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吴法天,谁叫你得罪了这么多“法律人”?!   作者:非公知准五毛   吴法天遭民主柿油派围殴的消息出来后,看到网上网下那么多民主柿油人士 满地打滚地表演,看到那么多法律界人士无视事实与法律地发表各种貌似专业的 意见,心里感觉有一种说不上来的恶心和憋闷,仿佛又看到了方舟子遭到各类民 主柿油派围剿时的状况。我没有吴法天那样单刀赴会、直面暴力的勇气,只能打 打酱油、敲敲边鼓,将一些“法律人”的言论搜集起来,略加点评,聊作一个中 国政法大学同事对吴法天的支持。以下“法律人”的言论来自新浪微博,【】中 是点评。   1、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关于@吴法天 约架被欧一事,本不关注。但下午一朋友电话来说到此事,我很 惊诧。晚上,看吴的粉丝已从日前的15万增至17万余,感觉吴其实想通过此事炒作 而已。@燕云女士 等是上当了。我4月刚开通微博时曾有网友告知:若想增粉,像 吴法天那样说话即可。信然!如今,可增加一句:若想增粉,向吴法天那样约架即 可。   转发(1087)| 收藏| 评论(101)7月6日20:27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证据法教授讲话不需要证据?】   2、谢佑平(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1)有一事不得其解,闷在心里很久了。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与我同一个 专业,彼此熟悉。记得去年初在湘潭大学参加关于陪审团制度研讨会时,他的发 言与我观点一致,对中国问题的看法也很精准,并富有批判精神。但微博上@吴 法天 的言论,我时常不敢认同。时空穿越太大了,微博上的吴法天是吴丹红老 师本人吗?   转发(470)| 收藏| 评论(286)7月5日12:13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2)希望看到处罚决定书//@袁裕来律师: 同意。//@杰人微语: 赞同拘留 吴。吴才是真正的挑衅者和始作俑者。//@海南梁山: 吴也应拘留!   ◆◆ @南云楼- : 【关于“约架”】如果对方已经声明是要在约定时间、 约定地点揍人,而自己还是坚持前往,则即便做“我不是来打架的”、“我是来 讲道理的”类似申明,同样为应约行为。一个理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明白应约后 果。动手打人肯定不对,但@吴法天 约架行为事实确凿。   转发(279) | 评论(115) 7月7日16:21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19)| 收藏| 评论(11)7月7日19:18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3)反对暴力的同时,坚定地声援周燕!   ◆◆ @郭老学徒 : 周燕被拘留了,《吴法天胜利了吗?》   转发(3855) | 评论(1843) 7月7日21:02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63)| 收藏| 评论(35)7月7日21:52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4)一个法律人,如果放弃了法律人本有的良知和信念,背叛了原有的公 平和正义观。。。他的这一切反常表现,只是为了在虚拟的世界搏人眼球,争得 他在现实世界中想得到而无力得到的某种东西,那么,现实将一定会给他残酷的 回报。。。标签:   转发(273)| 收藏| 评论(96)7月7日22:58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5)事实表明:一个活在网络生活中的卑鄙者,在其粉丝世界的享受精神 自慰时,早已被现实社会的人们唾弃,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了。   ◆◆ @谢佑平 : 一个法律人,如果放弃了法律人本有的良知和信念,背叛 了原有的公平和正义观。。。他的这一切反常表现,只是为了在虚拟的世界搏人 眼球,争得他在现实世界中想得到而无力得到的某种东西,那么,现实将一定会 给他残酷的回报。。。   转发(273) | 评论(96) 7月7日22:58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17)| 收藏| 评论(15)今天05:36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微评:与我观点一致者,看法精准,富有批判精神;与我观点不同者,活 该挨打,应该拘留处罚?】   3、张雪忠(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1)本来,看到吴法天躺在了地上,我对他还略有同情,但他事后竟然以 一个完全无辜的受害者自居,我就觉得有点滑稽了。你骂人鸡婆再约架,然后又 单方面改口说是去辩论:你要人家和你辩论什么?难道要辩论人家是不是鸡婆? 我觉得,这件事确实暴露了一些人的鲁莽,但也暴露吴法天这个人的狡诈和无 行。。。   转发(800)| 收藏| 评论(385)7月7日 08:09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2)一个人被打了,打他的既不是公知,也不属南方系,他却一再利用此 事来贬低公知和南方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仇恨,让他对公知和南方系如此耿 耿于怀?   