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法学副教授萧瀚怎么还不从中国政法大学辞职?   ——兼评《萧瀚:秩序与程序正义——兼评周吴约架事件》   作者:非公知准五毛   捏着鼻子,评论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萧瀚副教授所写的《秩序与程序正义 ——兼评周吴约架事件》一文后,忍不住有些恶毒地想:萧瀚副教授既然对现政 权、现行法律、现实中国如此痛恨,乃至根本否认现政权和现行法律的合法性, 却为何还要呆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个“伪政权”的附属机构、洗脑机构和帮凶中 呢?!   早在2008年的杨帆门事件时,萧瀚副教授就曾声称要从中国政法大学辞职。 后来校方也许怕引起学生的不安,挽留了萧瀚副教授。再后来,校方因故停了萧 瀚副教授的课,却没见萧瀚副教授再提出辞职,而仅仅是向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 授写了一封公开信表示抗议。后来校方允许他开课了。   如今几年过去了,不但与萧瀚副教授有“不共戴天的公仇”的杨帆教授仍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书,曾经在杨帆门事件中评价“萧瀚是一位好老师”的何兵副院 长在微博上公开批评萧瀚副教授思想偏激,而且又蹦出了一个跟仝宗锦副教授有 “公仇”、被滕彪博士暗讽为戈培尔、“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萧瀚副 教授声称“狭路相逢必揍他”的吴法天副教授!萧瀚副教授怎么还能忍气吞声与 这样的人在“伪公权”的洗脑机构中继续做同事呢?赶紧离开伪政权开办的这个 洗脑机构吧,免得污了你的气节和名声!须知,曼德拉、昂山素季可都是蹲过其 所在国伪政权的监狱的,“心中常存善意”你别总是鼓动别人暴力反抗现政权, 自己却窝在家里玩微博!   当然,如果萧瀚副教授想辞职,我建议还是悄悄地辞职好了,不要在网络上 大肆宣扬,最后弄得好像是吴法天所依附的“伪公权暴力”对你搞迫害似的!   萧瀚副教授在2010年3月21日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的公开信中, 曾自陈:“大致回顾这六年来自己的工作,自省从未在学校、院里、课堂、会议 上有过任何反人类言行,也从未有过违反学术伦理、教师伦理、滥用学术自由之 言行,实在找不出停课的正当理由。”奇怪的是,萧瀚副教授没有列举在自己的 主要工作阵地——微博和博客上的言论。那么,萧瀚副教授的言行是否真如他自 诩的那般呢?看看他最近发表的一篇网文《秩序与程序正义——兼评周吴约架事 件》,或许可以窥知一二。   以下内容中,【】外是引用萧瀚副教授的原文,【】内本人的评论。   什邡事件、天津蓟县大火事件,都是最近发生的两起特大公共事件,涉及政 府剥夺新闻自由并滥用暴力、践踏人权问题——这些都是老问题新事件,是非黑 白可谓一目了然。除此之外,还发生了一起被许多人(包括我)怀疑是为了转移 人们关注上述两起事件的小事件,就是争议已经持续数天的周燕、吴法天约架事 件。   【1、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感觉吴其实想通过此事 炒作而已”,目的是为了“增粉”(吴法天曾在《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上发 表一篇文章:《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 对易延友的观点及表述提出了较多批评。易延友教授在吴法天被殴事件中持所谓 “增粉”论,不知是否与吴法天的这篇批评文章有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萧 瀚副教授怀疑此事件是“为了转移人们关注”什邡事件和天津蓟县大火事件。两 位公知的揣测结论虽不相同,心理活动却是一致的。】   【2、让人疑惑的是,两位教授、副教授是研究法律的学者吗?靠“感觉”、 “怀疑”就可以撰写论文、得出结论吗?靠“感觉”、“怀疑”就可以对新闻事 件进行定性、作出结论吗?靠“感觉”、“怀疑”就可以抹黑吴法天、证明你高 尚吗?!】   许多人呼吁舆论不要继续关注周吴约架事件,因为关注什邡和蓟县更重要, 但我认为,虽然人的精力有限,关注了约架事件,可能会分散关注另外两起重大 事件的精力,但并非只有出现了死伤恶果的事才是大事,还有许多看似小事,其 实却隐含着更深刻社会现象的事件也具有重要的讨论价值。