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骗你没商量,想告我没门——谈起诉韩寒的程序障碍   作者:王德怡   经过近期的揭露,许多购买了韩寒作品的读者醒悟过来,感觉上当受骗了, 认为原来花的买书钱不值,精神上更是伤不起。近日有网友呼吁购买韩寒作品的 读者“以法律手段进行公益诉讼”,起诉韩寒。消费者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 利。若对商品进行虚构事实的夸大宣传,诱发不明真相的读者购买名不符实的图 书产品,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 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部分读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欲寻求司法途径维权 的初衷可以理解。然而,现行法律环境下想追究“作家”韩寒的法律责任却没那 么容易。且不说目前国内基本上不存在集体诉讼的现实可能,就单个读者而言, 对“作家”韩寒是否享有起诉权都是一个大问题。   追究民事责任最常见的诉讼途径是告违约或侵权。无论选择哪种案由,都必 须分析读者和作者(包括真实作者和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图 书在内容上或者在出版发行过程中出了问题,读者能否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为 此,首先有必要弄清楚我国的图书发行制度。   图书是一类特殊的商品。根据我国的图书出版发行制度,作者不能自己印刷 书籍公开出售,而应先和出版人签订出版协议,通过出版单位出版图书。对原作 品进行修改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出版人对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 权。——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著作权人有义务修改原作品。出版人再同实体书店或 网络商城签署图书销售协议,通过各经销商实现图书的销售。在多数情况下,作 者和出版社并不直接向读者出售书籍。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作者并不是和读 者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的 相对性原理,读者不能由起诉作者。   基于同样的道理,在侵权之诉中,作者会以自己并非图书的生产者、经营者 为由进行抗辩。在这方面,易中天是韩寒的好老师。2008年1月,一名重庆读者 以易中天《品三国》错别字超标、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书店、出版社和易中天 一起告上了法庭。易中天发明了“奶牛理论”,他说:“三鹿奶粉出了问题,你 告谁?你只能告三鹿集团,不能告奶牛!也就是说,对方告错(对象)了。”当 读者要求易中天为其图书承担侵权责任时,易中天却说《品三国》不是自己生产 的!荒谬吧?奶牛是完全受工厂支配和控制的物,而作家却不是。作家是个人, 具有能动性,享有作为人才享有的权利。然而,易中天的这一说法得到了重庆法 院的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29号终审判 决书中认定“该书(《品三国》)的产品生产者应为上海文艺出版社而非作者易 中天”,“易中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可见,读者起诉作者侵权同样存在程序 障碍。   重庆法院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出版社只负责图书的装帧和版式设计;作者 买书并非买纸张或印刷,而是购买其中的实质内容。作者无疑是图书内容的生产 者。若图书内容存在错误,或者图书在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作者又主动参 与其中并籍此获利,必然会侵害读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传统的“生产者”这一概念是否适合精神产品这一领域也需要论证。这些问题均 有待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   食品生产商应保证食品安全,电器制造商应保证电器不漏电,建筑商应对房 屋承担质量责任,而作品出现问题时作者却可以否认自己是作品的生产者,躺在 法律的避风港里逍遥自在。——如此,便是偶像作家被打造出来的法律土壤。 (XYS20120419)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