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浙江大学涉嫌长期对外批发非法职称证   作者:受压迫者   本文要点:根据国家人社部和浙江省人社厅规定,浙江省属单位委托外省或 部属单位(如浙大)评职称的,必须是浙江本省不能评的特殊专业,并须接受省 人社厅监管:评之前得到人社厅的发函同意;参评人的材料经人社厅会同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作送审资格认定后签发委托评审书交受托单位;统一以本省认 可的标准来评审;评审结果经原委托渠道返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违反上述规定 的,其后果只有一个:评审结果无效,国家不予承认。浙大涉嫌未经省人社厅同 意,长期向浙江省属单位中的关系户私下承接本属浙江省管辖的普通专业的职称 评审业务,并逃避省人社厅监管:评之前未获得人社厅发函同意;参评人的材料 绕过人社厅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资格认定直接私下交浙大;以参评人工作 单位自定的灵活标准而非浙大和浙江标准来评审;评审结果不依委托评审程序返 还主管部门核查。为逃避监管,浙大为这些委托评审制作的职称证和评审档案显 示是浙大给自己员工评的职称,避免用人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识别出这些属于私 下委托评审的非法职称证。另,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浙大参与举办的两个独 立学院的教工的职称必须由浙江省职称体系来评定,不能专门委托浙大评审。对 这批职称证的查处权限在于浙江省人社厅和浙大的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   一、背景   规范职称评审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 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办厅字 [1988]8号文件,国家确立了职称上“条块”管理的体制。即国家人社部(原国 家人事部,继受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能)统一为职称制度订立规范,中央其他 各部委及地方省级政府分别具体负责部委直属单位及省辖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 拟定具体晋职标准并进行指标和计划控制;省部级以下的机构只能在省部级机构 的授权下工作。比如,国家教育部负责其直属高校职称评审,地方高校职称评审 由各地省级政府负责(职能部门是人社厅),双方互不隶属。不过这里有一点交 叉,由于教育部是全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它制定的教师晋职的一般性标准作为 行业规范在省属院校职称评审中也应得到遵循,但这些院校升职的具体准则和程 序是由省人事部门自行控制的(中央部属和各地方系统的晋职具体要求并不完全 一致)。据此,国家人社部发布系列指导全国各行业职称评审的规范;其中高校 职称评审的一般性标准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比如,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 字〔1986〕第11号文同意了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 组织章程》和《关于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等四个高校职称评审 文件,这些文件至今仍是高校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   上述职称管理的“条块”体制也称为“省部级体制”,即中央的每一个部级 机构管理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含派驻地方的直属单位),地方的每个省级行 政区管理其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所以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员工 要评职称都有一个唯一的“婆婆”(省部级职称主管部门)管理,从其他“婆婆” 那里得到的职称原则上是不被自己的“婆婆”承认的,但有三个例外:第一,人 员流动的例外。如果你原来的工作单位是由A“婆婆”管理的,你从那里得到一 个职称然后流动到B“婆婆”下属的单位工作,新的“婆婆”可以承认你已得到 的职称。(参见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原则意见》第六条。)但是,如果你从A“婆婆”管理的单位流动到B“婆婆” 下属的单位工作后,你与A“婆婆”就没有隶属关系了,此时,A“婆婆”就不能 再给你评新的职称了。