周吴约架事件,我以 为本身不是大事,但其引发的问题却是大事,以适当的精力讨论此事,可以澄清 人们久已模糊的一些价值与方法,有助于社会达成正常公共理性的共识。   【1、说得多好啊!请读者留意看看萧瀚副教授在本文后面的文字是否“可 以澄清人们久已模糊的一些价值与方法,有助于社会达成正常公共理性的共识” 吧!】   【2、提醒萧瀚副教授:是不是需要你关注的大事太多,以至于都没有时间 写学术论文了?你对美国签证官自称是研究宪法、宪政的,上中国期刊网查查你 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吧!自从2004年1月你被马怀德副校长(时任法学院院长) 引进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以来的八年多时间内,你发表了几篇正儿八经的学术论 文?可别拿陈寅恪做例子哈!】   【3、方舟子此前曾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论文发表记录不佳, 现在看来有些委屈贺卫方教授了,因为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萧瀚、滕彪两位学 者的论文发表记录相比,贺卫方教授的论文发表记录都可以称得上优秀了!】   一、约架的法律性质   约架,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武力挑战,用打架的形式结束 先前的争端,而不是用寻求政府机构(例如公安、法院)来居中裁判定是非曲直 胜负。约架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只要约架本身未 引起过度的人身伤害,或即使引起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双方事先已有各种承 担后果的约定,也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此,双方同意的约架属 于私权范畴,具有合法性的公权力不应当轻易介入,若介入也应当按照法律的正 当程序进行,而没有政治合法性的伪公权则无权介入。   【1、“约架”就是指相约打架吗?请萧瀚副教授翻开《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610页对“架”的第6个解释看看吧:“殴打或争 吵的事:打~︳吵~︳劝~。”就是要“顾名思义”的话,“约架”也有“相约 打架”、“相约吵架”两种含义吧?!】   【2、萧瀚副教授说:“约架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 在的。”有什么证据吗?是根据萧瀚副教授的自然法理论推导出来的结论吗?是 不是弄混了约架和决斗啊?看看《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 第688页,对“决斗”的第一种解释是:“过去欧洲流行的一种风俗,两人发生 争端,各不相让,约定时间地点,并邀请证人,彼此用武器对打。”能说“决斗 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吗?!】   【3、在倒韩事件中,萧瀚副教授为韩寒辩解的一个理由是:双方同意的作 品代笔属于私权范畴,他人无权置喙。在此次吴法天遇殴事件中,萧瀚副教授为 群氓打人的辩解理由是:“双方同意的约架属于私权范畴”。是不是大凡萧瀚副 教授不希望公权力介入的事情,都被你划入了“私权范畴”啊?看来萧瀚副教授 的“私权范畴”是个神奇的百宝囊,自己想要的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咨询一 下,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仁淑教授剽窃他人论文,被剽窃者表示不予追究,这 是否表明剽窃也属于私权范畴呢?萧瀚副教授当时干嘛要批评金仁淑啊?克林顿 和莱温斯基在白宫办公室幽会,是不是也属于私权范畴啊?】   【4、萧瀚副教授曾在微博中称“我是微博上最早公开斥骂他五毛嘴脸并明 示狭路相逢必揍他的人之一”。如果萧瀚副教授见到吴法天并揍他一顿,这是属 于私权范畴还是公权范畴呢?当然了,按照萧瀚副教授在后文中奉行的逻辑,中 国目前的政权是没有合法性的伪政权,即便他殴打吴法天的事情属于公权范畴, 现政权也是无权介入并追究他的!这是多么理想的民主自由社会啊!】   在周燕与吴法天的约架事件中,周燕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 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体制内反体制的白眼狼。”