转发(105)| 收藏| 评论(94)7月7日 09:09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打人者鲁莽,被打者狡诈?】   4、仝宗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哈佛法学硕士)   (1)继续关税:1、我觉得约架应该讲规矩,多打一显然不对;2、因为观 点、利益、情仇打架不是中国独有,比方欧洲足球场外打架,当然也许中国暴力 倾向格外多,吴思"血酬定律"就是说这事;3、吴应女子约大概也是错判形势, 而且也获得同情,增加了粉丝;4、也没必要过度诠释,打人者大概也没想逃脱 法律。   转发(19)| 收藏| 评论(24)7月6日 14:19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2)吴和五岳散人约架,故意搞错时间地点错过,又和这个女记者约架欣 然前往。这是理性的辩论精神?其他人乘机泄愤是不对的,但这是吴宣称的有组 织殴打么?高调宣传约架,不过是想博取眼球,然后大家去围观看热闹,这和多 数人暴政有多大关系?至于说我只有恩怨没有是非的,我还真犯不着在这种事情 上这样做。   转发(201)| 收藏| 评论(200)7月6日16:12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3)我真心没搞清楚个别哥们为啥骂我呵。我之前贴里都说,打架也要讲 程序正义,多打一是不对的。我只是说别过度诠释到多数人暴政之类的地步。另 外,我也说,吴本身应约也是为了博取眼球。当然,结果也的确赚了粉丝。我真 心不太懂,我怎么就是公报私仇了。改天要是@萧_瀚微博157世 和人约架,我还 是这么说。   转发(25)| 收藏| 评论(66)7月6日20:49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4)至少从这张图片来看,我觉得如果约架算作一个和约的话(内容合法 与否暂且不论),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合约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至于有网友 说吴后来说要辩论文斗之类,属于试图变更合约的努力,并未获得对方认可。因 此并不妨碍原来合约的性质。退步来说,吴亲临现场,也进一步以行动构成对合 约的认可。   转发(142)| 收藏| 评论(151)7月7日03:05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5)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打架的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法益,一是“扰乱公共 秩序”,即26条的“结伙斗殴”,二是“侵犯人身权利”,即43条的“殴打他人 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本案中他人打吴不能算在周身上,围观并非周 之错(至少是两人之错,而且时间地点还是吴选定);而且也难言周具有伤害吴 身体故意。   转发(78)| 收藏| 评论(70)7月7日10:33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6)容我放肆一回,这只能说你法理不过关,还停留在先有权利再有救济 的机械视野。殊不知救济方式和限度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权利本身。英美财产法 和侵权法最可见这一观念。//@出卖世界的男人:他是错误的把法条中善后的协议 理解成了事前约架的合议,这压根就是两回事!典型的指鹿为马……   ◆◆@仝宗锦:关于约架,除了法理上违法阻却等抗辩理由之外,现行法律 尽管总体将此纳入规范范围,但仍承认其一定程度的私域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   转发(91) | 评论(47) 7月7日10:22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8)| 收藏| 评论(13)7月7日13:37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7)一些骂我的人以为我批评吴法天是公报私仇,我想说,我跟他没有什 么私怨,即便有的话那也是公仇。我早在钱云会案中就开始批评他了,当时还分 析过他说的“长时间关注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司法公正原则的冲突”这样莫 名其妙的病句。后来他被新浪禁言我还为他呼吁过。只是没想到他的秀下限水平 越来越高。   转发(28)| 收藏| 评论(126)7月7日14:24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仝教授和吴法天无私怨有公仇?怎么跟几年前萧瀚说他与杨帆有不 共戴天的公仇一样的口气?别借批评别人之机抬高自己了!分析了半天合约问题, 咋不看看《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呢?哦,忘了,法理学者们是不屑于看中国法 律滴!】   5、守东言论(张守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1)理性有限,所以真理的战士不得不时常披甲上阵,但要等理性途径穷 尽,又有不得不死守的原则危在旦夕才是战斗的理由。我和吴法天个人之间有观 点上的冲突,也知道他是一个多少自恋的人物。但我们完全可以跟这个自带干粮 的五毛讲理,要不就保持沉默。   