第二,国家人社部作为职改主管部门的“大管家”,有超 越各“婆婆”的权力。它可以以考评方式授予职称资格(现在,国家人社部或其 授权机构通过考试授予某些资格证书,同时具有职称资格的作用),在全国范围 内各“婆婆”都承认。第三,在符合国家人社部规定的条件下,各“婆婆”之间 可以互相委托进行职称评审,互相可以承认。对此,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 件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评审”。但委 托要遵循“婆婆”监管的程序,不能私下授受,即“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 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县(处)级以上 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对于私下委托的后果,则规定,“单位之间或 个人委托评审无效”。此外,委托评审与系统内自行评审一样,要遵循公平、公 开的原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二条的要求,同一系统内评职的基本标准应一致,同一系统内同专业参评人员 遵照同一标准。   这种职称管理的“省部级体制”,事实上使得职称评审不是一种社会中介的 行为,现在学界普遍认为目前中国的职称制度事实上是一种行政和计划体制(与 高校的招生情况类似,违反这种体制所发文凭和职称国家不承认),它与公安机 关发放驾驶证的行为非常类似。这种制度的好坏我不想评论,但在这种制度下, 由于不同主管部门对标准掌握不同,有的主管部门可能会借机营利,比如一些经 济落后地区以低标准向外省人发放驾驶证以赚取费用。职称评审是禁止这种异地 发证的,你在A地工作,就不能去B地评职称;除非你真调到B地工作,在那里评 了职称调回A地(如果你真有这样折腾的能耐,现行制度是允许的)。异地发证 除了主管部门降低本地标准吸引外地申请人以营利外,还有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对 申请人不公平。比如,张三在A地评不上教授,但他在B地评审机构有好友帮他, 所以他在B地得到关照评上了;而李四在A地评不上,B地也没有高人帮他,于是他 去找C地,这样,在职称评审中就会全国“大寻租”。所以,现行的职称制度禁 止这种跨系统寻租的行为。   二、浙江大学和浙江省的职称评审   浙江大学作为国家教育部直属的普通高校,它的职称评审是由教育部这个 “婆婆”来管的,教育部授权浙江大学广泛的自行评审职称的权力,浙江省人社 厅这个“婆婆”是管不了它的。浙大的职称评审是中央部委直属机构这个系统, 而浙江省地方高校属于浙江省这个省级系统。浙江省人社厅管理全省除浙大等中 央系统以外的单位的职称评审(省人社厅行使浙江省“婆婆”的管理职权除依据 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得到了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确认,如浙江省委办公厅《浙 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第四条),按专业设立了农技、高 教、经济等许多评审机构,其中高教的评审是主要业务。按照专业分工,由省教 育厅具体分管高教职称,它与人社厅协商一致在具备条件的省属高校设立了评审 机构(也就是说这些高校可以依据省里的标准自行评审教授或副教授等),对于 那些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则统一到省教育厅的评委会评审。   这样,浙江省属单位各专业评审机构按省里的统一安排管理相应范围内的职 称评审,不属这些范围的职称申报全归省里专门的职称评委会管理,所以,省属 各单位之间事实上没有什么委托评审之说(有的县市称职称委托省里评审,只是 个通俗说法而已)。但是,对于浙江省目前自己还不能评审的有些专业,比如高 校教师中工程专业的职称,浙江省只能对外委托评审,目前是委托浙江大学评。 对于委托评审,浙江省人社厅是遵守前述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规定进行的,即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文 件。省人社厅在这个问题上可谓是三令五申地加以规定。省职改办《浙江省<关 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浙职改字[1992]1号) 第六条第15款规定:“凡本省能评审的专业,不委托外省市或中央有关单位评审, 个别特殊专业确需委托的,必须经省职改办同意,办理委托手续。否则,评审结 果不予承认。”