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newxys.com)(xys10.dxiong.com)◇◇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方舟子先生:   尊刊#新语丝# 登载过《上海交通大学2001年招生黑幕》,《上海交通大学 医学院王建华严重学术不端、造假触目惊心!》等揭发上海交大种种黑幕的文章, 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本附件为该校在2010年末的校方文件。该文件披露了上交如何运用“具有足 够力度的‘绝招’”来左右国家商标局并打压其他高校。甚为有趣,供您使用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办)[2010]133 号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时 间:2010 年11 月29 日(星期一)15:00 – 16:30   地 点:闵行校区行政A 楼207 会议室   主 持:陈国庆   出 席:严良瑜、傅和平、曹兆敏、张伟民、莫亮金、蔡保松、王 震、郭 亮、陈 方、武雪萍、王云丽、杨宝军、 冯 萍、杨仁浩   议 题:   一、我校校名、校徽的商标注册及反恶意注册专题讨论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题讨论   三、合同规范化工作专题讨论   四、涉法事务“防患未然”问题专题讨论   议题一:我校校名、校徽的商标注册及反恶意注册专题讨论   该议题由法律事务室王云丽汇报,陈方主任做补充。   汇报分我校商标注册基本情况、我校提出商标异议的基本情况、法律事务室 的建议三部分,介绍了目前我校在商标注册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商标注册的情况是:商标注册共有四十五大类,每一类又有 若干小类。其 中41 类、42 类对我校至关重要,特别是41 类(41 类是教育、提供培训、娱乐、 文体活动;42 类是科学技术服务 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而我校 共申请校徽、校名、 校名简称等商标注册202 件,到目前为止获得批准的有191 件(其中有个别项被部分驳回),大部分的申请已经被批准。但存在的问题是, 涉及到我校校徽、校徽加校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因西安交通大学早于 1998 年就 已申请并获得注册,导致我校涉及此类 的商标注册被驳回,对此法律事务室已 经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的情况是:自 2006 年以来法律事务室对涉及到我 校校名、简称 的商标申请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傍”我校校名的即提出异议。截止到目前,共 提出 10 件异议。其中一件转让给我校,一件转让给西安交大,4 件被驳回,其 他正在审理中。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交大”不是注册商标,不具唯一性,全国 有多所交大,“交大”本身不能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   会议经研究建议:   1、把已申请成功的商标尽快进行公开发布并纳入资产管理处的国有资产管 理范围。   2、就由铁砧、铁锤、链条、书籍和齿轮等元素组成的圆形校徽 Logo 与 Logo 加校名的商标,因西安交大先注册而阻碍我校注册的问题,现阶段主要解 决我校同国家商标局、西安交大、 教育部之间的沟通协调问题,暂不考虑北京 交大、西南交大等高校。具体需尽快推进三方面工作:   (1)尽快寻找、整理上世纪50 年代以来国务院、教育部等 下发的有关交 大校名、我校与西安交大关系等方面的一些重要历史文件和较具说服力的论据。   (2)结合会议讨论结果,尽快出台相关工作的专项小组、 实施步骤等具体 方案,向学校主要领导进行一次详细汇报。待一 揽子准备工作完成后,请马书 记、张校长出面与商标局高层领导 直接进行沟通。   (3)工作小组应力争准备几项具有足够力度的“绝招”,例如, 把110 周 年校庆时江学长佩戴交大校徽的照片附在申请材料中。   3、在与国家商标局高层进行了有效沟通后,请马书记、张 校长出面与西安 交大、北京交大、西南交大沟通,倡议并促成建 立“交大”商标联盟,以解决 “交大”(将来还可能包括“交通大学”)被他人恶意注册和随意使用,而任何 一所交通大学都无法单独主张权利的困境。   4、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启动对我校校名及其简称以及校徽是否构成驰 名商标等相关问题的专题研究。   议题二: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专题讨论   该议题由法律事务室陈方主任汇报。   近两年,发生了多起他人指控我校或我校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诉,有 的甚至招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到校园内执 法,这对学校的声誉和形象造成 了负面影响。不仅如此,有的单 位自行对此种指控作出应对,但应对程序和应 对措施不规范,导 致学校的后续工作复杂化。   另一方面,除上一个议题提及的有关校名、校徽所涉商标注 册和反恶意注 册等问题外,我校对自身所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保 护也存在不够到位、不够及 时、不够周延等情况,例如,在我校 大多数的专利转让中,转让费的金额曾低 于5 万元,有不少甚至 仅1 万元,虽经法律事务室与科研院协调后,对于低于5 万元的 不予批准,但是一般就止于5 万元;又如,我校所申请的专利缺 乏事前 筛选,致使不少还未成熟或者欠缺市场前景的技术被申请 为专利,以致确权和 维权成本与专利所生利益明显不相称;再如, 在我校将专利技术以“入门费+提 成”的取费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后,缺乏后续跟进措施,以至于“提成”往往落 空;还如,随着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他人以我校校名或者其简称为域名、通 用 网址、无线网址的恶意抢先登记申请已经出现(经法律事务室与 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沟通, 该公司暂时搁臵了对这些 申请的登记)。此类恶意抢先登记一旦 成功,可能会使学校的利益和声誉严重 受损。   会议经研究建议:   1、在对他人作品、软件和其他智力成果的使用和传播方面, 牢固树立尊重 他人知识产权的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侵 权行为的发生。