转发(45)| 收藏| 评论(20)7月6日16:47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2)法天似乎性命无忧,因为听说他带着保镖呢。 //@-Bin-go: 从视频上 看,如果不是他不还手,然后报警,估计有丧命危险!敢赴约,已经勇气可嘉了 //@乱民李忠实: 三合一,集大成,五毛典范。//@守东言论: 转发微博   ◆◆@王俊秀 : 吴仁华 : 吴法天约女人打架,是傻逼行为。到了约架地点 又说不还手,是装逼行为。一看势头不对报警,是二逼行为。   转发(55) | 评论(28) 7月6日19:05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4)| 收藏| 评论(3)   (3)男女约架本来是小孩子行为,官府拘留简直是流氓行为!   ◆◆ @香江大胡子 : 刘晓原“@liu_xiaoyuan: 刚获知消息,与 @吴法天 约架的女记者周燕被治安拘留了。只是处罚一方,这样的执法哪有公正可言? ”   转发(225) | 评论(69) 7月7日18:40 来自iPhone客户端 标签:   转发(10)| 收藏| 评论   【微评: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说的话吗?这是一个基督教的神教徒 说的话吗?和街头小混混无甚差别啊!对了,第3条微博顺带连人权律师刘晓原 也露了一下脸:“这样的执法哪有公正可言?”!是不是应该把吴法天抓起来枪 毙才对啊?】   6、萧_瀚微博158世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1)【恶心】没办法,你就说说破天,我也瞧不上仗势欺人。对吴法天, 我是微博上最早公开斥骂他五毛嘴脸并明示狭路相逢必揍他的人之一。打架得打 得像个男人,下午那场闹剧,除了周燕有打他的权利,其他趁乱占便宜以及吴法 天的事后夸张(居然说什么遍体鳞伤),都让人恶心。   转发(33)| 收藏| 评论(31)7月7日01:24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2)我和@仝宗锦 的观点一样,警察抓周燕纯属多管闲事,人家约架,你 管得着吗?那些趁乱下黑手黑脚的蠢货,你们打的时候是怂货,打完了开溜的话, 还是怂货,让周燕顶包吗?   转发(68)| 收藏| 评论(35)7月7日01:29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3)【猥琐】@易天 君,约架是一对一打。周燕约的,那就由她自己跟吴 法天对决,倘若中间出了过分之事,围观者当可阻止继续。但下午这场,我看除 了周燕那几下,其他全是仗势欺人的起哄、黑手黑脚。这国没有给吴法天这种成 天落井下石之徒准备的法庭,对他是可以用私力救济解决,但得有点人样,别那 么猥琐。   转发(28)| 收藏| 评论(28)7月7日01:35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我是微博上最早公开斥骂他五毛嘴脸并明示狭路相逢必揍他的人 之一”,看来萧大仙和吴法天也有不共戴天的公仇啊!“周燕有打他的权利”? “对他是可以用私力救济解决”?看来萧瀚副教授的理性脑袋全被自由、人权、 民主占据了,以至于连在北大法学院读民法硕士时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都忘掉了。 什么是权利?什么是私力救济?哦,忘了,钻研法理、宪政的人是不需要看现行 法律滴!】   7、滕_彪(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请勿联想】集中营里,要被赶进毒气室的一些囚犯对戈培尔说:“我不同 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有说这话的权利。”戈培尔答:“我是来和你们 辩论的。我也是来普法的。”   标签:   转发(321)| 收藏| 评论(103)7月7日22:37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这是以戈培尔来暗指吴法天吗?你和萧瀚、仝宗锦、张守东诸教授, 作为吴法天的同事,岂不是也成了戈培尔的同事?!】   8、王优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1)我给@方舟子 普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 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 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律师自掏腰包 希望双方化解矛盾別丢法律人的脸,算是收买@吴法天 否?   转发(13)| 收藏| 评论(22)今天00:18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2)呵呵,为一个被算计的被拘留人说情而已 //@经历拆迁:王大律师是中 国百强大律师,无需以此出名的,他曾经是我的代理律师,他的好意你们理解错了吧? 王律师好久不见,咋围绕你争论起来了,@赵亚赟:博主既然是律师,免费为出庭辩 护岂不是更佳?既然觉得正义,又是出名的大好机会,为什   ◆◆@王优银律师 : @吴法天 我补偿你一万营养费,你把@此是燕云 案撤 了吧,只为你是男人是法律人,法律的正义不仅要论辩,更要行动   转发(1403) | 评论(1112) 7月7日16:57 来自iPhone客户端 标签:   转发(3)| 收藏| 评论(8)7月7日22:17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3)回复@jason_54:吴作为法大副教授,作为法律人公然网络约架,没有 责任?