这条1992年的规定至今仍得到完全遵守,如2004年,省人事厅在 《关于未经委托自行参加外省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人专〔2004〕187号)中规定:“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事业单位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浙职改字〔1992〕1号)第6条第15款 规定继续执行;凡本省能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委托外省市或中央有 关单位评审,个别特殊专业确需委托的,必须经省人事厅同意,办理委托手续。 否则,评审结果不予承认。”关于委托评审的这些要求在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省人事厅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 的相关条文中得到反复重申,至今一直遵行。   正如前文所述,根据原国家人事部的要求,委托评审除需要省级人事部门发 文同意外,在程序上还应遵守“公平、公开、一致”的原则。为此,浙江省对于 跨系统的委托评审除要省人社厅同意委托外,还规定需要办理“统一送审”委托 手续(见《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5条),即以人 事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委托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后通知受托方作为 委托手续(经审核合格的送审材料即被称为《委托评审》函)。浙江省的“统一 委托”手续大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省主管部门认可委托评审的统一标准 和晋级比例限额后,全部申请人再按专业同时统一委托同一家评审单位,以便在 委托评审中申请人都按同一受托单位、同一评审标准评审进行公平竞争;二是送 审材料经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评职要求的申请人没有被送审资 格,不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受托评审组织自行确认送审资格;三是申请人所在 单位要对拟送审人员进行“推荐性”自评,此类评审组织与自评一样需要依人事 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经许可而组建并在授权和规则下运行;四是受托评审单位应 将评审结果原渠道返还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晋级人数不得超出预先设定的晋级比 例限额。目前,浙江省教育厅就是以省人社厅同意为前提,具体负责统一委托送 审浙江大学评审浙江省内高校工程专业教师的职称的,具体材料审核由省人社厅 及其授权的各地市人事局和教育厅共同负责并进行送审资格认定。(个别专业浙 江省通过受托单位的上级职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审材料并认定送审资格,也是 禁止申报方和受托方私下直接授受认定的。)   虽然浙江省在职称的“委托”评审上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程 序,但在准予“委托”评审的条件上似乎比国家的规定要宽松些。《关于重新组 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单位不具备评审 条件的”,才可委托。而浙江省则规定某些“特殊专业”也可委托。这里的“特 殊专业”,浙江省长期以来已经形成固定的解释了,它包括两大类:一是本省不 能评审的专业;二是参评人的专业虽然本省有评审组织(评审单位),但参评人 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依照浙江省的标准对参评人明显不公的情况,如参评人的工作 业绩属于长期外派某些特殊单位(如支边、军工等)取得,这些特殊业绩在本省 标准里没有足够体现,易被评委忽视,或从事的专业工作过重于理论或实务,与 现行本省标准相差甚远(如本省工程专业评审偏重于企业工程人员,与高校工程 师的工作情况差别过大)等。允许委托的专业要求一向是从严掌握的,因为前文 已提到过,如果任意扩大“委托”范围,可能导致受托单位营利和权力大范围寻 租,对普通申请人不公平的情况;此外,“委托”评审还可能出现科学性的问题。 比如,可以比较一下浙江省和浙江大学职称评审的不同做法:浙江省的评审在申 请人业绩要求上比浙江大学要低,但在程序上显得比浙江大学严格,如对申报人 业绩的统一审核,标准死板,个别申请人的某些特殊业绩材料如果不符审核要求 也很难进行灵活的解释变通;评审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保密工作也做得较 好,申报人事先做评委工作较困难,委员来自不同单位(还可能有省外的)也可 能消除一些人情因素。很难讲浙江省的体系与浙大的体系哪个好一点,因为浙大 的业绩要求高,即使评委是人们熟知的那些固定人员但仍可能不至于影响公平 (因为你与评委关系最好如果达不到业绩要求仍较难评上,评委为你说好话也得 有个业绩参照)。