滋病人死亡,连一般的消毒都不必。先生在这里,不 应该当传话筒。   最后,我希望先生在写艾滋病或者同性恋题材(当然,其他敏感的题材也一 样)时,文章的题目和内容要抓住读者的眼球固然重要,但要把职业操守放在首 位,呵呵,我是在先生面前班门弄斧了。媒体的“放大效应”是非常厉害的,但 这同样是把双刃剑。正像我前几天在新语丝上评贵刊廉颖婷作者的《志愿者:艾 滋病感染者80%以上有报复和逆反心理》(XYS20111218)一文,不知先生看了感 受如何?已经有人在看了先生的文章以后,发表了《原来我采访了一个隐藏的艾 滋病感染者!》 (http://www.jhnews.com.cn/jhrb/2011-12/19/content_2003264.htm)的感想 文章,作者也是一位记者。从他的文章里,可以看出,你的大作对他的影响,可 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心理打击有多大!那些整天生活在艾滋感染者/病人和结核病 患者身边的家人亲友,还有整天与这些病友打交道的医务人员,还有同性恋者? ——一群渴望正常生活的正常人,他们看了你的文章,会有什么想法?   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XYS20111223)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liruq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