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为什么我认为阎崇年悬赏案的判决是在权势高压下的产物   作者:我是一粒米   我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如下事实:   1)阎崇年先生曾试图通过各种人脉关系(此事有报道)施加影响阻断上诉。 在法制不健全的中国,这种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在法制国家,“妨碍司法公正” 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克林顿的被弹劾,不是因为他与胖姑娘莱文斯基有一腿, 而是因为他在联邦调查中发伪誓,妨碍了司法公正。   2)审理此案的法院是在阎氏所在地的北京朝阳区,这对阎崇年是地利人和 的条件,阎崇年在此地的势力(或曰人脉)是比其他地方有天然优势的,这在司 法实践中也有诸多实例。比如美国有些案子,为了避免地域的潜在影响,易地审 判,以求符合某些条件的陪审团人员占优势。另一个众人皆知的常识就是,球赛 也是在家乡打士气更旺。在讲人情、崇尚成功成名的当下中国更不会例外。有此 认知的不止我一个,网友田俊江就指出:“估计此案在山西立案,可能对教授有 利一些。”   3)阎崇年借口身体不好,从未出过庭,却国内外神采奕奕地四处演讲。并 在演讲中放言:要战胜小人,“第一不怕,第二想办法战胜,最后胜利的美酒自 己饮下去。” 本来应该是理亏心虚的,他却不仅中气十足,指桑骂槐,人身攻 击,还信心满满,对法律之事毫无敬畏之表示。没有权势,他有什么本钱料定 “最后胜利的美酒自己饮下去”?   4)不但阎崇年本人未到庭应诉,其子阎天应法庭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竟然姗姗来迟,迟到了半个多小时。阎天本人法律科班出身,但对出庭作证态度 如此轻慢,职业礼貌道德如此欠缺,令人瞠目结舌,侧面可证阎崇年的有恃无恐。   5)程序正义理论的最低限度要求如下:   1.程序的参与性   2.程序的公开性   3. 裁判者的中立性   4.程序的对等性   5.程序的文明性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阎案在2、3、4、5点都做得极差。证据有(这些证据都是从已发表的媒体中 得到的,网上可搜索到的):拒绝媒体见证公开庭审,有记者收到上级不要报道 的指令;判词为单方辩护、明显拉偏架;一些司法人员不仅态度傲慢,且以种种 借口变相阻止、刁难诉方律师阅卷、质证,为诉方律师取证人为制造困难等等。 典型一例为法官称“这是我的法庭”,禁止诉方律师向阎方发问,剥夺上诉人正 当的诉讼权利。所以, 二审诉求转为主要是抗议一审的违背程序正义了。   法院为何此案在程序正义方面做得差?权势高压的影响是最直接、最主要的 答案。   对程序正义理论第6点“程序的及时终结性”,我不太清楚如何理解。但观 察到如下事实:这个案子历时两年,一直都是法院方面拖。比起谢业新死后两天 公安部门就得出了自杀结论的早产, 阎崇年悬赏案的两次审判都显然是难产了, 足见法官的为难(或审慎)。为何拖如此长的时间?有一点很明显:案子拖得长, 人们的好奇心理降低,兴奋点转移,耐心也磨没了,对结论自然也就不那么关注 了。这些客观上都有利于阎方。   6)对此案输赢,我并不在意。换言之,若判阎方胜诉,只要在现有法律的 基础上,逻辑讲得通,即便暴露了法律漏洞,我都认为是积极的;法制建设就是 在这样的司法实践中不断赌漏洞而不断完善的。但判书成了为阎方辩护,不仅脱 离了现有法律,文字多处逻辑不通,而且在态度上丧失了司法人员应有的公正中 立的基本职业道德。如果这不是阎崇年的势力影响,不是更高权势层有指示或暗 示,我不能理解何苦法院一干专业人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文字上明目张胆地 指鹿为马?这种职业自杀行为不仅惨不忍睹,也不可理喻。考虑到中国的司法现 状,退而求其次:预设立场不是不可以,但起码要大面儿上过得去,能够自圆其 说,颠倒黑白的手法也太过拙劣了。出笼如此蹩脚的判书法官们心里安逸吗?如 果安逸,我只能说,最好的情况是这些人远远不称职,太不专业,他们可以做政 工干部混饭,但没有从事司法工作的最起码的资质。如果不安逸,说明良心尚未 泯灭。   7)此事开始的确是学术交流,是阎崇年不回电话不回信、拒绝对话的傲慢 才导致了官司。与阎崇年的强硬态度相反,诉方始终如一地表示:“和谈的大门 永远对阎崇年先生和中华书局敞开”,其诚意可见一斑。更耐人寻味的是,法院 在审理中多次试图进行调解(诉方均同意接受调解;被诉方均一口回绝,无商量 余地)。这表明判阎胜诉对法院来讲不是水到渠成的事儿,很棘手,只有和谈才 能导致最体面、最和谐的结果。换言之,如果阎崇年的胜算是手拿把攥,法庭根 本用不着自找没趣去调解。为阎崇年着想,这其实是他最理想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他自称有“商人那样的机变”,看来他这个商人也不合格,连吃小亏占大便宜的 经商之道都不懂,所有便宜都要占,一点儿亏都不能吃;不惜输掉信誉的商人会 是啥样的商人啊?!高抬他一把吧,他的悬赏门与克林顿的拉链门有一比,往好 了说,都是过于精明、过高估计自己硬抗的本领、一门心思只有蒙混过关的侥幸 心理、以致不能早早把事端扼杀在摇篮里而导致其越演越烈,聪明反被聪明误; 往深了说,都是人格不君子,修养修炼欠缺的必然。那么,本是理亏词穷的一方, 又不接受对其有利的调解,依仗的是什么呢?无非是权势。   根据以上论据,我认为得出此案是权势高压下的产物的结论是不为过的。我 也不愿意相信“两级法院都害怕阎崇年”,但还是让事实说话吧。   顺便再说几点。第一,网友Liangzx认为“只有从法律上完全否定新闻广告, 才能增强媒体的公信力。”我仍然不同意。这无异于法律上认可“名人、商人、 官人(总之有权势的人)可利用媒体以钱、权、势谋私,借悬赏或替自己脸上贴 金,或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责任”。   其次,我说“这个判决无异于当众扇媒体的耳光...”,意为法院此判决公 开侮辱了媒体的公信力。Liangzx君称:“那这个判决不是正好符合社会大众的 利益吗?既然他们在新闻中夹带了广告,判决又打了他们的耳光,这个判决有什 么不好?”这是以君之心度我之腹了,此推理不成立,因为我从来没有认为新闻 中有悬赏是不合法的。   最后再罗嗦一句,没有人会愚蠢到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但一个有目共睹 的事实是:没有此官司,中华书局就不可能召回阎校本《康熙顺天府志》。 (XYS20111011)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