但是,如果浙江省内高校任意委托浙大评审,浙大那些高的业 绩要求不适用,而浙江省看起来较严格的评委遴选等手段也无法在浙大评审过程 中实现,那么评选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要大打折扣了。所以,通过省人社厅和教育 厅的“委托”,主管部门需要与受托单位协商有关评审标准和程序监督等系列问 题,同时主管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这一环节对不符合省里要求的人选予以否决。 (当然这样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平性问题,因为材料送审后的评审环节,作为委托 方的人社厅无权对受托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受托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也不 会对本系统外的受托评审业务进行监管,所以无法有效监管受托方权力寻租问题, 因而,本系统能自评的专业原则上不委托外系统的规定应严格执行。)事实上, 由于浙江省已组建了大量的各专业领域的评审单位,能够评审的专业范围甚至比 浙大都宽,现在只有极个别专业才需要委托浙大评审了。   三 浙江大学涉嫌私下接受委托滥发职称证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是浙大参股举办的两所独立学院, 在10年前成立的时候就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核准登记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地方普通民办高校(所以被树立为规范设置独立学院的典型)。后来两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 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完善了学校规程,两校在法律地位上与浙江省内其他公办和民办地方高校 完全平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独立学院设置与 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根据浙江省的地方法规,两所学校在行政管理体系上分 别属于杭州市和宁波市的市属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八条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地方政府是独立学院这种民 办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两校校名里冠有“浙江大学”字样是得到浙江大学这个 股东授权同意的,当然以后根据政府或股东要求也可以去掉这个冠名(事实上, 有的独立学院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两校专职教师的人事编制由两市政府统一管 理,属于地方事业或企业编制,同样,两校教职员工的职称评审自然在“浙江省” 这个体系范围内,与浙大直属中央部属体系不同。   其实,对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管理权限,《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 程》作了直接、明确的区分,即只有经教育部认定的某些部属高校员工的某些专 业才可由部属系统来评审,其余的一律由地方省级系统来评;而城市学院和宁波 理工学院的任何专业和任何专职员工从来就没有经教育部认定参与部委直属系统 评审。其实,即使是浙大,也只有在教育部认可的人员编制和专业范围内按部属 系统自评,其他的还是要通过浙江省来评的;事实上,浙大确实有部分员工和专 业是在浙江省系统评的。(参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 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 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它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但是,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的职称评审多年来一直在浙江大学的体系范 围内进行。浙大有关职称评审文件全部清楚说明,浙大是由两校“委托”进行评 审的。但是,按照规定,除非经浙江省人社厅办理委托手续,这种私下委托是无 效的。在现有资料里,我没有找到省人社厅同意委托的文件,也没有发现两校的 “委托”评审按照省人社厅(及两市人事局)和教育厅“统一委托”的要求将委 托评审程序纳入相关审核监控流程出具《送审书》(《委托评审》书)(也没有 经过浙大的职称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审核并进行送审资格认定,所有评审材料及 送审资格均在“委托”双方之间自行审核和直接交付、确认)。