双方各有责任,何不化解?法定此类案件可调解,又何必让人享牢狱之灾呢? 社会需要和气 //@jason_54:这种聚众闹事,是治安问题吧。吴法天有权利撤吗? 吴法天法大副教授,缺这1万块吗?   ◆◆@王优银律师 : @吴法天 我补偿你一万营养费,你把@此是燕云 案撤 了吧,只为你是男人是法律人,法律的正义不仅要论辩,更要行动   转发(1403) | 评论(1112) 7月7日16:57 来自iPhone客户端 标签:   转发(2)| 收藏| 评论(5)7月7日21:33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4)再次声明我与@吴法天 @此是燕云 二人素不相识,亦非任何人代理律 师,仅为消解矛盾,作为北京法律人为法学教授约女人架觉耻辱,欲给吴一个台 阶换些北京法律人的顔面,仅此。//@磨碟鲨:敛财的讼棍//@磨碟鲨:见识了,原 来律师都是这么办案子的   ◆◆@王优银律师 : @吴法天 我补偿你一万营养费,你把@此是燕云 案撤 了吧,只为你是男人是法律人,法律的正义不仅要论辩,更要行动   转发(1403) | 评论(1112) 7月7日16:57 来自iPhone客户端 标签:   转发(2)| 收藏| 评论(2)7月7日21:09 来自iPhone客户端 | 举报   【微评:吴法天丢了北京法律人的脸?那个女人岂不丢了中国记者的脸?那 个艾未未岂不丢了世界艺术家的脸?那个加拿大的16岁小伙岂不丢了加拿大人的 脸?!王大律师清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吗?清楚自己与@此是燕云、 吴法天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吗?清楚该案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吗?防止丢了“北京 法律人的脸”哦!】   9、袁裕来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第一个专门 承办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1)约架不违法。一方同意另一方殴打(伤害)自己,阻却违法。//@拖拉g: 约架,违不违法?@袁裕来律师   转发(1040)| 收藏| 评论(549)7月6日14:39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2)有人让你抽他一耳光,你抽了,违反什么法哎?我们的身体是党的? //@落日寒蝉: 怎么@陈有西 律师说是违法的呢?   ◆◆ @袁裕来律师 : 约架不违法。一方同意另一方殴打(伤害)自己,阻 却违法。//@拖拉g: 约架,违不违法?@袁裕来律师   转发(1040) | 评论(549) 7月6日14:39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68)| 收藏| 评论(73)7月6日15:00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3)#受害人同意免责的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当事人有权处置民事权 利;2、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事人能够调解解决的,不予处罚;3、刑法和刑事诉 讼法,轻伤案件是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放弃追诉。因此,轻伤以下的,"约架 "不应处罚。(图文或无关)   标签: 转发(461)| 收藏| 评论(328)   (4)这就是说,只要受害人有事先承诺或事后同意,不管是私法上还是公 法上,侵害人都无需承担责任。另,建议有反对意见者加强学习法律。   ◆◆@袁裕来律师 : #受害人同意免责的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当事人 有权处置民事权利;2、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事人能够调解解决的,不予处罚;3、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轻伤案件是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放弃追诉。因此,轻伤以 下的,"约架"不应处罚。(图文或无关)   转发(461) | 评论(328) 7月6日19:29 来自iPad客户端 标签:   转发(63)|   (5) 听说@此是燕云 被拘留了。我不明白为什么就立即执行了呢?按《治 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可申请暂缓执行。不 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应该准许。是周燕放弃了,还是公安执法不够理性、冷静? @平安北京   转发(384)| 收藏| 评论(256)7月7日19:10 来自iPad客户端 | 举报   【微评:袁大律师不仅是行政法专家,还是民法专家、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 法专家啊?A、《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 为人不承担责任。”哪里规定“一方同意另一方殴打(伤害)自己,阻却违法” 了?