周再骂“你个阉人怂 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于是吴指定了具体的时 间地点,周答应。至此,合意形成。周的武力要求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 是要约,周同意是承诺,因此是吴在约架。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欲改变 合意内容,周未同意,因此契约内容未变,吴若不认可就不应该去,如果去了, 就是默认先前的契约:双方是去打架,不是辩论。   【1、萧瀚副教授不愧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民商法硕士,对要约邀请、要约、 承诺这一套民法概念掌握得很牢啊!只是,怎么对约架过程的描述与吴法天微博 上记载的情况不一样涅?可别像有些贪赃枉法的法官那样断章取义哦!】   【2、既然萧瀚副教授认为吴法天指定时间地点是要约,那么对于要约内容 的确定及其解释,是不是要探究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啊?为什么反倒要按照周燕发 出的要约邀请来认定和解释约架契约的内容呢?】   有人认为,双方约架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法律本身有没 有合法性?法律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彻底剥夺双方合意的打架行为?法律有没有权 力彻底剥夺人们自行处理身体的权利?由于中国没有正常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 并不具有政治合法性,因此,理论上说,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权管辖人们的 行为,社会应当尽可能以自组织的形式来处理人们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的人 们去找伪执法与伪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是至少纠纷的一方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 而以同样方式回应者也是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当然,这种放弃可能是因为错 误地承认伪公权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出于利益考量的无奈选择。   【1、既然“由于中国没有正常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并不具有政治合法 性”,“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权管辖人们的行为”,那萧瀚副教授为什么还 不赶快起来革命呢?萧瀚副教授领取结婚证了吗?领取居民身份证了吗?领取房 产证了吗?处于自然法状态中的萧瀚副教授,好像不该受中国现行法下的各种制 度管辖吧?】   【2、如果萧瀚副教授被他人殴打,或者与他人发生其他纠纷,该不会“去 找伪执法与伪司法部门解决问题”吧?那样的话,应当去找哪些社会“自组织” 来解决纠纷呢?也许会到“韩的国”去找韩总统哭诉?】   【3、在萧瀚副教授看来,中国目前的政权和法律都是没有合法性的。可是, 你所向往的美国却承认这个政权及其法律的合法性。纠结吧?】   约架之类在正常法治国家可能被认为处于灰色地带的私权行为(既可能是合 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在中国这种伪公权僭夺了公权力的地方,只能以私法 自治看待,即约架合法。这里的法,是自然法。   【1、萧瀚副教授能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约架在哪些“正常法治国家”会 “被认为处于灰色地带的私权行为”、在哪些国家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吗?别光空 口说白话啊!】   【2、约架合乎自然法?是合乎萧瀚副教授自己的自然法吧?】   因此,即使吴法天在约架现场被殴,应当分两种情况看待。   【 “即使吴法天在约架现场被殴……”,萧瀚副教授的话好严谨啊!是不 是对吴法天究竟是被殴还是碰瓷持保留态度呢?】   第一种,周燕自始至终是要打吴法天的,吴法天很清楚,并且按时按地赴约, 周燕打他他不还手,是自愿放弃了还击的权利,周燕打吴法天是合法的。