同时,省人社厅 也没有授权两校设立评审组织对拟委托人员进行初评;浙大最终确定的晋级人员 名单也没有经委托渠道交省职称主管部门核查,特别是晋级限额的审核(只要两 校决定送审的人员,最终基本上是等额成功晋级)。事实上,按常理来推断,省 人社厅也不应该为两校办理前述所谓的“委托”手续,因为两校的委托不符合国 家和省里规定的条件。(两校属于普通专业,如果可以委托评审的话,省内其他 单位都有资格委托省外评审了,这样浙江省自己的职称评审体系就名存实亡。而 且,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独立学院必须完全平等地与地方高校一起参与省里 职称评审系统,不享受特殊待遇,参见本文第五部分内容。)如果进行横向比较, 就会发现象浙大这样有职称评审权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在本校所在地或异地办独立 学院的情况很多,但根据我目前搜集的资料,还没有一家能够说服国家教育部和 地方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允许独立学院离开地方职称评审系统而委托该部属高校自 行评审的,因为国家规定的“委托”评审的条件太过苛刻,并且教育部自己也对 独立学院职称评审纳入地方系统多次作了明确规定,因而除浙大外各地独立学院 的职称都纳入本省地方系统。不过,浙江省有一些省属高校也开办了独立学院, 这些独立学院的职称评审往往由母体高校的评委会一并承担,但这是省人社厅对 自己管理的省属系统内设立的各评审组织评审范围的具体授权,不属于“委托” 评审,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   其中,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有小部分教师同时具有浙大员工身份,这部 份人员可能可以浙大在职教师的身份在浙大评职称,无需省人社厅的委托手续。 但是,浙大对这类人员的升职要求和浙大的全职教职工是一样的,业绩要求很高, 竞争激烈,没有几个人能评上。所以,问题就出在那些没有浙大身份的两校员工 的职称评审过程中,浙大给这类教师(或行政人员)专门规定了一套完全不同于 浙大在职教职员工的低标准(甚至每年评上正教授的业绩点都平均远低于浙大教 师评上副教授的平均水平);而且这套标准可以由评委随便解释,免于浙江省职 称标准在形式上的严格审查,同时,也不需要达到浙江省职称评审所需要的业绩 要求,无论是浙江省还是浙大自己员工的晋级比例限额,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按浙江省要求,省内高校标准原则上一致,并进行动态比较,不达到兄弟院校 往年平均业绩水平的申报人即使被评上,也可以被撤销,并追究评审单位责任; 而两校在浙大评上的人员绝大部分业绩很差,根本无法与省内同类人员相比。) 后一类人员的职称评审是监管的真空地带,它既不受浙江省职称制度的监管,也 不受中央直属系统职称标准的束缚,可以应不同委托单位的需要量身定制不同标 准。(这个特别标准对浙大教师或是浙江省其他省属高校教师是不公平的,既非 浙大标准,亦非浙江标准,违反了国家人社部要求同一系统内评职标准应基本一 致的要求。事实上,这种委托对于两所独立学院中没有机会被推荐到浙大评职称 的员工更不公平,因为浙大评委不欢迎他们,同时学院也不把他们推荐到省里去 评,他们晋级完全无望。)在实际操作上,浙大完全授权两校自行制定职称晋升 条件,浙大完全认可;虽然两校的中评委未经浙江省和两市人事部门授权同意设 立,也未按相关人事规范运作,属于非法组织,浙大仍承认它们有中级职务的自 评权和高级职务的初评推荐权;每年中级职称晋升名单完全由两校自己审定,浙 大对此予以备案和发证;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也完全由两校自己确定,浙大在“等 额”基础上进行形式审查并发证。也就是说,两校委托浙大评审高级职称,浙大 又重新把这个权力交还给了两校,两校是挂靠浙大的牌子自行评审,但最后却能 拿浙大发的证。事实上,在两校评职称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也接到过一 些诸如业绩普遍性伪造,评审规则解释随意性,投票程序混乱,申请人身份情况 复杂,私下游说拉关系风盛行,评委会滥权渎职等投诉,但当地人事主管部门都 发现该评审过程属浙大自评,未纳入浙江省的职称管理范围,从而主管部门对此 不可能进行干预。(更不能期待教育部来管职称这种“小事”的。)   不只是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这两所独立学院,浙大每年还接受“委托” 评审其他各类非浙大教职员工的职称,这些人员所在的单位或工作关系据说与浙 大有着各种关联(比如,含有浙江大学字样或与浙大有某种合作关系),经过检 索我没有发现浙江省人社厅为这些“委托”评审办理过相关手续,更没有按“统 一委托”的程序进行。