出现有他人 直接面对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向学 校主张知识产权或者指控学校知识产权侵 权的,涉事单位应立即 向校办和法律事务室报告,不得延误不报,也不得擅自 答复和处 理。   2、加强和完善对于归属我校的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和资 产增值等方面的 工作,包括著作权尤其是软件作品著作权的登记 工作,涉及校名及其简称的域 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的登记工 作,专利申请前的综合评估与筛选工作,专 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产 业化的管理制度以及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的完善,专利转 让和许 可使用情况的后续监控及后续跟进,对涉嫌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行 为的调 查、举报和诉讼等。   议题三:合同规范化工作专题讨论   该议题由法律事务室陈方主任汇报。   近年来,送交法律事务室审核或审查的我校与校外单位签订 的合同,涉及 科研、基建、校地(企)合作、国际合作与交流、 人事、联合办学等各个方面。 审核中发现存在如下较为突出的问 题。第一,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合同文 本往往由对方起草(包 括采用对方合同范本)。由于对方作为合同起草者,难 免会过多 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常常忽视我校的利益,甚至会设臵一些明显对我 校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而我校的项目单位或者项目负责 人又往往只关注能 否拿到项目本身,不太关注权利、义务的安排 和责任、风险的分配,以致这样 的合同一旦签订,就使学校处于 不利的境地。此外,相当一部分合同,送审时 火急火燎,催促立 马出审核结果,也往往导致我校丧失讨价还价的时间和砝码。 第 二,对合同的定性错误或者模糊(如将“委托开发”误定位“合 作开发”), 对学校将来的同类研发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如在对 方支付的对价明显不充分 的条件下,承诺学校不再与任何第三方 签订同类、类似、相关科研项目的研发 合同),拟签外协合同的 内容与来源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如来源合同约定知识 产权归委托 方,外协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开发方),忽视对对方的资格、资 质 和资信的基本要求(如有的基建类合同的对方连营业执照都没 有)。第三,合 作协议除一部分因内容过于简单而流于形式外, 另有一部分对合作的组织形式 (涉及到合作组织内部的权责分配 和外部责任与风险的承担)考虑不周,对有 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 产权归属约定不明,由于急于求成、不做通盘筹划以致后 续工作 受制于对方,重君子协议、未将对方重要的口头承诺及时书面化 以致对 方在目的实现后将我校轻易抛弃等。第四,在磋商国际协 议过程中,我校往往 羞于或者怯于与对方讨价还价,导致协议某 些内容,尤其是法律适用条款、争 议解决方式条款、作准文本条 款等明显对对方有利。此外,在对基建类招标文 件和分项工程分 包合同的审查中以及相关案件的处理中还发现,我校在分包招 标活动和相关合同内容的设计中,对分包合同发包方的合同利益向 我校转移欠 考虑,对分包招标活动的介入方式存在不当。   会议经研究建议:   1、对应于各类合同,我校有必要设计出严格、详细、公平、 规范的合同范 本,供我校将来对外缔约时反复采用。鉴于目前法 律事务室人力资源与工作精 力的制约,此项工作应由各职能部门 起草,由法律事务室汇总和审定。   2、为了适应学校快速发展中不断增加的涉法事务和不断涌 现的新问题、新 情况,以及依法治校工作不断深入的大趋势,法 律事务室现有的三位同志在已 经承担了巨大工作压力的情况下, 还将承担一系列新工作、新任务。针对这些 问题和需求,会议提 出以下两点设想:   (1)学校对法律事务室在合同审核等方面设立专项经费, 聘用专人从事合 同审核等专项工作。   (2)对法律事务室进行改制,由其管理一部分“项目代理” 身份的专业人 员从事部分专项工作,如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化中的 法律事务工作。   议题四:关于增强法律事务工作“防患未然”意识专题讨论。   该议题由法律事务室陈方主任汇报。   近年来,法律事务室在参与处理法律纠纷或者涉法事务中发 现,但凡事先 周全考虑了法律风险再予以处理的事务,一般处理 得比较顺、效果好;相反, 事先不做法律风险评估、不注意法律规则而采取的行动,往往会有比较麻烦的后 果,即便最终取得了 学校可接受的结果,也会额外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 (如近期 对两起涉嫌违纪学生的处理,由于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理程序不 到位, 一起在学生提起的申诉中被本校更改,另一起虽最终被教 育部维持,但是我校 为此投入了大量精力,且教育部和市教委对 我校处理此事的前期工作颇有微 词);此外,由于我校的部分规 章制度和决策程序与国家规定的短期时效衔接 不够顺畅,也使一 些涉法事务难以从容处臵,甚至陷入较大被动,需额外花费 处理 成本。   会议经研究建议: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涉法事务中进一步增强“防患未然”意识。 一方面,各 单位在起草、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规 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 定,与法律事务室进行充分沟通。另一 方面,各单位要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 员的法治意识,尽可能掌 握一些与自身职能、职责有关的法律常识,在处理或 办理涉法事 务时,如果拿捏不准,则事先与法律事务室联系,实现防范法律 风 险的“关口前移”。   二○一○年十二月廿日   主题词:上海交大 法律事务 专题会议 会议纪要 上海交通大学   2010 年12 月21 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120 份) (XYS20181014) ◇◇新语丝(www.xys.org)(newxys.com)(xys10.dxi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