因此, 警察干涉,将周燕行政拘留,其本质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这个法依然不是王 法,是天法。   【1、萧瀚副教授为了替流氓辩护,逻辑好强大!吴法天自愿放弃了还击的 权利,就能反过来证明周燕打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吗?设若甲乙二人吵架,甲说: “有种你拿刀把我杀了啊!”乙依言拿刀杀死甲,是否也表明乙的行为是合法的 呢?!】   【2、“天法”是个啥东东?跟自然法是啥关系?萧瀚副教授能不能不要独 创这么多绕人的概念啊?】   第二种,约架现场除了周燕打吴法天之外,还有其他人打吴法天。这是一种 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是对双方私权的侵害,应该被周吴双方制止,也应该 被其他围观者制止,但只有很少部分人在制止,其他绝大部分人在周燕之外有其 他人打吴法天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这种破坏。因此,吴法天被其他人打,周燕有 轻微责任,但围观者有很重的责任。   【1、其他人打吴法天,竟然只是“一种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是对双 方私权的侵害”?这种私权又是什么东东?是指合同债权吗?看来萧瀚副教授还 晓得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哩。】   【2、在萧瀚副教授的自然法里,吴法天大概是属于奴隶一类的(萧瀚副教 授经常挂在嘴边的“自甘奴”)吧?因为在他看来,虽然吴法天有资格跟周燕订 立约架契约,但在约架现场其他人打吴法天却并不构成对吴法天人身权的侵害, 而仅仅是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   【3、“吴法天被其他人打,周燕有轻微责任,但围观者有很重的责任”。 打人者的责任呢?原来在萧瀚副教授的逻辑里,围观者的责任很重,打人者有无 责任却可以不提啊!】   【4、萧瀚副教授认为,其他人打吴法天“是一种对周吴约架的破坏性行为, 是对双方私权的侵害,应该被周吴双方制止,也应该被其他围观者制止”。请问 萧瀚副教授,在你认为现政权为伪公权,现行法为伪法的情况下,吴法天该如何 制止打人者的行为呢?你这是在承认被打者吴法天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吗?难得啊! 要是这样的话,吴法天应该对你感激涕零!】   二.约架的架该怎么打   如果承认约架是一种私权行为,那么为了防止伪公权干涉,约架应该有一些 基于公平的规则,这些规则,我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约架双方,应该尽可能在体能方面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于悬殊,例如一 个20岁壮小伙向一个90岁老人或10岁孩子约架,显然是违反基本公平原则的。   【萧瀚副教授原来还怀着一副悲天悯人的心肠!套用赵本山小品中的一句话 说:我代表老人和孩子感谢你八辈祖宗!】   2.男女之间最好不要约架,决斗史上男女决斗我就没听说过;周吴约架,周 发出要约邀请,吴发出要约,周承诺。这个契约的形成是吴约架,这当然是违反 普通的决斗惯例的,吴虽然一直未还手,但此次事件中他挨了周燕打的后果吴应 该承担主要责任。   【1、请注意,萧瀚副教授在这里把“约架”巧妙地转换成“决斗”了。好 吧,就算两者是一回事吧。那么你在前面说“约架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 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实际上是要说“决斗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在任何一个 社会都是存在的”吗?看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的编 纂者太笨了,竟然认为“决斗”是“过去欧洲流行的一种风俗”。】   【2、萧瀚副教授所谓的“普通的决斗惯例”是什么?是指好男不跟女斗吗? 这岂不是贬低了周燕、吴虹飞之类的柿油女神?还有什么“特别的决斗惯例”吗? 这些“决斗惯例”是你自己定的,还是写在你家的自然法上的?】   