我想,认定一个职称申报人属于浙大员工,按最宽松的标 准来判断,该人员至少也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才能算吧:(1)该人员 有浙大的人事编制身份;或(2)该人员与浙大有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合同关系)。如果说,与浙大稍有点关系(包括经浙大授权使用其校名的,挂浙 大名的单位恐怕遍布浙江的大街小巷了吧)的都可以作为理由自行委托浙大评审, 那么前述关于限制“委托”评审的各种规定又有什么用呢?   特别要指出的是,浙大长期以来以严重的违法手段对其私下进行的非法“委 托”评审所产生的职称证书和评职档案进行造假包装,使其在外观上与浙大给自 己员工所发的职称相同(以委托的名义评审,却以自评的名义发证,因为浙大给 自己员工自评的证书随持证人的调动可以流通到全国均有效,而委托评的证书如 是私下委托在全国范围都得不到承认):1.其所发职称证书是以浙大发给自己员 工的名义发放的,发证单位是浙大,让人们看不出来是“委托”,也就不会再去 细究该“委托”是否合规;2.这些人员的职称档案记载显示也是浙大给自己的员 工评的职称,与职称证记载一致,以误导公众这是浙大给自己员工评的职称而非 私下接受的委托业务。而浙江省真正地对外委托外省或部属单位评审的职称,其 证书上显示发证单位是浙江省人社厅(或地市人事局),持证人的职称档案里能 清楚显示“委托评审”内容。当然,浙大所发这些职称证的真伪通过仔细审查是 可以识别出来的:它并不是浙江省系统正常的“委托评审”证书(发证单位不 同),档案也不同(没有主管部门送审资格审核认定和委托送审书);这批证书 虽然显示是浙大自评的,但这些持证人却不是浙大员工(通过审查持证人获得职 称时期的人事档案,能发现他们与浙大无编制关系亦无劳动关系,与职称档案所 载不符),所以这些职称证是一批计划外的假证。但是,2008年以后浙大采取了 一些措施使得这批假证中的高级职称证要被识别出来变得更困难了:2007年开始, 浙江省人社厅对本省员工所持高级职称证统一换发新证(包括那些在省外系统取 得职称后调入的人员),浙大在2008年以后要求自己的职称证也由浙江省人社厅 来制发(08年之前的证,则向人社厅申请换发新证),于是这批非法职称证,与 浙大给自己员工所评的合法职称证一起,均经省人社厅之手制发,并混入了浙江 省人社厅的职称名单库,同时,在个别年份还混入了浙江省教育厅的职称名单文 件。新版证书中,这批“私下委托”评审的证书与浙江省真正委托浙大评审以及 浙大给自己员工所评的证书在发证单位和评审机关上均相同,不审查职称评审详 细档案难以区分,于是非法职称某种程度上得以“漂白”。(不排除主管机关个 别人员违法操作开绿灯的情况。当然,由于人才流动,每年拿着浙江省外系统所 评职称要求浙江省承认并加入职称名单库的人员很多,浙江省无法保证排除全部 欺骗现象;特别对于眼皮底下浙大的欺骗和造假,浙江省更可能疏于监管。)   从前,要取得高校的学历文凭很困难,所以,计划外招生指标(计划外自费 生)成了香饽饽,并被民众所强烈指责,认为那些是有钱有权人的特权。现今, 学历文凭大众化了,对自费生指责的声音就小了一些。但是,高校的“教授”证 书仍是少数人的身份象征,如果这种职称证的发放也有计划外现象,又岂能不为 民众所诟病?(查查以委托评审名义最后成功从浙大拿到职称证的人都是哪方嫡 系和子弟就可以验证某些猜疑了。)需要说明的是,杭州市和宁波市的教育主管 人员当初确实有意向请浙大委托评审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的职称,但指的是 浙大派驻两校的同时具有浙大编制身份的员工;这个政策是为了鼓励浙大教师在 保留浙大身份的情况下支援两校,后来浙大就借机把“委托评审”的帽子戴到了 其他教师身上,以发展自己的势力掌控范围;而那些保留浙大身份派驻两校的教 师,按两市的意思原本准备由浙大开小灶享受低标准升职称待遇的,却由于浙大 校内教师基于“同一系统同一标准”理由的反对享受不了,因此,宁波理工学院 出现了一类特异的仅学院承认的“院聘教授”职称,这些人回浙大不被认为是教 授。至此,两市“委托评审”的初衷已被浙大完全变异。此外,两校“委托”浙 大评的所有职称浙大仅是供应浙江市场的,这些人员调到浙大去的话浙大自己也 不承认这些职称的。   四 几点疑问和追问   如果浙大确实对外承揽了包括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在内的一些单位以及 与浙大有某些关联的人员的职称评审,同时并没有履行国家和浙江省的“委托” 评审手续,那么这些发出的职称证应如何处理?恐怕没有人会奢望有关部门作出 “认定无效”的决定,(就我查阅到的关于私下委托评审职称案资料来看,其后 果都是被认定无效,浙江省也一贯如此处理;但本次事涉浙大,估计要特事特 办。)那么,如何补正这些有问题的计划外职称证呢?只有一种办法,就是追认 和补办这些职称“委托”评审手续。如何补手续呢?民众都知道,现在补行政手 续的事情很多,比如开发商违法占地建起违章建筑,政府房管、土地部门不给它 发房产和土地证;后来开发商把政府的工作做通了,补齐了规划审批文件,补缴 了土地款和税费,政府就给办证了。但这里补办证是有条件的:一是你把法律要 求的手续全办齐了,二是你补办的房产和土地证上的发证日期是手续办齐后的日 期(比如说你补齐手续是2010年10月,你房产证的发证日就是2010年12月),如 果你的违章建筑早在2000年就建好了,那么过去的这10年时期你的房屋仍属于违 章建筑,该处罚的还是要处罚。