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就“西安交通大学控告香港镜报”案的几点意见 杜青 我的专业、专长都在法律上,所以看到这两天还在讨论“西安交通大控告香港镜 报”案,就来插点嘴。 事情的起因是有网友说:他的友人在网上看到一个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 (2002年)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里,提到"......西安交大以香港镜报、刘薇为被告 提起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大家疑惑地问:‘何以由全国人大政协常委徐四民先 生创办的香港镜报会被西安交通大学告上了?那是一个怎样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然后该 网友就开始发表议论了。但“控告”事件的经过呢?没有叙述。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事实是一切的基础,无论是法律推论还是发表意见。 于是只好先去找一找事情的原委。 新语丝上有关的文章有如下四篇,链接分别为: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2/jingbao.txt;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2/jingbao2.txt;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2/jingbao3.txt; 还有一篇mike的评论,但映像链接暂时还没有。 经我用google检索,查得该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就是这一份: 中国香港光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陕西西安交通大学等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 院(2002)民四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并且作为“法公布(2003)第7号”向全国公 布,相关链接是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626&k_title= 中国香港光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陕西西安交&k_content=中国香港光正实业有限公司等 与陕西西安交&k_author=,或者 http://www.ccmt.org.cn/ss/writ/judgementDetial.php?sId=622 。 该文书头绪甚多,非查阅全部卷宗,恐难对该案有相当了解。根据裁定书叙述,系 因上诉人光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日本国中国食品有限会社(以下简 称中食会社)、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东菱清算组)因与被上 诉人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陕西省科技工程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 司)、西安交大科特压缩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公司)、熊则男、乔宗 高、陕西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王新林、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以下 简称向阳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民初字第1号 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裁定主要针对程序性问题而做出,本案的三上诉人的起诉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驳回,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是: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公司) 是由光正公司、中食会社、科特公司、向阳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后经西安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成立东菱清算组。清算期间,向阳公司以东菱清算组 为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投资款诉讼,并经陕西高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 终审判决。中信会社、光正公司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向阳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亦作出终局裁决。同时,东菱清算组以科特 公司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违约行为,给东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理 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就该申请作出科特公司向东 菱清算组支付120万元,以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终局裁决。东菱清算组 曾以西安交大为被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设备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该案已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现三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该院提起侵 权赔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按申诉程序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 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三原告请求判决熊则男、乔宗亮返还其担任东菱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期间领取的“技 术服务费”、“薪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委员会先行仲裁。西安交大以香港镜报、刘薇为被告提起的名誉权侵权诉讼,与三原告 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且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光正公司、中食会社、东菱清算组的起诉。 引用到这里许多网友想必已经是头昏脑涨,读不下去。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 理,于2002年7月裁定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1)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 回三上诉人的部分起诉,剩余的一部,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这案件,到目前为止,仅仅解决了起诉的问题,实体问题,还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处理中。而通篇法律文书,除了“西安交大以香港镜报、刘薇为被告提起的名誉权 侵权诉讼,与三原告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且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一 句之外,没有任何提及。我也没有能够在google上找到任何跟这起“名誉权侵权”案有 关的有价值的资料。 在得到进一步的资料之前,我的看法是: 1、任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容侵犯。西安交通大学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不应该 受到指责。用诉讼来解决纠纷,恰恰是民主和法治进步的体现。在没有证据之前,更不 应该先验地听信一方之词,而想当然地指责另外一方。 2、就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案件,跟名誉权纠 纷无关,目前该案必定还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性审理。 3、有网友说,“假如我将来毕业在报馆工作又被分派到报导国内的新闻,任何机 构如西安交通大学随便就可在国内向我们香港的记者或报馆提出诉讼,单单是想到要到 国内应讯,那我岂有不感到无助的惊恐!”如果该网友的惊恐是出于对中国司法的不信 任,是另外一回事;但反过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地还是异地,起诉或者应诉, 岂非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么?如果按此逻辑,在内地的同胞单单想到非要到香港才能控告 那些记者或者报馆,岂非更应感到“无助的惊恐”么?其他不说,恐怕路费都不是常人 都出得起的。 4、需要指出的是,有法律专业的同学说“西安交通大学是不能在内地的法院里去 告在香港注册登记的香港镜报的”,我以为是不妥的。这句话,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不在被告注册地起诉的案件实在太多了,没有什么可以奇 怪的,更不能单单以此质疑受理法院的水准。原因是:“有诉必理”是法治社会的原 则,在进行实体审理以前,法院依据表面事实和理由,即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就可 以受理案件,至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乃至是否驳回起诉,都是后面的事情;民事诉讼法 管辖的原则,决非仅仅“原告就被告”一条,在中国的侵权诉讼中,管辖地法院是侵权 行为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地法院,考虑到西安交大系“以香港镜报、刘薇为被告提起的名 誉权侵权诉讼”,我认为大陆法院有管辖权并非没有可能;在涉外案件中,根据中国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只要对方当事人答 辩,就视为承认中国法院的管辖,中国法院因此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院无不力图 扩大自己的管辖范围,这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跟水准没有任何关系。 5、当年“希望工程”在香港就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一个重要的考量是在香港恢 复被《壹周刊》“损害”的“名誉”。因为香港是“希望工程”善款的重要来源地。如 果在内地起诉,即使胜诉,意义也不大。案件和案件之间不是不可以进行比较,但进行 分析比较,推导出其中的法律道理或者以此案来断彼案时,需要十分谨慎,必须确定它 们的相似性,而两者的差别没有损害这种推导。 6、在得到进一步资料之前,我甚至怀疑“西安交大以香港镜报、刘薇为被告提起 的名誉权侵权诉讼”是否真的在法院进行过实体审理。否则,即使是在大陆进行的诉 讼,香港的报刊一样可以沸反盈天,跟是在香港还是大陆打官司有什么关系?何以现在 大家都查不到有关资料?即使其他报刊没有兴趣,何以连镜报自己都不吱声么?但也许 是有过的,否则那份裁定书不至于这么写,但写得确实也有些突兀。实在是资料不全, 无法判断。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XYS200302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