【3、萧瀚副教授声称:“吴虽然一直未还手,但此次事件中他挨了周燕打 的后果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这是暗示说周燕对于她打吴法天的后果应该承担 “次要责任”吗?奇了怪了,你在前面不是说“周燕打他他不还手,是自愿放弃 了还击的权利,周燕打吴法天是合法的”吗?既然周燕打人是合法的,为么还要 她承担次要责任呢?真是神棍逻辑!】   3.约架是个私权行为,因此约架过程最好不要公开进行,地点不应该选择在 喧闹的公共场所,应该选择远离人群的僻静之所,以免暴力形象污染公共环境, 因此,约架应该拒绝围观。   【1、从“约架是个私权行为”这一简单的命题,就可以得出如此之多的 “因此……因此……”结论,萧瀚副教授的逻辑太强大了!】   【2、约架过程不公开,约架地点不公开,约架拒绝围观,这究竟是正义的 决斗,还是黑社会偷偷打人啊?是为打死人不偿命、打人后不承认预先提供借口 吗?】   4.约架双方应该事先说好打架的规矩,例如不用器械、不报警、点到为止等, 最好各自可带助手若干人,但不能插手,只能做必需的事后辅助工作,例如搀扶 被打伤者。   【1、“点到为止”,很好!赵冀龙与五岳散人不就从约架变成“久仰”了 嘛!】   【2、“最好各自可带助手若干人”,也很好!这样可以方便摄像,方便集 体作证说:“谁打你了?没人打你啊!”】   【3、萧瀚副教授连事后“搀扶被打伤者”都想到了,感动吧?要不要请医 生到场呢?要不要救护车在场等候呢?要不要请双方家属到场准备料理后事啊? 如果医生、司机、助手等闲杂人等在场围观怎么办呢?这会不会破坏萧瀚副教授 提出的“约架应该拒绝围观”的神谕啊?】   5.约架双方最好能请到双方都信任的一人做裁判,以免发生犯规行为之后陷 入流氓式互殴而导致严重后果。   【萧瀚副教授终于想到裁判了?“约架双方最好能请到双方都信任的一人做 裁判”,看来这个原则不是必须坚持的吧?该不该要呢?】   三.约架之外,吴法天是否应该挨揍   吴法天是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他在几乎所有伪公权侵害人权的事件 发生时,只要发言,几乎全都站在伪公权一边,对被侵害而无法救济者落井下石, 这已是众所周知。五毛从现象和后果上看,可以区分为观点五毛和行为五毛。例 如公开发表言论抽象地支持伪公权,这是观点五毛,因为它不涉及侵害具体人的 自由和权利。但是,像吴法天这样公开发表艾未未等人是自作自受理应被伪公权 侵害的言论,就已经不是普通的言论,而是以言论的形式侵害人权。由于吴法天 是一位法学副教授,对他的要求与对普通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的要求不同,因为他 的专业背景足够让他辨析艾未未等人是被伪公权践踏人权的受害者,作为一个法 学博士和法学副教授、硕士导师,如此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因此,吴法天除了 是观点五毛之外,同时还是行为五毛。   【1、萧瀚副教授说“吴法天是微博上臭名昭著的极品五毛”,这是从你自 己多次被删又多次满血复活的微博上看到的,还是从你周围那个包括易中天的妹 妹在内的公知圈中听到的?你曾自称“我是微博上最早公开斥骂他五毛嘴脸并明 示狭路相逢必揍他的人之一”,果真是一言九鼎、字字千钧啊!萧瀚副教授能解 释一下,在你的自然法里,“五毛”、“极品五毛”是什么意思吗?】   【2、萧瀚副教授说吴法天“在几乎所有伪公权侵害人权的事件发生时,只 要发言,几乎全都站在伪公权一边,对被侵害而无法救济者落井下石,这已是众 所周知。”是这样的吗?没想到萧瀚副教授还很关注吴法天哈!让人不明白的是, “几乎……,几乎……”这样的神圣句式,“几乎”到了什么程度呢?是指100%、 99%还是指什么?拜托你把话说清楚好吗?】   【3、吴法天何时何地说过“艾未未等人是自作自受理应被伪公权侵害”了? 萧瀚副教授评论吴法天的观点,最好能引用原话,举证备查,不要歪曲事实。】   【4、艾未未是被“伪公权践踏人权的受害者”?萧瀚副教授很有同情心 嘛!】   【5、套用萧瀚副教授的神逻辑:“由于萧瀚是被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院长的马怀德教授专门引进的一位法学副教授,对他的要求与对普通没有法学背 景的人的要求不同,因为他的专业背景足够让他的言论具有逻辑性、让他的行为 具有示范性,所以他作为一个法学硕士和法学副教授、硕士导师,毫无逻辑地论 证周燕打人行为的合法性,声称狭路相逢必揍吴法天,如此行为是不能被原谅 的。”】   由于当代中国的现状,对于观点五毛无法以正常的法律进行制约——被伪法 律限制的基本上是正当的言论,因此,对观点五毛,在目前需要促进公民社会成 长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辩论来说服,即使辩论说服不了,也不能动之以武,晓之 以力。