但是,给已发放的违法职称证补办手续就麻烦了: 首先,手续怎么补齐?因为参评单位含有“浙江大学”字样或与浙大有合作关系 省人社厅就可以同意你委托评职称吗?如果这可以作为申请委托评审的理由的话, 那么浙江省内有好多单位和个人都跟省外的职称评审机构有合作关系挂它们的牌, 都可以经省人社厅委托去省外评职称了,估计省人社厅开委托手续得开到手软。 如果这些委托浙大评职称的单位至今都没达到委托评审的条件,那省人社厅又如 何给它们补齐“合法”手续?(况且,仅一纸同意委托文件还不够,因为委托手 续还包括“统一委托”送审的审监流程及资格认定手续及出具委托《送审书》, 还有评审结果核查程序,这个补起来比较繁琐。)其次,即使省人社厅不顾这些 法定条件,给这些委托单位和浙大开具委托手续,公文、资格认定和《送审书》 的日期如何落款?如果按补办房产土地证的要求,日期应写现在。那么,从现在 开始浙大可以开始合法接受委托为这些单位评职称了,但浙大近十几年来给那些 单位发放的职称证算什么,是不是仍应算违法无效?如果要使之前发放的职称证 合法有效,委托手续日期必须倒填到10年前;如果这样做的话,这批职称证将是 有史以来最牛的“违章建筑”了,房产开发商们肯定要求房产土地主管部门在补 证时也学浙江省人社厅这样倒签发证日期了。   在此,我想浙江省省级职称主管部门有义务回答几个问题:(1)浙大多年 来这些自称的“委托”评审,是否在你们这里办过“委托”手续(公开手续或秘 密手续都行)?如果你们的回答是“办过委托手续”,那么你们就有必要进一步 回答为什么在2008年前这批职称证中的原版高级职称的发证单位是浙大,而其他 正常委托浙大评审的职称证发证单位却是浙江省(这批职称中的中、初级职称, 至今其发证单位仍全部是浙大而非浙江省)?(2)浙大的这些“委托”评审过 程有没有象浙江省高校工程专业委托浙大评审一样,由省或地市人事局和省教育 厅组织统一审核和送审资格认定并统一送审?(3)这些“委托”评审的最终晋 级名单是否符合省里所设的各专业的晋级比例限额?如果不符,那它是如何通过 你们的审核的(如果你们审核过的话)?(4)浙大给这些“委托”评审所定的 低业绩标准、灵活解释规则和宽松程序规定既不同于浙大自身教师评审,也不同 于浙江省其他省属高校,是不是经过你们作为委托一方的同意(如果你们是委托 方的话)?这些标准对浙大和其他高校相同专业的教职工是否公平?(5)象城 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这样的所谓申请“委托”单位自行组建职称评审组织自评 中级初评高级职称是否经过你们(或两市人事局)的授权?未经授权组建是不是 算作非法组织?(6)作为委托一方(这里姑且理解为你们当时是“默示”委托 浙大评),你们当时在接收到大量投诉浙大在所谓“委托”评职称过程中的普遍 业绩造假和处处违纪渎职等违规现象时,有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比如,要 求纠正、否决某些申请人的送审资格或取消浙大的受托资格)?(7)浙大这些 “委托”评审是否符合浙江省或是国家关于“委托”评审专业的相关规定?如果 这种情况可以“默示”让它“委托”,那么为了体现公平和一致性其他单位的类 似情况是否也一律放行?(8)如果是你们“委托”浙大进行这些评审,浙大又 完全授权象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等单位自行评审,那么这样的“委托”有什 么实际意义?(9)浙大只是一家事业单位,它的职称评审需要在政府的计划和 指标范围内才能生效(正如它不能私下发放毕业证一样),如果对它的越权、违 规评审政府予以追认的话,那么其他企事业单位现已发生的大量的越权认可的职 称,我们的职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也应一视同仁地予以承认(甚至包括那些客座、 名誉院士、教授什么的)?(10)在你们给高级职称证换发新版时,浙大制作的 职称档案是否告知这批职称是“委托”的?非法职称证的持有者以一份貌似“浙 大员工”身份的虚假职称档案骗取新版职称证的行为其后果应算什么,违反道德, 普通违纪还是一般违法?   如果浙江省职称主管部门用表面上很严格的本省职称评审制度(包括严格限 制委托评审专业并对委托评审加以各种审核监控和资格审查、结果核查程序)来 在社会上塑造“公平、公正、一致”和遵守国家人社部规范的形象,但在实际上 却又睁只眼闭只眼地私自放水浙大独家垄断在浙江“掘金”开发“计划外职称批 发”黑市,这样做对浙江省普通科技人员来说真是太残酷了。   另,浙江省职称主管部门不要以这批非法职称已通过欺骗方式进入主管部门 登记名单为由认为它们已得到追认,在欺骗行为受到追究,并在补齐委托和统一 审核手续前就悍然予以追认绝对有损国家机关公信力(当然不只是浙大,还有其 他单位拿假证和假档案来欺骗浙江省职称部门成功被接受入浙江省职称名单库的, 有必要一并清理下了);也不要以“浙大私下接受委托评职称的违法行为”已过 法定查处时间为由予以搪塞,因为浙大私下对外发放的这一大批职称证,自始至 终是一堆“假币”(其效力也就相当于荣誉教授聘书而已),不管在社会上流通 多少时间,都是需要收缴销毁的(“假币”并不会过了一定年限后自动转为真币, 不再查处的,即使它们曾经混进过银行也不会漂白;同样,假文凭、假职称和假 干部身份即使混进了政府主管的个人档案或是任命文件,也不能变成合法)。