吴法天同意对方和艾未未等人殴打(伤害)自己了吗?B、《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 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袁大律师是在劝说吴法天与殴打他的一方达成调 解协议吗?C、《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 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 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 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 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条中哪里规定 “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应该准许”了?】   10、何培华律师(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法学博士 <民商法律评论> 执行主编)   (1)堂堂一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跑去公园约一个女士打架,这和街头的 混混有什麽区别?真的无法无天!   ◆◆ @胡锡进 : 反对在这个社会上宣场拳头,反对为打一个自己不喜欢的 人鼓掌。长此风,只会增加社会不同群体的仇恨,开用拳头替代笔斗的恶风。下 一个被打者不知道会是谁。有影响力的微博名人,都应当站出来反对动拳头。   转发(5703) | 评论(3052) 7月6日18:54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 收藏| 评论7月6日20:56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2)吴法天和女记者在街头打架事件已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北京朝阳区 警方也介入调查。很显然这是一起恶劣的治安案件,任何的当事一方都因为此承 担法律责任。不过,我始终不明白,为什麽网络里充斥着暴力得不到制止?为什 麽大学教授可以借助媒介公开辱骂别人甚至公众而不受约束?教授街头打架更是 匪夷所思!   转发| 收藏| 评论(4)7月7日13:06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3)身为一个教授,明知道是约架,还跑到那里丢人现眼。现在唯一可做 的,赶快报警,赶快到医院做医疗鉴定,或许能争取点赔偿。   ◆◆ @纽约评论 : @方舟子 当初还上了背上三个“窟窿”的相片。吴教授 也应该晒一下“遍体鳞伤”。 //@吴法天:三四十个人,大部分是男的,有组织 地围殴我一个书生。我没有还一下手,遍体鳞伤。四川电台记者周燕,艾未末本 尊都亲自参与殴打。后续录像会记录这文革式的一幕。   转发(6) | 评论(6) 7月7日13:12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 收藏| 评论(1)7月7日13:25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4)若在美国,两个人都有可能遭到指控,吴辱骂记者是鸡婆,记者和吴 约架,吴以普法名义赴会,其实是掩耳盗铃。但我认为,吴作为一个法学教授和 律师,知法犯法,更应受到重罚。   ◆◆ @顾猷 : @此是燕云 若在美国,一定遭控攻击等多项罪名。她不会因 为性别获得“公知”的同情,也不会因为性别而获司法宽宥。因意见不合而施暴, 只配遭鄙视;对于犯罪,法律是唯一标准。若要脱罪减刑,律师第一想到的是要 证明这名嫌犯有精神病,幻视幻听;或者证明她彼时遭到了难以忍受的挑衅, “激情犯罪”。   转发(536) | 评论(322) 7月7日09:14 来自新浪微博 标签:   转发| 收藏| 评论(1)7月7日13:39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5)任何一方打人都不对。但是,吴丹红身为法学副教授和律师,公开辱 骂一个女性,应允约架,街头斗殴,知法犯法,还有那麽多人不但不谴责他还支 持他,我真的不理解。   ◆◆ @周21cbh斌 : 假设@吴法天 是自私自利的钉子户,大多数人同意拆 迁,就他要高价死扛,破坏了多数人利益,相信多数人都恨他贪婪无耻没底线, 那怎么办?打他吗?如果因为他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就有了消灭他的理由,那你 们和城管们有什么两样?只不过少穿了一身皮!   转发(159) | 评论(92) 7月7日14:02 来自iPhone客户端 标签:   转发(3)| 收藏| 评论(1)7月7日20:54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这位法学博士,弄清此次事件中谁先骂谁、谁打了谁、谁街头斗殴 了吗?】   11、李庄(著名非律师)   听说,明天中午1点,无法天老师在朝阳公园南门普法,@此是燕云 等数百 听众前往受教,本人无奈在外地出差,无缘亲身前往,只要不是黑打红唱,建议 大家洗耳恭听,克制情绪。   转发(1410)| 收藏| 评论(1465)7月5日23:00 来自新浪微博 | 举报   【微评:原来有“数百听众”准备“前往受教”啊?能把艾未未、五岳散人 都请来,还准备请李庄,看来组织者人脉很广啊!谁说@此是燕云一方无组织无 纪律来着?哦,对了,应该是聚众打人时有组织,分散逃跑时无纪律!】 (XYS20120710)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