而对于行为五毛,因这国没有为行为五毛准备的法庭,所有被其落井下石 之言行伤害的人们,若对行为五毛进行与其侵害相当的一定限度的武力报复,具 有自然正义的属性——当然,应该讲道理有节制。也就是说,即使是武力报复, 也应该掌握好度,不应该超过与侵害相当的程度。   【1、在当代中国被“伪法律”限制的基本上是正当的言论?艾未未、罗永 浩、五岳散人、西门不暗、李铁之流的骂大街是正当的言论?如果是的话,将他 们的那些话免费送给萧瀚副教授好了。】   【2、萧瀚副教授是在鼓动“行为五毛”的“受害人”都去殴打吴法天们吗? “应该掌握好度”,是在提醒那些人不要将吴法天打成轻伤以上,免得被“伪公 权”追究刑事责任吗?】   但由于一切观点五毛也好,行为五毛也罢,都是在伪公权撑腰下的行为,他 们不但能够得到各种经济等利益,还能得到安全利益,而对他们进行武力报复者, 通常会被伪公权迫害,因此,即使行为五毛应该挨揍,但如何揍他们而不至于导 致重复受其侵害,民间社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1、吴法天被群殴也是“在伪公权撑腰下的行为”?这是他得到的“安全 利益”?】   【2、按照萧瀚副教授的判决,吴法天既是观点五毛,也是行为五毛,“能 够得到各种经济等利益”。萧瀚副教授能不能说一说,吴法天究竟得到哪些经济 利益了呢?吴法天为他的各种言论收了政府的多少钱呢?只要你能举出一例来, 我想吴法天会像你说的那样“臭名昭著”的。】   【3、中国政法大学可是中国目前的“伪公权”的下设机构、洗脑机构和帮 凶啊,胸怀正义的萧瀚副教授想必不会从这肮脏的机构领取哪怕是一毛钱的报酬 吧?在这个伪公权的帮凶中,既有与萧瀚副教授有“不共戴天的公仇”的杨帆教 授,又有观点五毛、行为五毛、被滕彪比作戈培尔的吴法天副教授,还有像在下 这样同情他们俩的非公知准五毛教师,萧瀚副教授居然还有勇气呆下去,不得不 佩服你的勇气啊!】   【4、萧瀚副教授认为,“即使行为五毛应该挨揍,但如何揍他们而不至于 导致重复受其侵害,民间社会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怎么感觉像黑律师为黑社会 出主意呢?民间社会还讨论个啥嘛,直接将行为五毛们揍个生活不能自理不就省 事了?!】   四.暴力中的程序正义   罗马法有句著名的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的意思是,当人们 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无论是有意的侵害,还是无意的侵害,都应当有救济途 径。救济分两种,一种是私力救济,一种是公力救济。正当防卫和事后复仇都属 于私力救济。在一个法律健全、公民权能够得到基本保障的社会,当人们认为自 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一种人们普 遍认同并期待的救济途径。公力救济正常兑现的社会,通常不承认事后复仇的私 力救济方法,但承认正当防卫,只要没有防卫过当,公权力一般不干涉。但即使 如此,法治社会里也不可能由公权力囊括一切权利救济,有些权利死角常常也由 公民们自行保持力量的均衡,公权力并非事事都有权或有能力管辖。   【1、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说的是权利与救济之间的关系,还是正当 利益与救济之间的关系?权利等于正当利益吗?“无救济则无权利”是萧瀚副教 授说的那个意思吗?当然,在萧瀚副教授的逻辑里,一切皆有可能!】   【2、“公力救济正常兑现的社会,通常不承认事后复仇的私力救济方法, 但承认正当防卫,只要没有防卫过当,公权力一般不干涉。”私力救济还有紧急 避险和自助行为,萧瀚副教授是忘记了呢,还是因为它们与萧瀚副教授的论旨无 关而舍弃掉了呢?这会误导“普通没有法学背景的人的”吧?!】   【3、“法治社会里也不可能由公权力囊括一切权利救济,有些权利死角常 常也由公民们自行保持力量的均衡”。“权利死角”、“力量的均衡”是啥意思? 哪些权利死角“常常也由公民们自行保持力量的均衡”?萧瀚副教授一定不屑于 解释这些细枝末节问题吧?!】   当代中国,没有正常的政治制度,没有正常的司法独立的制度,司法不公随 时随处可见,司法并没有起到保障权利、兑现公力救济的功能,司法没有公信力。 不但如此,司法还压制正常的私力救济,剥夺盛行于人类历史的正常私力救济的 古老传统,因此,这是一个完全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度,这是一个连丛林规则都没 有的社会,无数人遭受来自伪公权的欺压而无处伸张自己的正常权益,同时也遭 受其他虽然不是来自伪公权但有伪公权护持的个体侵害,但他们被侵害的权利都 难以得到正常救济。   