对 浙大骗取的新版职称证,职称管理部门可以收回或宣告作废;浙大对外私发的证, 让浙大印在自己的办公用纸上到处分发好了(现在的情况是,浙大把自己制作的 一堆“假币”印在了国家使用的“造币专用纸”上了)。   鉴于“委托”浙大评职称的单位中可能有涉及到浙江省外的,浙江省人社厅 没有权力处理这部分问题。这个问题就应由国家教育部来回答:教育部授权浙大 自评职称,是授权它评自己教职员工的职称,还是也授权它顺便接一些私活来营 利?如果是后者,这什么不把这项业务公开化,让全社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有 资格来浙大申请职称(如果浙大有要求,这些单位同时可以挂名个浙大合作中心 之类的牌子的),让所有符合浙大特制的低标准晋职条件(还可以因人而异作 “人性化”的解释变通)的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弄个浙大教授(研究员)当当? (不要跟我解释什么浙大水平高就可以随便发证,现在这教授职称证跟学术水平 压根没半点关系,哪里发都一样;现在的职称只表明持证人有权从国有单位拿多 少钱,所以我们只关心这个证是真的还是假的。)   今年在参评院士的候选人褚健教授是主管浙大人事工作多年同时负责浙大产 业的副校长,似乎有必要回答这么个问题:浙大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玩得很漂 亮,但私下批发职称的档案造假为什么那么笨拙?比如,可以让那些准备来浙大 订购职称的校外人员与浙大签一份短期工作合同,期限为每年的9月至12月(评 职称的日期),这段期间他们都算浙大员工,拿了教授证后合同到期(这样不会 赖在浙大拿工资),这样就不受“委托评审”条文的限制,同时职称档案上把他 们说成是浙大员工也就名正言顺,不存在造假了,如此轻而易举的事为何不为?   据传,在2005年城市学院高层管理人员换届之后,浙大和城市学院之间进行 了非常细致具体的关于招生、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的分离和剥离工作。当时有许 多人提出城市学院的职称评审是否也应借机恢复其本来面貌,参加浙江省的评审 系统。据说主管城市学院人事职称工作的某党务领导说,我们管理层是浙大派来 的,如果职称由省里评,那么浙大和它派驻的管理层对城市学院的管理就会失控; 教师职称是学院人事管理的灵魂。他还说,委托浙大评职称不属于法规和政策禁 止的行为,浙大和浙江省在职称管理上属于平行关系,浙江省无权干预浙大。现 在想问一下这位法律专家:浙江省人社厅的规定约束不了浙大,但能否约束城市 学院?国家人事部“私下委托无效”的规定能否约束得了浙大(包括浙大的上级 主管教育部)?这种私下委托自设一套既非浙江省亦非浙大的超低(且程序和解 释随心所欲的)晋级标准是否符合同一系统内标准基本一致的要求?   此外还想问一下浙大校长杨卫院士,当你的下属们制作了一批批伪造、非法 的所谓委托职称评审(事实上显示却是浙大自评)档案请你签字,希望籍你的签 名来掩盖并使发证“合法化”时,不知你心中有何感慨,签字笔是否会发出些许 愤怒的颤抖(相比之下,北大下属的研究机构因私自向社会人员发放“研究员” 证被解散,虽然那些证并没有被故意混入政府人事部门的职称名单库,并没有让 持证人有机会去骗取官方各种福利和待遇)?   这里不免要感叹:为什么在浙大及其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中,行政管理人员 面对众教授们显得如此高高在上了,理由不言自明啊。宣传什么“教授治校”啊, 你们的教授证还不是我们管理人员帮助你们做出来的啊亲,再喊,把你们教授职 称和档案里的小辫子抖出来给大伙瞧瞧,看你们还敢理直气壮不?   五 结论   浙大对特定关系户批发职称能否补全人社厅的系列“委托手续”,成为合法 的职称委托评审渠道尚有待观察。   但是,对于浙大城市学院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来说,按照目前规定,要获得 浙江人社厅对这种“委托评审”的支持希望不大。因为国家教育部多次下发通知 规定,独立学院的职称评审要纳入所在地省级职称评审体系,评聘要求和方式与 其他地方高校完全平等,不能因为有部属高校参与举办就享有特权;其他地方高 校没有委托浙大评审的专业,独立学院也不能委托浙大评。(比如,参见教育部 《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第二(二)项,“独立学院教师 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等学 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前文所述,国家教育部关于教师职称评审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得到 遵守,浙江省人社厅想必不至于去违反。 (XYS20111203)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