【1、“这是一个完全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度,这是一个连丛林规则都没有的 社会”!原来我们生活在这么一个悲惨世界里!萧瀚副教授,赶紧振臂一呼,带 领人们建立程序正义吧!】   【2、“司法还压制正常的私力救济,剥夺盛行于人类历史的正常私力救济 的古老传统”。神马意思?是说中国司法还压制人们的正当防卫行为吗?】   【3、“无数人……同时也遭受其他虽然不是来自伪公权但有伪公权护持的 个体侵害,但他们被侵害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正常救济。”“有伪公权护持的个体 侵害”,说的是艾未未、五岳散人、罗永浩、肖传国之流吗?】   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争先恐后要打吴法天, 但抽象地赞成打吴法天,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吴法天等一切行为五毛的基本人权, 也就是说,不能用一种标签化的方式对待任何人,包括这些令人厌恶的行为五毛, 五毛也是人,他们是在作恶,但并不能因为他们作恶就滥用暴力。只有心中常存 善意者才能正确使用暴力,所谓正确使用暴力,无非是说要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暴 力,而不是说一旦使用暴力,就可以什么规矩都不要,就可以为所欲为。也就是 说,这个国家没有程序正义,但公民社会自我生长过程中却应该追求程序正义。 如果因为朝廷没有程序正义,江湖也就可以彻底无视程序正义,因为朝廷不给人 们公平,江湖也可以无视公平,那么江湖反朝廷到底反什么呢?吴法天是个邪恶 的小人,这已有他数千条微博为证,他在公共领域的混淆视听、落井下石之举让 人们切齿痛恨,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无论怎样,他的恶是一个帮凶的恶,是为直 接作恶者摇旗呐喊、狐假虎威的恶。因此,对吴法天的民间惩罚,不能超过对一 个帮凶应有的惩罚。   【1、原来萧瀚副教授还知道五毛也是人还有基本人权啊?既然“并不能因 为他们作恶就滥用暴力”,那你怎么还公然宣称见到吴法天一定要揍他呢?哦, 对了,按照萧瀚副教授的逻辑,“只有心中常存善意者才能正确使用暴力”,萧 瀚副教授在揍吴法天的时候,一定是“心中常存善意者”,并且也能够“正确使 用暴力”吧?!吴法天将来挨揍的时候,一定要记着感谢萧瀚副教授八辈祖宗 哦!】   【2、“有那么多人争先恐后要打吴法天”,原来是证明了萧瀚副教授的伟 大论断啊!】   【3、萧瀚副教授既然宣称“不能用一种标签化的方式对待任何人”,怎么 又骄傲地宣称“我是微博上最早公开斥骂他五毛嘴脸并明示狭路相逢必揍他的人 之一”呢?哦,萧瀚副教授可能会说:这不是贴标签,这是在行使私力救济,这 属于私权范畴……】   【4、“吴法天是个邪恶的小人,这已有他数千条微博为证”。看来萧瀚副 教授对吴法天的微博很熟悉嘛!似乎还做过了统计的样子?你有时间不去写教学 科研型副教授该写的学术论文,成天扒拉着吴法天的微博看,不怕恶心自己 啊?!】   【5、从吴法天的“数千条微博”来看,好像吴法天还为张远洋等人打过维 权官司。这是真的吗?吴法天作为行动五毛,怎么可以替人出庭应诉,公然与 “伪公权”之下的公检法对抗?!建议萧瀚副教授好好查一查!咦,萧瀚副教授 替人出庭打过维权官司没有?哦,忘了,在目前这个“完全没有程序正义的国 度”,在这个“连丛林规则都没有的社会”,萧瀚副教授一直在积极地劝说人们 寻求私力救济,他当然不会到“伪公权”的法庭上去讲道理滴!至于那些受“伪 公权”迫害的人们,就别把希望寄托在萧瀚副教授这类人身上了吧!】   【6、“对吴法天的民间惩罚,不能超过对一个帮凶应有的惩罚”,由谁来 执行呢?看来只有交给“心中常存善意”的萧瀚副教授才能让人放心!】   因此,对行为五毛的民间惩罚,应该视其具体为恶的性质、恶行的程度等综 合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估,然后以尽可能公平的程序去实施。例如,在此次约架 事件中,那些破坏约架现场打黑拳踹黑脚的行为显然既不公平,也不明智。不公 平在于,吴法天是来应约打架,是一对一的,不是一人对众人的;不明智在于, 如果其他人要打吴法天,可以在他们自己约的架打完之后再打,或者在他们约的 架打完之后另约时间地点,而不能在约架过程中蹭拳。另外,无论是在他们约架 打完之后,还是另约打架,都应该尽可能以教训为目的,而不是以致残甚至致死 对方人身为目的,即武力要有节制。   【1、“对行为五毛的民间惩罚,应该视其具体为恶的性质、恶行的程度等 综合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估”,由谁评估啊?是不是要交给“心中常存善意”的 萧瀚副教授、艾未未之流呢?】   【2、“如果其他人要打吴法天,可以在他们自己约的架打完之后再打”, 这就不叫打黑拳了?请萧瀚副教授用你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理论分析分析, 吴法天和其他人约架了吗?其他人打吴法天属于私力救济吗?事发当天萧瀚副教 授是不是忙着到美国大使馆面签,错过了对吴法天进行私力救济的机会呢?】   【3、萧瀚副教授主张“武力要有节制”,嗯,果然是“心中常存善意”之 人呢!周燕向吴法天撩阴腿,而没有将吴法天踢残,真是在践行萧瀚副教授的教 导啊!】   【4、萧瀚副教授能否明示以下,在既要“教训”五毛们,又“武力要有节 制”的情况下,该采取哪些措施来教训吴法天们,才符合你家的自然法呢?你可 别把自然法这个词弄臭了!】   结语:   当代中国因为政治制度的邪恶,正常的健康秩序几乎已经荡然无存。因此, 除了不指望伪公权能为健康的社会秩序发挥正面作用,还得尽可能抵制伪公权所 导致的对秩序的进一步破坏。在这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有些情 况下,适度的暴力已是难以避免,例如对待血拆、对待计生暴政以及对待一切伪 公权暴力侵害人权的事件——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常常拥有无限防卫权的自 然权利,但拥有这些权利并不意味必须用尽这些权利,当以制止和防止伪公权进 一步作恶为限,当然,人们一旦使用这些权利,在考虑到伪公权的邪恶与强大及 其无限报复能力之后,可能会无所不用其极,但因是对待伪公权,所以只能由当 事者自行决策。而在虽有伪公权暴力支持的背景,但伪公权暴力并未直接出手的 情况下,针对其附蛆者实施的报复性暴力,就应该尽可能节制。没有自省和节制 的暴力,最终将会害及所有人。   【1、“当代中国因为政治制度的邪恶,正常的健康秩序几乎已经荡然无 存。”萧瀚副教授整日呆在家里做键盘革命家,鼓动人们寻求私力救济,微博都 满血复活了158次了,也没见他到“伪政权”的监狱里去走一遭。莫非萧瀚副教 授认为这种局面是“正常的健康秩序几乎已经荡然无存”的结果?或者是“正常 的健康秩序”仅存的硕果之一?】   【2、“在有些情况下,适度的暴力已是难以避免,例如对待血拆、对待计 生暴政以及对待一切伪公权暴力侵害人权的事件——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常 常拥有无限防卫权的自然权利”。萧瀚副教授是在鼓动那些“伪公权”的受害者 们采用暴力手段反抗“伪公权”吗?这和1989年的柴玲们的想法多么相像啊! “用你们的鲜血唤起其他人的觉醒”!萧瀚副教授一方面鼓动人们对抗现政权, 另一方面又说“因是对待伪公权,所以只能由当事者自行决策”。这是要为自己 摆脱教唆的责任吗?萧瀚副教授看来不完全是法盲啊!】   尊重私权、遵循程序正义,是重建秩序的基本法宝,即使是在实施暴力时, 能遵守都应该尽可能遵守。在这个暴力滋生暴力的邪恶泥淖中,只有那些对暴力 拥有正常思维,既不是绝对放弃暴力,又不是无限度滥施暴力,而是针对具体情 况遵循基本的人权原则,或拒绝或实施节制的暴力者才能重建健康秩序。   【那就有请“心中常存善意”的萧瀚副教授费费心,制定出一套“既不是绝 对放弃暴力,又不是无限度滥施暴力”的规则,方便周燕们放心大胆地对吴法天 们实施私力救济吧!】   人本不该有敌人,但有些人以侵害他人、奴役他人为业,那么没办法,不管 被侵害者是否承认,这些不知反省和改正的侵害者都成了事实上的敌人,这是无 奈并可悲的。但本着基本的人道精神和人权准则,被侵害者在反抗暴政追求自由 时,依然应当尽可能善待所有人,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给所有人公平,包括对 待敌人;尽可能尊重私权,包括对待敌人;尽可能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包括对待 敌人;尽可能保障人权,包括对待敌人;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人们可以寄予期 望的。   【萧瀚副教授能在论证了一通周燕们利用武力适度教训吴法天们的正当性之 后,在宏文的末尾列出这一段美丽的排比句,吴法天们要感动得忍不住纷纷要感 谢萧瀚副教授的八辈祖宗了吧?如果你们不表示感谢,我都忍不住要越权替你们 表示感谢了!】 (XYS20120717)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